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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义务

投保人不论是投保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而投保人是否违反告知义务,往往成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发生理赔纷争的焦点。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承担着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

胡某的女儿小丽今年15岁,因精神不正常辍学在家。由于工作忙,胡某夫妇也没时间照顾女儿,只是将她关在家里。一天下班回家,胡某见女儿不见了,于是“心生一计”,决定为女儿购买意外保险,万一出了事儿还能获得一大笔保险金。胡某在保险代理人张某处顺利地为小丽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意外保险,受益人为自己。在女儿失踪的那段日子,胡某没有找寻女儿的下落。三个月后,胡某的女儿在一次交通意外中死亡,经过警方的寻找,终于把小丽的尸体送回到了家中,胡某为小丽办理了丧葬事宜。随后,胡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的要求。胡某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吗?

在办理保险过程中,胡某未将女儿精神不正常和已走失的情况告诉代理人张某,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保险金额,属无效合同”。在胡某为女儿购买保险的时候,其女儿已经走失,显然,胡某所购买的合同并未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属于无效合同。

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我国保险立法将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归纳为不申报、隐瞒和错误申报三种形式。所谓隐瞒,是指投保人对已知的事实故意不予告知,或者仅为一部分告知,并未说明全部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测定。误告或者遗漏,一般是针对投保人的过失而言,但对保险合同也有同样的重大影响。因此,隐瞒与误告或者遗漏的法律效果相同。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作出了拒赔的通知。

在告知义务中还有一种情况为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因过失而为履行告知义务的,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告知义务是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必须履行的义务,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在实践中,关于告知的方法一般是采用书面询问回答的方式,既由保险人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说明即可,并且推定保险人在询问表中所提出的事项,即为有关的重要事实。

2007年6月,某大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份,受益人为8000名在校学生,投保险种包括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在内的三个险种。

保险期间,该校学生薛某因心脏病住院治疗,花费住院费、医疗费共计36719.9元。出院后,薛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薛某以前有此病史,属于保险合同免责事由而不予理赔。薛某认为,保险公司在未向她本人或监护人了解她是否有既往病史,又未向她本人或监护人明确说明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所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应属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保险法》采用的询问告知原则,即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不负有告知义务。由于保险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向投保人提出一一询问,使得作为被保险人之一的薛某在不了解询问内容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而该大学并非专业保险机构,也非兼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未提出一一询问的情况下,并不负担对薛某既往病症的告知义务。据此,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以未告知既往病症而免责的保险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22751.97元。

告知义务体现了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是投保人为了加入保险而必须实施的一种行为,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群的群体利益的一种行为。它具有为实现投保的意图而自觉遵守的准强制性,也是让投保人的主观愿望得以实现而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如果投保人或保险人不履行该项义务,则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如果投保人确属不实告知,即使合同成立保险人也有权解除,如果保险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则必须赔偿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险金额。

专家如是说:

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都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险人有权了解投保人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例如,可能存在什么样的风险,或曾经发生过什么样的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必然性,是偶然发生、意外发生的,因此,在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事故是否会发生,将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或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有直接关系。所以,投保人在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有必要对投保对象的情况向保险人进行告知,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则可以免除承担保险责任,甚至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作为保险人,在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也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投保人在申请赔偿的时候,保险公司都会以投保人违反了合同的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而此时的投保人却被弄得一头雾水:自己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就此问题向自己认真阐述,自己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一项义务。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不负有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所以,保险人在和投保人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就有关事项向投保人询问清楚,不然的话,不仅要赔偿投保人损失,还会因此损害公司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