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电子商务安全与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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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信用和信用管理的概念

3.1.1对信用的理解

现代社会对信用理解为,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它和风险成反比。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达,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往往也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对待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它使得所期待的对待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使将来的对待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信用越高,风险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越大。为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安全,信用的这种价值特性使得它从一开始就成为商品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

1.信用的含义

在现时社会中,诚信、信誉、信用这三个概念经常被使用,事实上,这三个概念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这三个概念有共性,但更有个性。

诚信,顾名思义即“诚实守信”,是自己对他人的承诺,是一种行为规范。信誉,指声望和名誉,是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是一种形象标识。信用反映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种动态的经济过程。严格说来,这三者不能相提并论,因为它们有不同的含义。

(1)诚信是内生的,取决于自身的品德。信誉是外生的,取决于社会的评价,而信用是互生的,既有授信方,又有受信方。

(2)信誉和信用的确立大都需要通过媒介体,比如通过信用评估机构,征信机构确立信誉,通过金融机构建立信用关系。而诚信不需要、也不应当通过媒介体确立,不实事求是、夸大其词地包装和美化与诚信原则和精神相悖。

(3)诚信是信用制度的思想首选基础和精神支柱,诚信必须从提高人们的精神追求和首选品位上去把握,而不应当把它作为一种交换手段,作为一种谋取功利的工具。概括地说,“诚信”不具有商业价值,而“信誉”、“信用”具有商业价值。在市场上,“信誉”是无形资产,“信用”是一种交换手段。

(4)诚信是每一个人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但“信誉”是某些人的权利,“信用”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

(5)不守约定,无法实现自律,必须他律,即应受到处罚。不讲诚信和失信于人在一定程度上还难以他律。

(6)信用关系能形成链条,相互传递,如“三角债”。但诚信不形成链条,也不应当形成链条,不存在某一个人讲诚信,信誉高,与他相关联的另一个人也讲诚信、信誉高。

总之,诚信、信誉需要立足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去考察,信用需要立足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去考察。当然,信用制度的建立也需立足于多学科的理论指导。

2.信息与信用

信息是表征信用的符号,这些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收入水平、教育水平、已有的行为特征等,表明了组织或者个人的信用。同时,代表组织或者个人信用还需要有一个畅通的流通渠道,才能真正起到表征信用的作用。如果不能快速流动,那么就是没有意义的信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代表信用的信息流动速度在快速增加,互联网带来的及时、便捷的信息,大大降低了信息的生产、收集与传递的成本。但是信息网络技术同样也为信息带来了负面效应,即在真实信息流动速度增加的同时,虚假信息的流动速度也在增加,如果虚假信息的流通速度超过真实信息,那么整个社会的信用就会产生危机。

所谓信用问题,指的是因缺乏一定的信任关系而导致交易成本上升,社会秩序趋于复杂化、混乱化。信用问题之所以在现代社会凸显出来,主要是因为由传统“熟悉人社会”逐渐演变成现代的“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中,传统的信用约束机制失灵,而新的信用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从信任的结构上可以将之分为人格信任和系统信任。人格信任是对某个具体人的信任,比如亲族,同乡会,行会中的信任,都属于人格信任。人格信任只能局限于较小的人际范围,因为随着交易半径与个体流动范围的扩大,对个体信任的鉴定与监督成本急剧上升,从而必须转向系统信任。

互联网的出现,导致时间和空间分离程度大大加剧,由此加速了从“熟悉人社会”转变到“陌生人社会”的进程,使得系统信任机制变得愈来愈重要,而人格信任的作用日益减退。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独特的网络信用问题,其产生及表现形式表明,信用问题不单是一个道德操守问题,而更多表现为信息披露的实效性、体系化问题等,即信用问题更多表现为信息的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信用是指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成员或组织被他人信任的程度、守承诺的程度。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平台使交易双方无法直接见面,这种空间上的分离使得虚假身份很难识别,网络欺诈、欺骗行为很容易滋生,所以在电子商务中信用问题也就更加突出。所以,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问题是指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因缺乏一定的信任关系而导致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上升,使交易复杂化、混乱化,甚至无法正常进行。

3.信息不对称与信用管理

(1)电子商务中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

社会劳动分工和专业化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劳动分工和专业化使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出现信息差别。在劳动分工不明显、专业化程度不高的低级经济体系中,社会成员之间的信息差别不是十分明显,因而信息差别导致的在经济利益上的差距还没有被人们普遍重视和认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和专业人员的不断提高,人们都开始认识到信息差别是社会生产与分配的不可忽视的要素,当信息不对称作为一种价值时,初级经济也就进入到了高级经济。尤其是新型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了部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牟取利益价值的主要原因。

