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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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代理家长制的问题与局限不容回避

尽管从普遍性的角度来看,人们都认为,代理家长在心理、学习和成长方面对留守儿童还是有很大帮助的,但是人们也看到,代理家长制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研究者发现,代理家长作为制度推广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1)代理家长的爱难以用制度来约束

有的地方针对代理家长中的机关干部制定了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其履行代理家长义务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严格考核,明确奖惩。但我们要明确,“沟通”、“关爱”、“帮助”依靠的是“代理家长”无私的爱心,就如同不能为了鼓励捐款,去制定所谓的“捐款测评”一样,爱心不能够被测评、考核。于是出现了代理家长制度的悖论——代理家长被人为规范成为制度,而制度却抹杀了推行“代理家长”的初衷。另一方面,即使要测评“沟通”、“关爱”、“帮助”这些抽象且主观的概念,其指标操作化的难度也很大,在实际操作中不具有可行性。一位在医院工作的代理家长表示院长和科室主任都由当地镇政府分配一个留守儿童,她代理了一个二年级的女孩,但是由于工作很忙,没有太多的时间陪伴孩子,只能偶尔留孩子在家吃饭,询问一下学习情况,给孩子买一些本子和笔。

(2)代理家长的责任承担不明确

代理家长认领留守儿童时,其职责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签订代理协议,很难明确孩子、家长和代理家长之间的权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这个孩子遭到某种伤害,法律上的责任认定很难取证。另一方面,有个别留守儿童家长不理解“代理家长制”中家长和代理家长的责任分工,不负责任地认为代理家长还应该“代理”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费用,每个学期交书本费的时候,以“应让代理家长交”为由拒绝交纳孩子的书本费。这种局面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孩子。实际上,在很多地方作为代理家长的乡镇干部和中小学教师的待遇并不高,而且留守儿童的生活实际上还是由爷爷奶奶或其他亲戚等监护人照顾的,代理家长能够做的大多是精神上的关爱和良好生活习惯的培养。

(3)代理家长制的义务难以维系

义务从来都是和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现在推行的“代理家长制”提出了不少的具体工作要求,“义务”没有任何权利的体现,这样没有权利的义务如何能够维系?《实施办法》试图根据“代理家长”的表现进行年终考核来维系其履行义务,而非赋予权利,那么义务不再是义务,而成了工作要求。“代理家长”的爱心之举也成了工作要求。

(4)代理家长不能“代理”亲情

代理只是一种临时委托关系,孩子良好习惯的形成、人格的形成、情感的依赖、家庭文化、家训等方面很大程度上是亲人以外的人无法给予的,家长的潜移默化永远在孩子成长历程中不可或缺。把孩子成长的主要责任寄希望于“代理家长”,虽说省了家长的工夫,但这是一种短期行为,最终并不利于孩子素质的全面提升。很多留守儿童表示“比起代理家长还是更喜欢爸爸妈妈,和爸爸妈妈更亲一些,心里话都会跟妈妈说,爸爸妈妈每个星期都会给我打电话”。也有些留守儿童说“父母与自己有血缘关系,而代理家长同时也是老师,始终觉得是老师,有些事还是不好意思和老师讲”。一位8岁的留守女童很坚定地说,“我不会叫别人妈妈,我有自己的妈妈”。

(5)代理家长在亲人和孩子之间的尴尬

代理家长,顾名思义,其目的是“家长”职责的补充,但有些情况下适得其反,家庭作用被挤占。代理家长与亲生父母、家中老人和其他亲属等临时监护人的关系变得微妙。一方面,代理家长与留守儿童亲生父母之间是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在时间上难以限定。造成时间难以限定的主要原因是外出务工的父母大部属于季节性务工。工作的时间、类型以及自身的健康状况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这意味着一直接受“考核”的代理家长不太可能与“留守儿童”保持一种长期而稳定的关系。“代理家长”与孩子之间,无论从学历还是教育水平,代理家长有很多优势,但理论上优秀的教育方法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孩子。有些孩子可能会因为陌生的“代理家长”进入自己的生活而埋怨亲生父母。另一方面,临时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是建立在父母和临时监护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这种信任源于亲情,或者邻里的长期往来互助,并不是想象的那么脆弱。代理家长的出现是对临时监护人不足之处的监视还是弥补?是对留守儿童原本临时家庭的改善还是瓦解?“代理家长”与临时监护人有明确的分工还是模糊的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家长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更多地体现在补充和协助的角度,而非取代角度。况且代理家长对自身的认定,以及他人、法律和制度对代理家长的认定都存在大量矛盾和边界模糊。在开展代理家长活动的同时,更要好好考虑如何让临时监护人更好地监护自己的孩子。正如义务支教不能解决教育问题、捐款不能解决贫困问题一样,代理家长也不是治本之策。

§§第四章 求得老师的对留守儿童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