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军事农业生产
明代,军事屯田是维系卫所制的重要支柱。它是保证军粮供给重要物质基础。明代的军屯,始于洪武初年,元朝被推翻后,朱元璋面临百废待兴的严峻局面,清醒地看到,“天下初定,百姓财力困乏,好比小鸟不可拔羽,新树不可摇根”。为了减轻国家和农民的负担,又达到“强兵足食”的目的,洪武十八年,采纳宋讷的建议,“遂令边军皆屯田,且耕且守著为令”。于是,军屯在九边推行。洪武年间,各地卫所纷纷建立,朝廷诏令全国各地卫所、州县军民大力屯田。并具体规定了不同地域军士守城和屯田的比例,即“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永乐以后,由于政权已经巩固,除边军保持三分守城七分屯种的比例外,内地屯田的正军已超过八分。明朝初期,军队总额已达二百万人,若按八分屯种的比例计算,约一百六十万人从事军屯。可见,明代军屯的规模已超过历史上任何一朝。
明王朝不仅规定了军队屯田的人数,而且确定了卫所军受田的数量。明法令规定,每卫所军受田一“分”,每分屯田“以五十亩为中”。即原则上每名卫所军受田五十亩。实际上,由于各个地区情况不同,亦有以一百亩、七十亩、三十亩、二十亩为一“分”的。
军屯的组织形式,按卫所编制体系划分。洪武三十五年(1402年),朝廷诏令各处卫所,每卫委派指挥一员,每所委派千户一员提督屯种。永乐三年更定屯田则例,规定“每百户所管族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提调屯田”。其基层单位为“屯”,分屯的原则:一是“计伍开屯”,即按每百户所辖人数为一屯,每屯总旗二名,小旗十名,“军一百名,每名拨田二十亩”。二是“分亩为屯”,“凡天下兵卫邻边开旷之地,皆分亩为屯,倚耕以守”。前者多实行于内地的军屯,后者多实行于边地的军屯。
明初统治者对军事屯田十分重视,明中央设有屯部,由郎中员外郎主掌天下屯田政令。永乐二年(1404年)令五军都督府总摄天下屯田。宣德五年(1430年)之后,军屯组织日臻完备,形成了从中央到各卫所的各级管理体制,即户部、五军都督府、兵部、工部的中央领导系统,巡按御史、总兵官、都布按三司的地方管理和监督系统,军屯的百户——千户——指挥——屯田都指挥的基层组织系统。
为了加强对军屯的管理,调动卫所军屯田积极性,发挥军屯的经济效益,明王朝还建立了各种制度。如红牌事例、样田比较法、租物本折标准、赏罚则例等。其中红牌事例对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第一,规定赏罚,以示激劝,务使屯军勤农不懈;规定租额,使人知晓,保证征收量不减少。第二,规定屯军专任屯种,不得调拨任其它杂役,藉此维持屯田生产。第三,禁止买种代种屯田,杜绝欺隐之弊,使屯政不坏。这些规定,反映明统治者运用军法来监督和管理军屯。这样,可以有效地把屯军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获取更多的军粮,确保军队所需,同时减少国家对军队的财力投入。
明朝初期,由于统治者重视,组织严密,军屯成效十分显著。一是扩大了耕地面积,推动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洪武末年(1398年),军屯土地已达九十万顷,已占全国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十。军队屯田。使元朝时期大量荒废的土地变成良田,二是减轻了国家财政压力,随着军屯的发展,军屯收获物逐年增加,永乐元年,交国家的粮食已达二千三百余万石,占全国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正统以前,北方九边百万军队的粮食供给基本上不需要国库资助。
由于明王朝统治者政治上日益腐败,土地日益集中,自宣德以后,军屯逐渐破坏。突出表现在屯田子粒的依次递减。永乐末年(1424年),岁征屯田子粒由永乐元年的二千三百余万石减少到五百余万石。正统初年(1437年)又降为二百八十万石,正德年间只有一百万石。军屯破坏和崩溃的直接后果,造成国家财政状况的急剧恶化。正统之后,户部动用国库白银供边的数量逐年递增。成化年间,京运岁额只有四十余万两,到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已增加到四百九十余万两。军费的激增,致使国家财政出现严重危机,极大地动摇了明王朝封建统治的基础。
明朝的屯田除军屯之外,还有民屯和商屯。这两种屯田也具有军事生产性质,在保障军事需要方面也起着一定作用。
民屯的劳动者不是所卫军,主要来自“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三部分。但民屯劳动者与民户分开,屯民由特别机关管理。都督府负有管理劝督迁民屯田、征收租粮的责任。民屯在军队监督下,按军法进行生产。屯民直到老衰之年,才能改入民籍。军法规定,屯户不能逃跑,脱离屯田。“逃者发边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民屯的征收比照民田起科,亩税三升三合。国家对他们的课征之物,有相当部分支于军粮。可见,民屯同军屯一样,带有鲜明的强迫性和奴役性。
商屯,源起于盐的“开中”制度。明朝初期,国家为了保障边军用粮又而减少财政支出,用“盐引”诱商人到边地纳粮上仓。商人们为获取高额利润,招募游民到边地卫所附近垦荒生产,于是商屯便应运而生。商屯的土地属于国家,商人通过租佃关系获得占有权。商屯劳动者的衣食器械由主人供给。在商屯中,还有部分驻边将帅参与经营,史载,嘉靖以前,“将帅有力者,尚号集家丁与盐商巨贾连结堡寨,居常则屯种自营,虏至则阖众备御”。商人为了减少向明政府缴纳地租的支出,贷给贫不能耕的屯军牛种,“至秋成计所得之息分以粟”。商人通过各种经营方式,将攫取的实物与明政府换取盐引,获取商业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