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晋时期的军事生产布局
曹魏后期,宗室衰落。魏元帝咸熙二年(公元265年),司马炎篡位称帝,都洛阳,史称西晋。咸宁六年(公元280年),西晋灭吴,中国重新统一。建兴四年(公元316年),匈奴攻陷长安,西晋灭亡。建兴五年(公元317年),晋宗室司马睿在江南建立政权,都建康(今江苏南京),史称东晋。两晋是战争十分频繁的时期,据有关资料统计,西晋有战争84次,东晋有战争272次。因此,两晋时期的军事生产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从军事生产布局来看,军事农业相对集中,而军事手工业生产比较分散。
西晋时期,边境地区出现了一种新的形势,即沿边内外的少数民族大量内迁,与汉民杂处。统治者在边境地区设东夷校尉、护羌校尉等军事机构加强管理。西晋来自边疆的军事压力减弱,周边的军事屯田没有大规模展开。军事农业生产基地主要布局在土地肥沃、人口密集的南方,而且经常在用兵地区进行。
西晋建国前后,讨蜀伐吴,战费开支巨大。讨蜀战争中,司马氏用兵十五万。这次用兵,司马昭在军事经济人力,财力上准备了整整六年时间。尽管准备充分,时有财力不足支之感。如钟会所部在攻蜀中,屡攻不克,加之粮草不继,十万人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后因魏军偷渡阴平成功,才转危为安。晋伐吴之役,使用兵力更多,共有二十多万。为了在战争中取胜,晋量其整个及诸郡武吏,并万余人造作,岁终可办,在东晋的一些州郡,就有数百上千的吏,从事官府冶炼手工业,为官家冶炼铜铁,锻造兵器。
此外,有的吏役还要要承担农业生产。当时吏承担的农业生产,耕种国有土地,其形式有屯田、公田、禄田三种。公田收获归政府,其中部分归国家,部分为地方官府所有,禄田收获则归官长所有。在公田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的吏,大致分作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耕种公田,另一种是缴纳粮食。耕种公田者,要将收获物完全缴纳官府。后者是按政府规定量交纳,在西晋初时,规定“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既出限米,军出又从……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
两晋时期的军事农业生产
1.占田制取代屯田制
在三国时期,屯田收入已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是解决军粮的主要渠道。但随着屯田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由于屯田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军粮的保障问题。所谓屯田使“仓廪皆满”,只是官府的储量丰富,获利者并非屯田民。屯田制的推行过程中,农民的原有土地被官府夺走,屯田民的身份显著下降。所以,农民并不愿意作屯田民。农民或以逃亡相抵制,或以武装起义以示反抗。再加上在屯田过程中,地主阶级大肆侵占国有土地,使得屯田制下的国有土地和劳动力,不断的私有化,从而使得屯田制逐步丧失了继续存在下去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财政在屯田上的收入不断减少,民屯在军事上的作用逐渐在减弱。司马炎在位之后,意识到了屯田收入的权宜性质,决定废除屯田制,运用租税手段来调动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以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军事财力的基础。
西晋“平吴”之后,司马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一种新的土地制度——占田制。占田制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对贵族和官吏的占田及荫附劳动力进行了限制;二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户调加以肯定,使之成为固定的财政制度,三是规定了占田课田的标准。按占田制度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占田只是一种土地占有形式,征收赋税才是最终的目的。因此,西晋在占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调制,即农民要按新的规定向国家交纳田租和户调。田租为50亩收租4斛,即4石,合每亩8升。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不课田者输义米,户3斛,远者5斗。极远者输钱,人28文。户调为,丁男作户主的,每年交绢3匹,绵3斤。户主是妇女或次丁男的,折半交纳。边远郡县只交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少数民族居民每户交麻布1匹,较远的地方可减到1丈,这是对边区征收的实物税。