(2)电子商务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电子商务作为传统商务的一种新形式,没有摆脱传统交易的一般性特征。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仅能导致传统交易市场的非对称性,也能导致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非对称性,主要表现在市场的参与人员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信息观察的不对称,买方之间对于同一产品质量和价格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对称,卖方之间对于市场需求信息观察的不对称,以及卖方之间与卖方之间对市场需求(供给)、产品质量、价格和非价格竞争信号观察的概率组合的不对称,都是非对称市场存在的主要原因。

(3)电子商务中信息不对称的后果。

电子商务不仅存在社会劳动分工、专业化程度等带来的信息不对称,还存在交易过程中的网络性和虚拟性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电子商务比一般的商务交易更容易产生信用问题。一些信用意识淡薄的人就更可能在非对称信息市场中利用信息优势从信息劣势方牟取利益,而使信息劣势方的利益受损。因此,信息的不对称性使社会产生越来越强烈的信息组合和信息联系的要求。

(4)信息不对称导致信用危机。

人们对于交易对象所拥有的信息各不相同。卖方由于对商品拥有更多信息而成为信息优势者,买者由于掌握较少信息而成为信息劣势方,这样,卖方在追求私利的动机下,就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欺骗买者。电子商务活动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是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的虚拟经营,这种虚拟性,更容易产生信用危机。在实物交易中,假冒伪劣尚屡禁不止,在网络经营中更会出现问题,要解决目前的信用危机,首先应该从它的源头——改善信息的不对称性开始,以便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

(5)改善信息不对称要求实行信息管理。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客观存在,交易过程中就极易出现不公平现象,更为严重的是具有信息优势的参与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活动。为了寻求电子商务中的一种公平机制,信用管理就成了一种有效的手段。通过信用管理,构建包括政府(负责信用立法与执行)、行业协会(负责准入,评定,制定规则)、信用中介机构(负责信用服务)、受评主体(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等)四层的完整信用体系,完善包括信用信息采集系统、信用评价及查询系统、信用动态跟踪及反馈系统、信用保障系统等信用管理子系统在内的信用管理运作机制。

3.1.2信用管理的属性

1.信用的资格性

信用首先是指一种资格,它表明一种特定的法律和社会身份、地位。其次,信用也兼具有权利能力的性质,即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再其次,信用是人格的一部分,那些具有完全人格的人当然也拥有信用,而不完全人格的人和无人格的人则可能不具有或当然不具有信用。

(1)信用体现为一定性质的法律资格。一方面,达到一定的信用水平就拥有一定的法律资格。如企业或个人在某方面的一定的信用等级,既代表其已达到一定的信用水平,又表明了其已拥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建筑市场中要求,必须达到一定的信用水平才能参加相应建设项目的竞标。另一方面,没有信用也就意味着没有或失去相应的法律地位或资格。以破产为例,它作为无信用的标志,不但被视为一种耻辱,还被作为一种犯罪。

(2)信用意味着在市场交易和竞争中所拥有的事实上的社会地位。信用高,就居于有利地位;反之,则处于劣势。例如,银行总是乐于向利润水平高、还贷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放贷;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总是要预先了解对方的资本状况、履约能力;在项目招标中,有资格参加竞标的企业的信用状况往往成为决定其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

(3)一个人的信用水平同时还受其相应社会身份、地位的影响。不同的社会身份就已经对其实际上的社会信用产生影响,这些影响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却是客观存在的。知名人士、富有的人、高官与普通人之间的不同地位和身份,在实践中对信用的形成具有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较高的社会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信用的重要构成要素。所以,现实中不少人打着高官的招牌、假冒某些名人进行招摇撞骗,而且还往往易于得逞。

信用已经从民事人格权的范畴向商事人格权的范畴转化。对信用的研究,不能仅仅限于传统民法的框架之内,还应当放在商法的范围内来研究,这样才更具现实意义。信用从道义上的范畴上升为法律上的范畴,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典型代表。在现代社会,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信用是一个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欲提高我们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领域的信用水平,也必须从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双管齐下,相互促进,不可偏废。

