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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明确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疗鉴定

高考结束后,湖南女孩小红被查出患垂体腺瘤,随后,医院在经小红和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了手术。

手术完成后,小红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而且小红手术部位出现了水肿现象,医院经检查后对小红做了一系列对症支持治疗。之后,小红反复出现瞳孔放大的危急状况,经多次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小红的家人了解到,像这类肿瘤,除切除外,还可以用服药的方式保守治疗。小红家属认为,由于院方施行手术决定草率,术后小红病情恶化,医院又抢救不当,并拒绝患者转院,小红才失去性命。

2006年8月20日,精神备受打击的小红一家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退还已交的医疗费,并赔偿死亡赔偿费、及精神抚慰金55万元。院方认为,医院在手术前的准备充分,术后治疗也及时与家属进行了沟通,手术后在发生危机情况的时候也进行了及时抢救,整个医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因此,医院没有责任。医院被诉后,提出“反诉小红家属支付剩余医疗费10万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但小红家属认为,市医学会没有神经外科专家,不具备鉴定资格,于是拒绝前往抽签。

家属多次拒绝抽签,医学会不得不终止鉴定。随后,法院又向省医学会征询,得到的答复是:省医学会只接受第二次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既然终止鉴定,就等于没有进行过鉴定,因此不同意接受鉴定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家属拒绝抽取医疗鉴定专家而造成无法鉴定的结果,其责任在于小红的家属而非医院,因此,小红的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他们要求医院给予赔偿的请求显然证据不足。法院审理后决定驳回小红家人的起诉,同时要求小红家人将小红住院期间所欠医院的医疗费补上。

本案中,小红家人的起诉被法院驳回,其主要原因是小红的家属不同意进行医疗鉴定。这时候,读者朋友们也许会觉得很奇怪,为什么不进行医疗鉴定法院就会判决小红家属败诉呢?这是因为医疗鉴定可以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其鉴定结果是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医疗损害案件进行行政处理、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的依据。而小红的家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进行鉴定,这就使得本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得不到确认,无法简单得判定事故的责任主体就是医院,也就不能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可见医疗鉴定对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疗鉴定中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法定鉴定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组织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表决、得出专门性结论、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二者都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的鉴定。两者的不同在于: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确定该纠纷是属于一般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经鉴定医疗损害和医方过错有直接原因的,可以人身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医疗纠纷中必须进行医疗鉴定,可以说医疗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必经过程,如果双方有一方不同意进行医疗鉴定,法院就会判决不同意进行鉴定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案件的审理也会因此受影响,最终浪费的不仅是双方的时间和金钱,还有大量的精力。

专家如是说:

生活中,发生医疗纠纷后,很多患者家属不同意进行医疗鉴定,也有一部分医院为了逃避责任而不进行医疗鉴定,但不管是哪一方的责任,不进行医疗鉴定就等于没有证据,在法律面前,如果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武器的士兵,又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医疗鉴定中,医疗鉴定的结论对医疗纠纷在正确使用法律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鉴定结论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进而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医疗鉴定在医疗纠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管是患者还是医方,只要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一定要进行医疗鉴定,只有经过医疗鉴定才能确定双方的责任,对于患者来说,只有在责任确定的前提下才能得到自己应得的赔偿,而作为医院来说,也才能减少不必要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