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种,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与具体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务行政职权。
1.税务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区别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端的两条重要途径,但是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司法活动,这就决定了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有着根本的区别。
其一,主体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其二,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合议、辩论、两审制;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则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其三,两者的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判的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级别的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复议决定均不具有终局性和执行力,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争议的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有司法审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
其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和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
其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其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其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其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其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含逾期缴纳罚款的加罚行为);汲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发票供应等。
其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其八,税务机关作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其九,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包括税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行为等。
3.税务行政诉讼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详细具体的规定了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和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应向其直接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此,第一审案件管辖明确以后,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不言而喻了。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其一,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级别管辖实际上就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其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来确定管辖法院。税务行政案件中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经过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原告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地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其三,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制定管辖以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移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二是移送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接收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这就是管辖权的转移。
4.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权利、义务
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首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主要包括:向人民法院索取被告(即税务机关)答辩状的权利,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意或者不同意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采用法定的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申请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或者撤回上诉的权利,对生效的判决提出申诉的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依法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等。
其次,纳税人等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两个方面——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作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参加诉讼活动,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等。
不作为的义务主要包括:尊重他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碍、干涉;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不得要求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妨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法院的工作秩序;不得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员和协助执行人员。
5.税务行政诉讼起诉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其提供法律救济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来,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单向性权利,税务机关不具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
首先,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条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税务诉讼的原告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原告必须是认定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三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起诉,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诉讼主张,即原告控告税务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其次是司法保护请求,即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变更或者要求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予以赔偿等。原告起诉必须以税务机关已经做出的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作为事实根据。四是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
其次,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间,《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决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是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行政相对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实际知道期限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是逾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同时,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自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正在复议,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税务行政诉讼审理、判决及执行
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纳税人的诉状,经过审查,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受诉法院在七日内不决定立案受理,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做出以下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税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于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50元~100元的罚款。三是向该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