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历届会议提交的论文和战后出版的有关文献看,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二。其一,关于保险事业是否含有伊斯兰教所谴责的赌博和取利问题。由教法学家所撰写的大部分着作对现代保险事业持批判态度。他们多从宗教原则加以简单对照式的批判,很少从现代经济学观点加以具体分析,也未提出科学的可替代办法。其二,由私人还是由国家来经营保险事业问题。因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实行了企业国有化,学者们大多倾向于由国家来经营以天课制度为基础的、广泛的互助合作社会保险事业,辅之以民间性的互助保险事业。近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社会法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部分伊斯兰国家都对传统伊斯兰教法加以广泛的修订,教法的影响日衰。但它作为伊斯兰文化传统的体现,其现实影响仍不容忽视。就保险事业而论,历史上《古兰经》、“圣训”、教法着作中几乎未直接涉及,其有关原则皆是从伊斯兰教财产制度、金融制度和商事制度派生而出,它们所涉及的皆是泛泛的原则,如上文提及的公平买卖、反对投机、冒险、禁止赌博、放债取利、禁止商业交易中的“含混”或“无知”(交易物的数额、价值和是否可获得报酬物不清)等。然而,正是这些原则、禁令、惯例,成为经营现代保险事业的巨大障碍。
战后,由于各国社会发展进程不一,伊斯兰教法在各国的影响亦不尽相同。从总体上看,迄今未有一个伊斯兰国家绝对禁止一切社会保险活动,也未有一国对之全部开绿灯,而是尽力将保险事业纳入教法控制之下。伊斯兰教法对保险事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由于在社会舆论上,保险事业受到传统法律和宗教道德的约束、限制,保险公司禁止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在伊斯兰国家公开刊登广告、招揽生意,只好默默无闻地开展法律许可的业务活动。但保险公司确实存在,只是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发达。第二,保险公司禁止从事人寿保险业务,因为伊斯兰教认为,一个穆斯林的生老病死皆由安拉前定,世人对此无能为力,只能遵从安拉的安排。这种前定论对保险事业仍有决定性影响。此外,作为宗教活动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的捐赠财产(瓦克夫产业),被视为安拉之财产,不得投保,禁止变相放债取利;第三,商业保险虽然遭到一些教法学家的反对,但仍可遵循教法的精神,开展某些商业保险业务,其范围包括事故保险、火灾保险、车辆运输安全保险、船舶安全运输保险等。
近年来伊斯兰国家金融界愈益重视互相保险原则。这是在古阿拉伯传统习惯基础上提出的一项互助原则。在伊斯兰教传播前的部落社会时,一个部落成员伤害了外部落的成员,整个部落要为之共同承担赎罪血金,以求和解。这种团结互助、共担风险的精神,后来得到《古兰经》的肯定,视为伊斯兰教原则之一。近年来经过新的解释,成为社会保险基本原则之一,这类非赢利性互助保险会社,正建立之中,以巴基斯坦和伊朗进展较快。国外的观察家们预测,这类带有民间性的穆斯林互助保险事业,不久也会在其他伊斯兰国家得到发展。
第三节 现代伊斯兰经济思想基本特点
内容十分广泛而众说又不完全一致的现代伊斯兰经济理论,是现代伊斯兰世界文化冲突与交融及其现代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它试图克服西方现代化模式(包括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名为国家社会主义实为法西斯主义社会经济模式、福利国家社会经济模式)的弊端。它在实践上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成功现在尚难以定论。但不管怎样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动伊斯兰世界整体文明进步的作用,使现代人类文明呈现出多姿多彩的局面。与世界其他现代经济理论相比,它具有鲜明的特点:
其一,现代伊斯兰经济理论以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为基础和核心,它是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丰富和发展。伊斯兰金融理论、消费理论、财产权理论等都是以伊斯兰经典经济原则为论述的基本原则和理论阐述的基础。在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基本原则基础上,现代伊斯兰经济学家根据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丰富实践,吸收西方现代经济理论的成果,努力探索、创新一条符合现代伊斯兰社会实际的伊斯兰特色的现代化道路,构建了欲图指导实现伊斯兰社会现代化的独特经济理论。这个理论,充分体现了民族文化继承与发展的特征。
其二,强烈的原教旨意识与灵活的适应性。这是伊斯兰经济思想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个显着特点。不仅现代伊斯兰经济思想具有这个特点,中世纪与近代伊斯兰经济思想也体现出这个特点来。不过,相比较而言,现代伊斯兰经济思想的这个特点更显突出。
伊斯兰教是一神教,《古兰经》为伊斯兰教的神圣经典,是独一神安拉通过使者传布于教民的启示、命诫、规定,教民必须绝对信奉、遵从。人们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古兰经》的命诫、规定,必须符合《古兰经》内容的基本精神。对于正统的逊尼派来说,《圣训经》也具有经典信条的意义,教民必须遵从。然而,《古兰经》和《圣训经》毕竟是伊斯兰教创立之初的产物,它们之中所包含的有关经济问题的主张和思想是那个时期社会经济、阶级关系及文化背景的反映。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伊斯兰教影响范围的不断扩大,穆斯林们所面临的许多社会经济问题并不能直接从《古兰经》、《圣训经》中找到具体的指示、命诫。这就必须从《古兰经》、《圣训经》原旨教义的基本精神出发,针对现实的情况,确立既不违背《古兰经》、《圣训经》的基本精神,又能够适应实际情况的一系列新规定,并逐渐形成了整套伊斯兰教法体系。所以,伊斯兰教法体系中有关经济问题的规范与教律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直接源于伊斯兰经典《古兰经》、《圣训经》内容的一些基本教律,它们体现了原教旨义,具有神授的、绝对的、至上的法律信条的核心地位;二是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实际情况,运用“公议”、“类比”的方法,创造一些新的教律条款,并吸收了一些外来法律内容,如中世纪伊斯兰教法受罗马——拜占廷法律、犹太教和基督教法律思想深刻影响。再如现代伊斯兰教法大量地吸收了现代西方的法律内容。所以,从伊斯兰经济思想发展过程整体来看,伊斯兰经济思想具有强烈的原旨意识和灵活的适应性。一方面,伊斯兰教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面对发展变化更为复杂的社会经济现实,不断修改、充实、丰富伊斯兰经济思想的内容,表现出了具有灵活的适应性特征;另一方面,无论社会时代如何变化,伊斯兰经济思想内容如何更为充实、丰富,它都始终以原教旨的基本教义内容为其核心特征,始终没有背离原教旨的基本精神。如无论中世纪伊斯兰教法体系经济思想内容有多大的变化、多么庞杂,但大都体现出了从《古兰经》和《圣训经》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出发的特点。虽然现代伊斯兰教法大量吸收了欧洲现代法律的内容,但原教旨义仍是伊斯兰教法的核心;现代原教旨主义运动和现代伊斯兰经济理论就更为鲜明地突出了这一特点。现代伊斯兰经济理论不仅坚持伊斯兰经典经济原则,而且根据现实的实际情况表现出十分灵活的特征来:如伊斯兰金融理论,既坚持了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反对“里巴”的原则,又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了现代金融的效益原则,从而保证了伊斯兰银行现代金融职能作用的发挥。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