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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业主上演“抢房大战”——一房多卖

2006年12月,欧阳先生在某房展中心看重了一套临街商铺,随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建筑面积共120余平方米的一间商铺。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于2007年8月3日前交付,并一再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欧阳先生当即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35万元。

直到2007年9月,欧阳先生还没有拿到房屋的钥匙,于是,他便找开发商询问。但此时欧阳先生却发现自己购买的商铺已经被别人使用。后经查,原来是开发商将其购买的商铺卖给了其他人,并且都已办理了交付手续和产权证。

气愤的欧阳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35万元,并赔偿损失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与欧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商铺卖与他人。现该商铺已被他人实际占有,并办理了产权证,导致欧阳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买房人所交的购房款35万元,并按购房款赔偿35万元。

无独有偶,洛阳的张先生也遭遇了一房二卖的尴尬。

2006年8月,张先生在房展中心选中了一套商品房,想作为自己的新房。经售楼小姐介绍后,张先生以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这套房屋。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协议中约定2007年5月交房。

2007年5月,开发商并没有如期交房。张先生便到售楼处询问,售楼小姐解释,还有一些扫尾工程,让张先生再等等。

随后,张先生经常用电话跟开发商联系,开发商经常以各种理由推诿,称公司还有一些工作没有做好,让他再等等。

这一晃,两个月过去了,开发商那边还是没房子的消息。

9月的一天,张先生来到新房处查看,却意外地发现,他所买的房子里面居然有人在装修。

经询问,装修的人称房子是从别人手上买来的。闻悉此情,张先生当即懵了。张先生带着商品房买卖契约去房产管理局查询。结果让在场的所有人员都大吃一惊,原来,这套房子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并且已经办好了房屋产权证。

上述两则案例都是因为“一房二卖”行为而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所谓一房二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一房二卖所涉及合同的效力有四种情形,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买受人中有一人已签订合同并已经取得房屋占权证的,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而签订于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权利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的为有效合同,否则为无效合同。

三、如果先、后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所有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这时,先买先得。

四、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一房二卖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合同一旦被宣布无效,买方就能够基于合同的约定取得该房屋。

对于上述情形中的前三种,如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现,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方就可基于《合同法》及《商品房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出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情形,购房人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作为买受人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要求房地产商将返还房款及其利息,并加倍赔偿其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专家如是说:

“一房多卖”是我国房产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由于住房制度的改革,我国的住房向私有房发展,“一房多卖”问题变得日益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房价的不断走高,不少人为牟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将自己所有的商品房“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我国法律对一房二卖的问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新出台的《物权法》设立的预告登记制度,对商品房一房二卖的现象起到了极大的抑制作用,但其效力的实现也需购房人对自己权利的充分维护,要想实现预售商品房购买安全,购房人一定签订备案登记条款,而且亲自到房产管理部门查问合同备案登记情况,只有做好充足准备,才能使自己跨过“一房多卖”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