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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法定继承中的意外情况——代位继承

黄女士的丈夫因意外事故丧生,后经人介绍同邻村的张某再婚。张某离婚时,女儿张兰兰由父亲抚养。两人结婚后,又生有儿子阿明。兰兰虽是黄女士的继女,但由于从小被黄女士抚养,所以兰兰一直将黄女士当作亲生母亲看待,而黄女士也视兰兰如己出。两个孩子均未成人时,张某因病去世,黄女士把两个孩子一手抚养长大。后来兰兰在生育儿子时难产死去,黄女士一直跟随儿子生活。后黄女士因病去世,在分配黄女士的遗产时,黄女士的儿子认为母亲的遗产应归他一人所有,但兰兰的儿子却认为自己的母亲也享有继承权,虽然母亲已经去世,但自己能够行使代位继承权,也要求分割黄女士的财产。那么,兰兰儿子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呢?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由此可见,兰兰虽是黄女士的继女,但从小由黄女士抚养,已形成了抚养关系。所以,兰兰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案例中,作为继承人的兰兰先于黄女士去世,这时候,很多人会有黄女士儿子阿明那样的想法,认为跟自己处于同一地位的继承人死亡后,自己就是唯一的继承人。其实事实并非如此,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这种继承被称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但代位继承权并不是任何人,任何条件下都能够行使的,行使代位继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代位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我国包括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补充,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也就是说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因为代位继承人是替代已过世的父亲或母亲继承财产,所以,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的应继份额。

专家如是说: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对法定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人已过世,代位继承人填补了法定继承人的空缺,继承了法定继承人的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以及他(她)所继承的财产,同时,也是对法定继承人的一种尊重。代位继承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定继承的顺利进行,使继承人之间不至于产生太大的纠纷,代位继承人受法律的保护,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