2.信用的权利性

法律的第一要义是对信用权和信用机制的保护。信用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信用不但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性,更具有伦理道德上的人格性。“人无信不立”,有信用是人之所以为人、人类区别于动物而形成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也就是说,信用是一个文明社会中作为人的必不可少的资格,是拥有道义上人格的重要因素。信用的这种人格利益,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也正是基于此,把“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这些信用的基本要求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把信用作为拥有法律上人格的重要条件。民法将信用这一道德准则法律化,使“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经济活动中,信用从一般的社会伦理特定化为商业伦理,其所具有的伦理道德上的人格利益体现得更为明显、意义更为重大。无论是原始的简单的物物交换,还是大规模的复杂的跨国贸易、先进的电子交易,都要求信用的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换活动,必须以交换者相互之间的人格认可和对交换规则的共同信奉为前提。他们之间是否讲信用、是否能够信任对方或被对方所信任、是否真诚地遵守交易规则,是市场能够存在的基础条件。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做到“言而有信”、“言必信、行必果”,是一个商人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道德品格。强化对这种把信用作为道义需求的认识,是培养和提高人们合同意识、合同观念的基点,对于我们今天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道德水准,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信用作为伦理道德意义上的人格利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许多情况下,一个人的信用是与其所拥有的财产、资本密切相连甚至是成正比的;纯粹以财产为基础的信用发展到后来,与公司制度相结合,形成了资信。所以信用有时也称资信,有资本才有信用,资本少则信用低;而且,一个人的信用也可以借他人的财产来支持和增强,如通过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财产担保,增强自己的信用以获得对方的信任。但是,信用并不限于资信,也并不是都要以财产为后盾。在信用的发展史中,诚实、守信的良好品德等人格方面的因素与财产因素既相联系、又相分离,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

信用体现为一种人格权,即信用权。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的人必然同时拥有完整的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和名誉、荣誉、信用等器质性与精神性人格利益,这是拥有人格的必要条件。信用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权利,对商事企业自身而言,信用表现为信用权,对商事企业外部而言,信用表现为信用度。

3.信用的财产性

信用的财产性首先表现为它也是一种财产信用,即以财产为基础的信用。在一个还处于简单商品生产交换时期、活动领域较小的“熟人社会”中,人们在交往中判断对方信用状况主要以对方的道德品格为标准还是可行的,到了现代商业社会,这一标准的局限性就暴露无遗了,取而代之的则是易于确认的财产、资本标准。资信是财产的信用,所谓人的信用归根到底也是财产的信用。

信用本身已经成为一种无形财产,作为无形财产,信用的财产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它能够为信用拥有者带来财产利益。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良好的信用意味着能够获得所需要的银行贷款,意味着稳定的客户来源和能够直接产生利润的顾客回头率。所以在商业活动中,有“信用比金子贵”、“利润诚可贵,信用价更高”的说法。

(2)它能够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并发挥与有形财产一样的经济功能。如商号中凝结着信用,可以把商号与信用一起作为无形财产来出资。信用和商誉则经常被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中列出。特别是在企业合并或转让时,信用要作为企业全部财产的一部分,被评估作价,在获得相应对价后,成为新企业财产总额的组成部分。信用还可以作为保险的标的进行投保,称做信用保险。一旦发生信用风险,所获保险赔偿金的数额就是信用的价值额。

(3)在现代社会,信用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兼具财产权性质的商事人格权。与传统的民事人格权不同,商事人格权的主体不是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而是或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以经营为目的自然人和法人,即商人。对于一般自然人而言,其信用的财产性是微不足道的,只有当他和商业目的相结合,也就是从一般人的信用特定化为商人的信用时,信用才具有了巨大的财产利益。

3.1.3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的必要性

互联网的根本特性是开放性,这对其应用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即保密性差,开放性对传统商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商务的交易尤其强调信用管理。

1.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

很多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互联网交易的自由性进行网上诈骗,而且屡屡得手,严重干扰了网上交易的健康发展。可见,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控制,网上欺诈行为必将泛滥。这必将使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从而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极大障碍。

2.信息安全性令人担忧

为了保证交易的合法与真实,商家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准确详尽的个人资料。但是,由于技术的缺陷或者某些人为原因,网络消费者的信息有被非法使用或者丢失的危险,从而使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还有可能受到财产损失。

3.销售和售后服务难以保障

电子商务的经销商由于不受地域限制,往往一开始就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经营。而其物流和配送系统并未跟上,这样销售商常常不能按时交付商品或不能交付质价相符的商品。即使交付合格,也往往因为售后服务网点的不足而使消费者感到不满,伴之而生的自然是大量的退货、索赔和投诉。