占田制取代民屯制之后,在军粮供给上的作用并没有降低。西晋建立在占田制基础上的租调,比三国时期曹魏的租调要严密得多,负担数量也比曹魏时加重了。大体上田租高出一倍,户调约增加了三分之一,史书有关这方面的情况有很多记录。《晋史·成帝纪》中说,咸康二年“算军用税米空悬五十余万石”。这一情况,反映西晋王朝为了军国所需,加重了人民的负担。西晋在太康元年以前沿袭曹魏旧制,国家财政收入相当部分来自屯田,政府的军政开支主要仰给于屯田收入。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常常是设法扩大屯田面积,或者提供屯田征课的比率。对此,傅玄提出不同的看法。
傅玄认为,财政税收的增加当然不能离开屯田事业的发展,但只是靠增加屯田面积是远远不够的。他认为,要增加屯田的收获量,“不务多其顷亩,当务修其功力”。就是说,与其扩大屯田耕种的土地面积,不如在现有的屯田面积的基础之上,多投入劳动和改进其生产方法,更能增加粮食收成。这种要求改变屯田粗放耕作,增加屯田垦殖的技术含量的农业生产管理思想,产生于生活在公元三世纪的傅玄,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2.军屯制度的变革
实行占田制以后,国家财政固然在增加,但“百姓调敝,公私无储”的困境仍然存在。一方面“地有余羡而不农者众。”另一方面,官僚机构却日益膨胀,政府开支与日俱增。这种局面不仅使西晋王朝面临入不敷出的严重财政困难,而且孕育着阶级矛盾尖税化的社会危机。所以,西晋在废除民屯之后,并没有废除军屯,而只是在三国军屯的基础上加以改革。三国时期的军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兵士本身屯田,表现为兵士一边作战,一边屯田,谓之“出战人耕”,或曰“且田且守”;另一种是兵士的家属屯田,亦称为“士家屯田”。这两种军屯剥削方式是不同的。兵士的装备与粮食由国家供给,耕种的土地属国有,兵士屯田的收获物,全部上缴官府或军队,这是劳役型军屯。“士家屯田”的耕种土地也属于国家,耕牛、种子、家具部分由国家解决,屯田收获物除解决士家所需部分外,其余上缴,这属于租佃型军屯。司马炎对军屯制度进行了改革,把租佃方式经营屯田的作法,由“士家”扩大到兵士本身。兵士和兵户的屯田,都可以从屯田的收人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获。
晋统治者之所以扩大租佃型军屯,有两个目的,一个是通过改善士兵的生活进而稳定兵户,即所谓使“天下兵作欢然悦乐,爱惜成谷,无有损弃之忧。”西晋王朝建立之后,对屯田士兵的征课很重。司隶校尉傅玄认为,如果对屯田的征课比率过高,会打击屯田士兵的生产积极性。主张用租佃型军屯完全取代劳役型军屯,合理分配劳动成果。傅玄的主张被最高当局认可。所以,西晋把租佃方式经营屯田的作法用于军屯,兵士和兵户的屯田,都可以从屯田的收人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获。
另一个是通过租佃型屯田办法,增加军费来源。史载:租佃型屯田分配原则是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无论是官六兵四分成,还是官兵中分(各50%),对国家来说,都不是一个小数。实际上,这一征课比率和汉代农民耕种地主土地缴纳50%的地租没有什么不同。而是过重的征课比率不仅使”人失其所,必不欢乐“,反而会造成粮食减产,国家财政减收,”有损弃之忧,对民对国都不利。
司马炎改革军屯之后,增加了财政收入,减轻了国家养兵负担。如当时豫州佃兵用公牛3.5万头,收获后,屯田士卒每头牛上交谷200斛,国家每年收成谷700万斛。同时,也改善了军屯士兵的生活。因为军人的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屯田上的收获,史载:世兵以租田方式耕种国有土地,“头责二百斛”即地租按计牛输谷方式交纳,数量为每头牛纳200斛地租。如果每户租地100倾,按“亩收三斛”,则屯田者除缴纳地租200斛之外,还可以有100斛的剩余。可见,这种制度对稳定兵户和保证兵户家庭生活来源都带来一定好处。
两晋时期的军事手工业生产
两晋时期,社会经济总体水平较秦汉有了一定发展,农业、手工业、矿冶业、纺织业、造纸业、造船业、煮盐业均有不同程度的进步。如矿冶业,北方的冶炼基地不断壮大,冶炼技术有了较大提高,铁、铜等产品的产量也有较大增长。在东晋时期,南方的冶炼业也迅速发展,江苏、浙江、湖北、四川等地都有冶铁手工业。尤其是军事重镇扬州,发展成为冶铸业的重要基地。史载:“县南百余里,铁岘山广轮二百许里,山出铁,扬州令鼓铸之”。安徽的贵池、湖北武昌和四川益州的冶铸业也很发达。冶铸业的发展,为军事生产提供了重要条件:
在两晋,兵器手工业仍由官府垄断,并为封建王朝服务。晋政权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管理兵器制造的机构。中央由少府总管,下属有制造、库藏等部门。除少府外,中央行政机关尚书省的下属机构,也有分工主管兵器之官员,“晋宋之世……右丞掌台内库藏庐舍,凡诸器用之物刑狱、兵器”。兵器制造工场的劳动者,主要来自“百工”,一部分是民间的手工业者,一部分是籍没人官的奴婢和刑徒。“百工”的身份仍然很低,他们世代相袭为官府手工业服役。在地方,军事生产由各地都督刺史掌管。掌军刺史各有军府机构。都督刺史不仅掌握军权,而且也掌握兵器生产制造大权。当时,凡掌握重兵的将领都十分重视兵器制造。如东晋权臣祖逖,在第一次北伐前,在扬州一带打造兵器。率兵渡江之后,又在淮阴铸造兵器和招募士卒。除杨州外,浙江会稽也是制造兵器的著名场所,“剡县(今嵊州)有三白(山),出铁,常供戍器”。在南方的广州,官府专设了冶铁,制造兵器的机构。组织和管理兵器制造事宜。史载:“时东土多赋役,而百姓乃从海道入广州,刺史……大开鼓铸,诸夷因此知造兵器。”
两晋时期,由于战乱不止,一方面社会生产力遭到一定的破坏,从而阻碍了军事手工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军事手工业又关系到统冶者政权的巩固与否,战争又促进了军事手工业的发展。在战乱中,冶铸业和兵器制造业工艺改进,技术提高。如东晋时,发明了横法钢,用这种新钢铁制造的刀剑,锋利无比。当时生产的兵器,除承袭前代的刀、矛、剑之外,增加了少数民族的杂色兵器,如鞭、锏之类,形制比前代复杂。统治者对兵器的质量要求很高,箭镞大多用钢制成,特别讲求穿甲力,如果箭镞穿透力达不到官府的要求,“射甲不入,即斩弓人”。因而晋代的兵器质量比较好,尤其是弩和箭质量更优。弩比汉代大,有万钧神弩美称。晋安帝义熙六年(公元410年),刘裕用万钧神弩,连破卢循。《晋书》载:钢制箭镞能将“铁厚一寸,射而洞子。”西晋生产的铠甲,主要是“筒袖铠”因主要继承三国时期蜀国的甲制,被名为“诸葛亮筒袖铠”,东晋沿袭西晋甲制,无大变化。
两晋的造船业已具有相当的规模,对兵船的改进有着重要影响。晋武帝在平吴之前,针对西晋水军不足的情况,大力发展造船业,在各地兴办造船工场,从而使兵船质量和数量均大有提高。王氵睿在益州造的楼舰,可容二千余人,船上可驰马往来,“舟楫之盛,自古未有。”东晋时,由于南北对峙的军事形势,统治者非常重视修造船舰,建立水师。战船上两边新装了有作战用的拍竿,这是一种利用杠杆原理装置的攻击武器,可在近距离拍击敌舰。随着造船业的发达,战时可出动大批的战船。东晋造船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南方的军事经济实力,在南北长期军事对峙中,有着重要作用。
两晋时期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
两晋时期的军事农业与军事手工业已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中央一级由主管经济的机构管理。两晋的财政官职体制大体与曹魏相似。度支尚书统一掌管财政大计。大司农、少府仍存在,分别掌管粮谷和布帛。所不同的是,大司农的地位进一步降低。晋武帝咸宁时,有人建议皇帝“若欲省官,私谓九寺可并于尚书”,当时未被最高统治者采纳。但在东晋哀帝时曾一度罢省司农,反映大司农在财政方面已失去了重要作用。
晋朝掌理经济的也称为度支尚书,但是属官有些变动。武帝时罢农部、定课,置吏部、金部、仓部、客曹、驾部、屯田、度支、运部等35曹,军事农业生产由度支尚书属下的机构管理。东晋时减为10曹郎,康、穆以后为18曹郎。部门虽多有所更易,时增时减,但各曹之职能无多大变化。尽管大司农地位降低,但其属官仍掌以粮谷事宜。史载,大司农“统太仓,籍田,导官三令”。屯田粮食等收获物,送大司农下属的官仓储存。由于两晋时期实行分封制,各地的军屯管理大权落人军事官僚手中。西晋时,关中、豫州、冀州、青徐四镇属军事大镇,每地有兵4万以上,军事屯田规模很大,都督刺史派员管理屯田,“资实兵甲,居朝廷之半”。“八州士众资调,殆不为国家用”,中央机关对军屯管理逐渐失去作用。
晋政权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管理兵器制造的机构。中央由少府总管,下属有制造、库藏等部门。除少府外,中央行政机关尚书省的下属机构,也有分工主管兵器之官员,“晋宋之世……右丞掌台内库藏庐舍,凡诸器用之物刑狱、兵器”。东晋时,少府的地位也有降低,逐渐失去管理钱帛库藏之积,与财政管理脱节而成为专管官营手工业的机构。由于国家处于财政虚竭,“主弱臣强”状况,各地军事手工业生产大权落入封建割据势力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