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宪法条约》是欧盟的首部宪法,其宗旨是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2004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条约必须在欧盟全部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规定,通过全民公决或议会投票方式批准后方能生效。如获得所有成员国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条约将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欧盟宪法条约》由欧盟宪法、欧盟公民基本权利宪章、欧盟政策和欧盟条约基本规定4个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设立欧洲理事会主席和欧盟外交部长,组建欧盟外交部,以保持欧盟工作的连续性。欧洲理事会主席的主要职能是为欧盟首脑会议做准备,并主持首脑会议。主席由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欧洲理事会主席、欧盟委员会主席和欧盟外长组成,后三者没有表决权)以有效多数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半,可连选连任一次,主席不能同时在成员国任职。欧盟外交部长由欧洲理事会以有效多数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主要负责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同时也是欧盟委员会副主席。
改革欧盟委员会,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宪法条约规定,条约生效后产生的第一届欧盟委员会仍然实行现行的一个成员国一名委员的制度。从第二届起,欧盟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将是欧盟成员国数目的三分之二,由各成员国轮流提名。宪法条约增加了欧洲议会同欧盟部长理事会在立法和预算方面进行“共同决策”的领域,赋予欧洲议会在欧洲理事会提名的前提下选举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权力。为保障人口少的成员国的权益,条约规定欧洲议会的议员人数不能超过750名,每个成员国至少拥有6个名额,最多不能超过96个名额。
欧盟理事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的表决机制。除特别规定外,欧盟理事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均以“有效多数表决机制”进行决策,即通过决定只需得到55%的理事会成员(这些成员需来自至少15个成员国并代表65%以上的欧盟人口)的赞同。但是,如果要否决欧盟委员会或欧盟外交部长的提案,则需要有72%的理事会成员(代表65%以上的欧盟人口)的反对。
欧盟成员国必须尽其所有的军事和民用能力用于欧盟共同防务政策的实施,最终目标是发展欧盟共同防务。条约规定,一旦某一个成员国受到外来侵略或恐怖袭击,其他成员国必须提供一切资源进行援助,包括军事资源。
西班牙是欧盟25个成员国中第一个举行全民公决的国家,也是继立陶宛、匈牙利和斯洛文尼亚通过议会表决批准该条约之后将对欧盟宪法条约进行表决的第四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