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典”
名,实之宾也。
“古句新解”
“名”是“实”所派生出来的次要的东西。一般来说,一个人的名声和他实际作出的贡献是相等的。
庄子认为死生与天地共存,它们之间是有联系的。人的名声也不是自己跑来的,而是在你的实际行动中得来的。
“名声”不会随便追随谁,它会挑三捡四,觉得你忠实可靠,名有所值,才会甘愿追随于你。所以做事情不能图虚名,不能摆花架子,而要以追求实效为第一,这样才是真正的做事精神。
有些人获得了名誉之后,就不再增进自己的才能,也不再作出自己的贡献,这种名誉就和实际渐渐地不相符合了,也就成了虚名。
虚名会使人放弃努力,沉溺在他已经取得的名誉上,不思进取,最后将一事无成。中国古代有一个神童,小时候能过目不忘,吟诗做赋,被人称赞,成为一时的名人,可是成名之后,沉醉在虚名之下,不再刻苦努力地学习。渐渐地长大成人之后,就和一般人一样了,他的那些天赋、才能也都离他而去了,一生无所作为。这就是虚名可以毁掉人生的例子。
图虚名者是不能获得大胜的,因为虚名误事,不少有权有势之人就是因为好大喜功而落得身败名裂。敢于直言的魏征不图虚名,力求为百姓办实事、出实效,从大家的利益出发,因而得到大家的支持和理解。
隋朝立国之初,文帝制定的法律是比较宽平的。到炀帝时则使用严刑峻法强化统治,结果弄得“民不堪命”,四处起来造反。唐高祖在位时制定的法律,基本恢复了隋初的宽平。唐太宗特别注意吸取隋亡的教训,下令对法律再加修订,有些条文进一步改重为轻,原来规定判处绞刑的某些罪,改为流放服劳役;判处斩首的罪人,要由宰相和六部尚书讨论决定,须经过5次复奏才可执行,以免出现错杀冤狱。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这是太宗规定的立法和执法原则。太宗本人虽英武过人,但也是凡人,也有激动生气之时,因此,他便要求他的臣子多多提醒他。
贞观初年,濮州(今山东鄄城北)刺史庞相寿因为贪污被人告发,受到追赃和解职处分。他因自己是秦王府旧人,就向太宗求情,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太宗派人传话说:“你是朕的旧部下,贪污大概是因为穷迫,朕送你100匹绢,你继续当刺史,今后自己可要检点才好。”这显然是越法而徇私情。魏征知道此事后,立即进谏批评道:“庞相寿贪污违法,不加追究,还要加以厚赏,留任原职,就因为他是陛下的旧人。而他也并不以自己贪污为罪过。陛下为秦王时旧人众多,如果他们都学这个样子贪赃枉法,就会使廉洁的官员感到害怕,影响吏治的清明。”太宗看过奏章,便改正对庞相寿的宽纵处理。
曾在隋朝任官的郑仁基有个女儿,容貌美丽又富有才学,长孙皇后奏请把她聘为充华,太宗同意后,下了册封的诏书。魏征知道郑家小姐已经许配了夫家,就进谏劝阻道:“陛下身居楼阁之中,就应希望天下百姓有安身之屋;陛下吃着精美食物,就应希望百姓也饱食不饥;陛下看看左右妃嫔,就应希望天下男女及时婚配。现在,郑家女儿已经和人订婚,陛下却要将她纳入宫中,就难道合乎为人父母的心意吗?”太宗一听,立即表示自责,决定停止册封。但有人提出,郑家小姐并未出嫁,而且诏书已下,不宜中止。和郑家姑娘订婚的陆爽也上表说:他和郑家并无婚约。
太宗再次征求魏征的意见。魏征如实指出:“这是陆爽心里害怕陛下,才违心上表的。”于是,太宗重又下了一道敕令:“今闻郑家之女,先已受礼聘,前出文书之日,未详审事实。此乃朕的不是。”果断地收回册封诏命。
所谓伴君如伴虎,名相魏征若只是徒慕虚名,大可不必冒着生命危险去给李世民上谏。他只须为表面的太平盛世歌功颂德,锦上添花即可。但魏征却以一贯的实在作风,遇事从不从自己利益出发来考虑,而是更多地办实事、出实效,为江山社稷着想,为百姓谋利。百代之后,青史仍留魏相之名,不能不令我们深思!
名誉毕竟是人的身外之物,虽然很重要,但是,人的生命更重要,为了追求身外之物的名誉,而影响、损害,甚至送掉性命,就是舍本逐末。
名声需要建立在实物的基础上,不是随便可以强加的。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就不要被眼前的花环、桂冠挡住了前进的道路,你应该毫不犹豫地拨开这一切身外之物,走自己的路,干自己的事,用自己的成果获得更多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