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电子商务安全与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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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信用评价机制

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商家和用户对网上电子商务方式本身的认可程度不高,因此通常依靠CA认证来保证参与电子商务各方的真实性、可依赖性。但是,实际应用情况证明,只依靠CA认证来确认客户和商家的身份或提供电子证书的自动审计服务是不够的。因为具备了身份认证和电子证书只能说明参与各方有了入门许可,但是其在以后的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行为如何,或者说其商业信用如何,却很难做出评判。因此,如何对电子商务参与者,尤其是商家的商业行为进行跟踪、识别,从而对其电子商务信用做出评价,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考核的长效机制,是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3.3.1信用需要评级

在新中国建立之后的较长时期中,我国并不存在信用评级机构和业务。因为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层层的指令性计划之下进行,信用评级这一与市场经济作用机制密切相关的业务没有存在的必要。我国的资信评级行业产生于1987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客观上产生了信用评级的业务要求,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信用评级、贷款项目评级、企业信用评级、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债券信用评级、担保公司评级、保险及证券公司评级等。经过20年的艰苦探索和经验积累,目前已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从信用的信息化角度看。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用已经信息化,商业交易的结果是信用信息的转让,而不是黄金或现金转让。信用由信息构成,并以信息的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信用制度在许多情况下也往往表现为有关信息提供、信息获取、信息评估和信息责任的法律制度。

从信用的风险防范角度看。现代商品经济活动强调的是交易和投资的方便、快捷、安全。在交易和投资等经济活动中,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确定自己将要承担的风险程度,是一个谨慎、正常的商人所必须要做的。然而,决定一个交易和投资对象信用状况的因素相当多、相当复杂,除了比较容易确定的财产数量之外,像企业素质、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因素都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和弹性。由交易和投资者自己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或者由对方自我介绍,都不够客观、全面;而且,要全面了解和判定这些信用因素并最后确认信用程度,是一项非常费时、费力的工作。从另一角度看,投资和交易方需要能够使自己的信用状况及时、容易地为对方了解,以扩大影响、更多地吸引投资和客户。因此,便于认识、便于传输、更为客观的信用信息的量化就应运而生,并得到迅速发展。

从信用的量化角度看。信用的量化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它作为一种财产在价值上的量化;二是作为信息的量化,即用一定的符号来表示信用的好坏程度、高低水平等状况。信用的量化主要是通过信用评级制度来进行的,也就是对决定信用的各种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等级,并用简明的符号来表示,为投资和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简洁、直观的判断对方信用的标准。如著名信用评估机构——安博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ABE Credit Rating Co。,Ltd。)将信用分为三等九级,即A、B、C三等,每等又分为三级,即AAA、AA、A,BBB、BB、B和CCC、CC、C。AAA代表信用最好,安全性最高,基本上无风险。C则表示信用最低,与这种信用的客户进行交易或对其投资,完全没有安全保障。我国杭州中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6月与著名机构安博尔合作成功开发的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诚信多变量信用评级智能系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则分为二十一个具体级别,运用自主创新的多变量二维判断分析模型法来进行评估,AAA级信用企业,表示信用程度很好,企业的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经济指标先进,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清偿支付能力很强;AA级信用企业,表示信用程度较好;以下依次为A级、BBB级、BB级,表示信用愈来愈低。作为信息公开的商事主体的信用在法律上是指它履行义务、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应当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它的财产状况,财产状况决定它的偿还债务的能力;财产越多,偿还债务能力就越强。另一部分是它履行合同或其他义务(是否交纳了税款、执行了法院判决等)的记录。虽然财产不多,但履行义务的记录良好仍然可以提高其信用度。

信用评估可以分为两种,即对企业等主体信用的一般性综合评估和对特定经济活动中企业信用的评估。前者如对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企业集团、工商企业等信用的评级;后者如通常所称的对股票、债券等证券的评级,从表面上是对证券、对行为的信用的评定,实质上还是对发行证券企业的主体信用的评级。

