某市国税局税务案件举报中心接到群众的举报信,反映本市广隆科技有限公司有偷税行为。国税局迅速派出了税务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的相关资料,经查发现该公司是成立于1998年3月的一家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周某。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纳税几万元,情况并无异常,亦无偷税纪录。公司主营视、音频等电子产品的销售业务,一向以零售为主,主要使用工商通用发票。
接着,税务执法人员进驻该公司对其开业以来至2002年底的有关销售及账目进行检查。在检查银行开户账时,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02年销售收入104.56万元,销项税金17.77万元,进项税金16.53万元,已缴税金1.24万元,期末无留抵税金,应当说企业经营规模一般,而其银行账户的金额却远远超过了这一经营规模,有多笔百万元以上的账款进出。
税务执法监察人员立即决定从其主要销售对象入手进行外调,检查人员首先到一家电视台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2002年4月开给电视台的3张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26.06万元,远远超过了其2002年的销售收入。由此可以看出,该公司存在明显的偷税嫌疑,且数额巨大。于是就把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查处。
经过国税局和警方的全力侦破,案情水落石出;广隆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在经营中采取大头小尾、阴阳票的开票方式隐瞒销售收入,1998年3月至2002年底,在向省内外多家电视台销售广电设备时,共开具56份大头小尾工商企业普通发票,开出发票金额2079.02万元,货款已全部收到,而存根联金额仅8.72万元。经查该公司偷税税额为300.81万元。按照《税收征管法》,国税局对其进行补税处理后,又对其处以300.81万元的罚款,并加收增值滞纳金409.58万元。该公司法人代表周某被该市人民法院审理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3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