4.强烈的市场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加入WTO,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时机已经成熟,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已经认识到开展电子商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浙江一位企业总裁的话具有一定代表性,他说:“尽管我们都有开展电子商务的需求,但考虑到网上客户的信用状况,我们都放弃了这一重要的商务手段,因为在网上我看不清对方的眼睛,面对面的洽谈却使我能够放心。”可见,网上交易的虚拟性和网上众多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尤其是对交易双方的信用记录一无所知,给大多数企业的心理蒙上了一层阴影。面对强烈的市场需求和信用危机的矛盾,有必要对电子商务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5.互联网的特征决定信用管理的必要性

由于网络上没有实施“网络实名制”,匿名性是互联网的一个主要特点,互联网本身为交流双方提供了一种非面对面式的交流环境,因而带来了不可知性和不可见性、不确定性和非同步性等。信息不对称直接带来了互联网上的信用缺失及由此导致的信用危机,并恶化了依赖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信用环境。网络交易的虚拟平台使交易双方无法直接见面,这种空间上的分离使得虚假身份很难识别,网络欺诈、欺骗行为很容易滋生,最常见的是由卖方制造虚假身份欺骗处于信息不对称劣势的买方。据有关方面的统计,绝大部分的网络投诉都是针对网上拍卖的身份伪造或商品伪造。在我国,互联网的开放性加上传统立法方面的滞后,使得这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

6.电子商务的特性决定了信用管理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且,电子商务所具有的远程性、记录的可更改性、主体的复杂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信用问题更加重要。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不仅是电子商务网站如何在经济行为中遵循信用原则,更主要的是要为电子交易的各方参与者建立必要的、适用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确保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可靠。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换,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运行,没有信用电子商务交易就不可能真正开展起来。因此加强信用管理,完善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关键。

7.信用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瓶颈”

尽管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购物理念,但“支付”和“信用”却成为所有参与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最为关注的两大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规模逐年高速攀升、电子商务应用呼声持续高涨的形势之下,出现了电子商务应用效率低下等问题,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亟待加强。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快了对电子支付的管理和引导,2005年开始生效的《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给网上支付带来了更多的积极信号。但是,电子支付依然是难题。目前,电子支付体系不健全和网络信任体系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估严重匮乏,市场行为缺乏社会监督,信用落后和社会信用状况的恶化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在电子商务领域内,由于信用缺失,市场内鱼龙混杂、良莠不分的现象十分严重,并成为发展“瓶颈”。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社会信用不受重视,正常的信用关系被扭曲。对于个人来说,由于社会诚信教育的缺失,以及受各种利益冲突的影响,往往过分强调和保护自身利益,甚至不惜做出危害他人的行为,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网上个人信用问题的诱因。

当前我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评价标准还存在严重不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收集的难度很大。在现行体系下,由于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比较低,企业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公安、法院、质量监督等不同部门中,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评价标准和具有普遍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利于信息获取和整体评价,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也不利于对企业做出全面、正确的信用评估。而由于个体的分散性,对个人信用信息也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搜集方法。

另外,我国信用管理体系运行的环境较差,缺乏有关信用管理的立法,信用监管体制还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信用保障机制,而没有法制作保障,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由于信用信息的采集、交换、查询困难,我国的信用监管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鼓励守信、惩罚失信的规则,还不能为信用的履行提供足够的保障措施。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的信用“瓶颈”问题,必须先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并保证这一信用管理手段的有效实施。

3.1.4信用管理体系构成

完整的信用管理体系应该包含信息采集系统、信用评价及查询系统、信用动态跟踪及反馈系统、信用保障系统等子系统。其中,信用信息的采集是体系运作的基础,信用评价及查询则是信用管理体系运行成果的展示窗口,实现信用保障系统则是在法规上为整个体系的运行提供引导及支撑。

1.交易主体基本信用信息采集系统

首先,需要明确信用信息采集的行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主体主要包括:第一是政府。政府掌握大量信息,统计局、地方法院、银行、税务、保险、医院、公用事业、公安等机关都自己采集信息,但是并没有实现全社会共享。第二是信用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采集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相关交易信息,通过建立自己的电子专用信用标识等方法,出售或者披露相关交易信用信息,在降低交易信用风险的同时,获得盈利,它们应当是信息采集的主要行为主体。第三是行业协会。从国外发展来看,行业协会掌握大量相关行业的生产、交易以及市场信息,它们具备信用信息采集与披露的能力,但是国内行业协会多由政府垄断,要向信用信息采集主体转变,政府需放开对行业协会的管制与垄断。