信用既然是商事主体人格的组成部分,它就应当具有公示性,能为其他人所知晓。信用的评估和量化同时也是对市场主体风险信息的公示化,要求参与市场活动者都必须公开自己的有关信用情况的重要资料和信息,如资产负债率、欠税、银行呆账、担保、法院判决待执行等情况。这就必然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需要在信用的信息公示和正当的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划出一个合理的界限。商业秘密具有隐私性,而商业信用则具有公示性。只有公示性才具有信用的价值。

3.3.2实现信用价值只能由第三方对信用评级

信用是一种机制。一个有高度信用的市场,必然有完善的信用法律机制。其中,信用的信息服务机制是必需的。市场信用度低、合同履约率低乃至欺诈现象严重,尽管有多种因素,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有关交易和投资对方信用与风险的信息缺乏、信息不灵、信息不真造成的。现代社会的交易和投资活动已经不再限于地域狭小的熟人社会的范围之内。传统的依靠当事人之间直接的了解和感受来判断对方信用的方式已经不再适宜。对于那些双方素昧平生甚至跨越世界而进行交易和投资的活动而言,这种传统的方式既不经济、也没有成效。因此,发展专门的信息咨询和服务业,及时准确地为交易和投资者提供有关对方的可靠的信息,就成了避免和减少风险、增强市场信用的关键一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商业资信的信誉的调查、评估、咨询机构和业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都是相当发达的。

信用从封闭走向公开,这是信用信息化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商业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保障交易和投资的安全,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进行,一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人的信用的信息资料必须公开,而且现代信息社会也为此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一个人的信用资料已不再可能完全属于个人的隐私,不可能是他人绝对不能问津的商业秘密。

实现信用价值只能由第三方对信用评级,自世界上建立第一家信用评级机构一个多世纪以来,在揭示和防范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及协助政府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信用评级机构都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基本原则是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信用评级为什么必须是第三方,首先是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其次是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具有专业化优势;再其次是保证信用评级工作有效率。其他所有性质的机构都不具备这些特点。

3.3.3实施信用跟踪

电子商务的信用跟踪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环节,该机制的有效运作,是信用管理系统发挥长效作用的保障,该机制一旦运作失灵,将导致整个信用管理体系有名无实,失去本身应有的作用。

信用跟踪是一个动态持续的机制,可分为跟踪与反馈两个子系统。信用动态跟踪及反馈系统主要是信用信息采集系统按照定期或者不定期两种方式,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重复采集,并将相关信息传递到信用评估与查询系统,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之后,给出信用评估等级和新的查询数据库。

1.动态跟踪系统

一般而言,信用动态跟踪的工作方法以定性分析为前提,当信用评估机构发现被评机构或组织的信用状况发生足以影响信用等级的变化时,就按相应的跟踪评价程序对受评机构或组织进行定量复评,跟踪结果按已有公告程序进行公告。

动态跟踪系统的目的就是实现对受评单位或个人的信用水平的实时更新,保证交易参与者能获取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效的信用信息,并据此做出相对准确的交易判断,保证交易双方的实际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有效的动态跟踪系统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评估机构必须实现对受评主体信用状况的实时监督。根据受评主体性质和行为稳定性等方面的差异,评估机构可设计采用不同的监察频次,以保证掌握受评主体的最新信用信息,以便及时更新原有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对受评主体的原有信用水平进行修正披露。同时,评估机构在实施动态跟踪时,不应将注意力仅放在原有指标体系下信用数据的更新,而应对受评主体的一些重大行为事件给予更多的关注,必要时可对原有的信用指标体系进行修正。

其次,动态跟踪要求受评主体积极配合,确保信用信息采集的渠道畅通性和数据准确性。受评主体要从思想意识上认同信用管理的价值,培养披露和提供信用证明的自觉性。

2.信息反馈系统

建立信息反馈系统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信用信息获取不完整而造成的对受评主体信用水平的评价偏差,因此在实际的跟踪评价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在受评主体信用水平公布之前,将信用测评指标体系和信息水平告知受评主体,根据受评主体的信息反馈对当期信用水平进行再次考证,双方有疑义时还要请权威的信用管理专家进行信用测评操作的指导、确认。当评价委托人或受评主体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且提供足够对评价结果有影响的、真实的补充资料时,信用评估机构按照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修正,并确定最终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