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会计业务十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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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消费税实务指南

1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1)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可以分为……

[1]从事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称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2)征税范围

我国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共有11个税目,具体如下:

[1]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酒及酒精。酒是指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和成套化妆品等等。

[4]护肤护发品。护肤护发品是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包括:雪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水、洗面奶、磨砂膏、烟油膏、面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水、护发素、浴液、发胶、摩丝以及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等。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6]鞭炮、焰火。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7]汽油。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8]柴油。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包括:-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9]汽车轮胎。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10]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包括微型厢式车)。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2计税依据和减税免税

(1)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般来讲,采用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

[1]从价定率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及方法。采用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和,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一起算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之内。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之中。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经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则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而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收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一同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上述所提价外费用,主要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但不包括以下款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以销售款为计税依据主要是就销售应税消费品而言的,而对下列不同情况,《消费税暂行条例》还分别确定了具体的计税依据: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需按照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上式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2]从量定额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及方法详见本章下文,这里不赘述。

消费税选择征收的消费品一般为非生活必需品,其购买者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因此,消费税一般不存在需要减税、免税问题。

(2)减税与免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的消费品所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于出境的消费品都是免税的。这是为了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出口产品在境内未实现消费,故不应征税,应由进口消费国在进口时再征税。因此,《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消费税;当然,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外。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根据应税消费品生产方式、来源渠道以及最终用途等不同情况,分为下述3种计算方法。

(1)自产自销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1]按从价定率法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例9-25 某汽车制造公司销售小客车100辆,销售额960万元(消费税率5%),则:

应纳消费税额=9600000×5%=480000(元)

[2]按从量定额法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9-26 某啤酒公司销售啤酒200吨,单位税额为220元/吨,则:

应纳消费税额=220×200=44000(元)

(2)自产自用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以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自用,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继续用于生产;一是脱离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范围,而用于其他方面。税法规定对继续用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征税……而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这里所谓的其他方面,是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1]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确定的销售额×税率如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的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税消费品应纳税款=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月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月平均利润率规定如下:

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烟丝5%;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化妆品5%;护肤护发品5%;鞭炮、烟火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汽车轮胎5%;摩托车6%;小轿车8%;越野车6%;小客车5%。

例9-27 某酒厂酿制粮食白酒35吨,生产成本为73500元,成本利润率10%,其中:15吨白酒用于连续生产复制酒,其余20吨白酒用于赞助和馈赠。粮食白酒的专用税率为25%;则应纳消费税额为:

粮食白酒的单位生产成本=73500/35=2100(元)

组成计税价格=[2100×(1+10%)]÷(1-25%)=3080(元)

应纳税额=3080×20×25%=15400(元)

[2]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移送使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但由于委托方处理应税消费品的方式不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分下列几种情况处理:

[1]代收代缴款。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对于委托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应纳税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确定的销售额×消费税率

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公式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如实注明(或由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月末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指的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例9-28 丰明外贸公司委托某卷烟厂加工甲级卷烟一批,合同规定由外贸公司提供原材料,价值60000元。该批卷烟加工完毕且符合质量要求,外贸公司支付加工费6000元,该批卷烟无同类产品,则该卷烟厂代收代缴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60000+6000)÷(1-50%)=132000(元)

代收代缴税款=132000×50%=66000(元)

[2]代缴税款的抵扣。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准予按规定抵扣。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额中抵扣消费税: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烟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烟火。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例9-29 某卷烟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继续生产甲级卷烟。本月加工生产卷烟取得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3000万元,本月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额为40万元,本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额为100万元,本月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的已纳税额为50万元,甲级卷烟适用税率45%,则: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的已纳税额=40+100-50=90(万元)

应纳税额=3000×45%-90=1260(万元)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4会计处理方法

凡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公司,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该明细账户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消费税额,借方登记已交的消费税额。其余额可能在贷方,表示公司尚未交纳的消费税;也可能在借方,表示公司多交应退或者可以抵扣的消费税。因此,设置该账户,可以集中而具体地反映公司消费税的应交和已交情况。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一般包括两部分,即应交消费税额的会计处理和实际交纳消费税额的会计处理。下面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加以说明。

(1)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或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及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方面时,应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发生销货退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9-30 华为橡胶厂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额为36000元。对此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例9-31 假定上述工厂用汽车轮胎换取某进出口公司的生产设备,应纳税额仍为36000元。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6000如果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且按规定需要交纳消费税,那么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投资”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如果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公司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方面且需交纳消费税,那么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9-32 家成汽车制造公司用自产小客车8辆投资于某客运公司,按规定这8辆小客车共应交纳消费税额40000元。对此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例9-33 某啤酒厂为了扩大产品销路,举办一个啤酒展览会,使用啤酒20吨,共计应纳消费税额4400元。对此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400对于随同应税消费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需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对于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9-34 某日用化工公司向某商业企业销售洗发香波一批,所用包装物单独计价,按规定应交纳消费税税额2000元。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000公司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退税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9-35 某橡胶厂用银行存款交纳上月应交纳的消费税款36000元。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额。受托方按应扣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9-36 某汽车制造公司委托上述橡胶厂加工小汽车轮胎一批,共应交纳消费税100000元。当汽车制造公司将小汽车轮胎提回时,该橡胶厂应代扣代缴这笔应纳税款,并按应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0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若是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委托方应按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9-37 假定上述汽车制造公司收回轮胎后直接用于小汽车的制造之中。那么,该公司对橡胶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100000元可以予以抵扣,所做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