其次,这些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比如交易实体的产权状况,以往的交易记录,以贷款为主要形式的银行信用,以分期付款、消费贷款为主要形式的消费信用,以商品赊销和预付货款为基本形式的商业信用等。信用信息采集主体在采集大量信用信息之后,通过标准化加工处理,形成规范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录入网络,为以后的信用评估及查询提供基础数据。

2.信用评价及查询系统

信用评价是信用中介机构运用模糊数学、神经网络、期权定价等数学方法和模型,对基本信用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得出对信用水平的评估参数,进而形成关于交易实体的信用实码、信用系数等信用水平标识的过程。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最终形成信用报告,提供信用查询,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决策的信用水平。

3.信用动态跟踪及反馈系统

信用动态跟踪及反馈系统主要是信用信息采集系统按照定期或者不定期两种方式,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重复采集,并将相关信息传递到信用评估与查询系统,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之后,给出信用评估等级和新的查询数据库。

4.信用保障系统

通过法律的手段确保征信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如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和授权使用的范围,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对信用信息数据提供者提供的数据真实性予以法律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予以惩罚等。政策法规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保障,是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相应的商法对失信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与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守信与失信之间没有差别,信用管理体系也将失去功能。

5.信用管理体系的规范化管理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其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制度规范约束。企业首先必须制定信用管理政策和目标,同时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制定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目标是企业的战略方针,编制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则是企业的战术安排。

鉴于国内企业信用意识淡薄,商业交易缺乏信誉,为了尽可能解决企业和消费者的后顾之忧,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主要措施如下:

(1)经营许可管理。

据调研资料表明,目前从事电子商务的大多数企业在营业前都没有经营信用评级,其应用的电子商务系统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也没有专门的认证机构给予评级,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和数字证书,平台的安全性没有任何保障,极大地增加了网上交易风险。因此,应加强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经营性网站一律实行资格认证,主要包括:网站级别认证,企业资信状况,储备金管理,信息发布准则,客户信用信息管理等。

(2)信息发布管理。

为方便用户了解信息,增强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建立企业信息发布中心以备用户登录查询,对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应本着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布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网站的认证级别,自身的信用级别及其变化,商业信息,服务条款,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3)电子交易管理。

电子交易管理作为交易过程的重要环节,在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决定着交易能否正常进行及后期账款能否顺利回收,因此,凡利用电子商务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和消费者都应当树立这方面意识,制定一系列与此有关的重要程序,做到万无一失,滴水不漏。电子交易管理涉及以下内容:信用记录,保证金条款,电子合同管理等。

(4)内部作业管理。

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强化内中作业程序的管理,针对网上交易的具体环节应制定与之匹配的业务流程和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内部信息资源,调查和收集客户的信用资料,采用一整套科学的评估技巧和手段,把各种数据按照信用要素的重要程度加以客观分析,评估出风险的程度,最终决定是否给予客户信用,以及信用额度和交易方式。这方面的管理包括:建立电子交易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客户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制定严密的贸易合约,建立合理的物流配送网络和分销中心,建立对合同期内的应收账款管理,定期检测交易系统的安全,维护并定期更新信息,建立快速回应系统等。

(5)服务管理。

鉴于网上交易的虚拟性,销售商应不断加强与客户联系,提供切实可靠的渠道供客户在必要时获得有关的服务条款,让客户体验网上交易能够带来的各种益处,增加对网上交易的可信度。平台服务应加强对网上交易主体的管理,监控他们的实时交易和行为,对一些故意破坏或恶性交易的交易商进行经济处罚、投诉或请出局。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比较合理的联系渠道,按照可打印的格式向客户提供定购货物的发票,提供可以进行特别投递的能力,提供客户可以检查以前订单的能力,制定相关的惩罚机制等。

(6)清算程序管理。

结算作为交易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在每一份订单签订后,都要考虑资金的回收速度。资金周转能力的强弱与企业的长期、持续、快速发展有相当大的关联,尤其是网上信用销售,更要时刻关注每一笔交易款的回笼速度。鉴于银行是交易双方的唯一见证人,应明确银行对电子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起对每一笔业务的跟踪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