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国外公民学
32823600000031

第31章 公民政治的特征

公民学原始于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理论体系完成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对古希腊时期的公民政治有了明确而系统的阐述。公民政治学说从欧洲文艺复兴以后传到美洲、澳洲以及亚洲,在世界各地广为传播,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是人类最重要的文明成就之一。

公民与政治是两个共生的事物。公民的身份是靠政治确认的,有了政治,有了社会组织结构,就有了公民重要的社会生活环境,公民的身份和活动就被设定在一定的政治结构中。政治确定公民的权利,规范公民的行为,平衡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调整社会利益矛盾。

公民是政治的主体,公民的利益是政治的本质,公民的参与是政治发展的动力,公民是推动政治进步的社会力量。

公民政治是社会的组织力、社会的凝聚力,也是社会的导向力。研究公民政治目的在于消除社会矛盾,科学地设置政治结构,实现公民利益,促进社会政治进步。

一、公民政治体现公民的社会本质

公民政治标明了公民社会身份的政治性,体现了公民的社会本质。公民的政治生活,是最基本的社会生活,积极地参与公共管理,处理公共事务,是公民社会角色的重要表现,构成了公民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政治对于公民来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政治是目的。公民是历史进步的产物,是人类获得解放的历史标志。人类最初从自然的压迫下解放出来,成为现代意义上的人,随着生产的发展,有了剩余物质和财富积累,在公元前8世纪到6世纪的古希腊时期,一部分氏族贵族和奴隶主负责管理城邦公共事务,还有一部分男性自由人参与公共事务,这两部分人就构成了最初的公民群体,从此,人类有了政治活动,有了政治要求,有了社会发展的政治目标。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寻求政治解放一直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发展的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特殊历史阶段的特定产物,人类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政治的解放,最终是人的解放。

政治是手段。在人类实现自身解放的历史进程中要不断打破旧的政治制度的束缚,冲破旧的政治结构的压迫,使新的阶级获得新生。每一次对旧秩序的颠覆和新的社会制度的诞生,都使人类获得了一个新的解放。在实现新的解放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政治是新兴阶级打破旧制度获得解放的武器。

政治是特殊的社会资源。不论是对政府还是对公民,政治都是影响对方的社会资本,谁掌握政治主动权,谁就掌握了影响社会的权威,提升政治能力就是提升公民的政治权威性和政治影响力。对于政府来讲,政治是一种公共权力,掌握公共权力就是掌握了分配社会资源的资源。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就是参与公共权力,运用公共权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的政治的本质是公共权力,公民政治就是公民影响社会、影响政府、实现和保障自己利益的社会权威。

政治是优化公民社会生存环境的基本条件。公民的生存环境是由法律、制度构成的,法律与制度会限定公民利益实现什么,在什么程度上实现。法律和制度限定了公民的思想、言论、情绪表达的方式,优化公民的生存环境关键是要推进社会政治进步,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公民政治的特征

政治是上层建筑,是统治、管理、参与公共事务行为的总和。公民政治就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参与公共管理,实现自身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全部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一)利益性

政治是经济的最集中的表现,公民政治活动的目的,首先就是争取自己的利益,包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劳动权、分配权、受教育权和享受社会保障权,政治上的自主、民主、平等、自由的权利,思想、信仰、言论、文化生活的选择、创作权利。利益的内容是丰富的,公民的政治活动都是围绕利益而开展的,都是以实现某种利益为目标的。

(二)阶级性

政治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公民政治的主体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体现为不同的阶级,古希腊时期就是奴隶主,在资本主义社会,公民的社会主体就是资产阶级。对公民政治,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政治要求,并通过政治活动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

(三)历史性

公民是一个一般意义的词汇,但公民的政治观念、公民的政治意识,不同的历史时期因公民主体的不同而有根本的差别。古希腊时期一般公民对于政治只有议论权,没有对城邦事务根本的管理权和决定权。罗马帝国时期公民的权利只有纳税,国家权力集中在国王手里。资产阶级革命把人的个性解放以及对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占有作为主要的政治目标。公民政治没有永恒的政治,只有体现公民利益的客观的政治,只有能够实现公民利益的现实政治,在现实条件下公民,能够要求什么,能够实现什么目标不是永恒的,不是由思想决定的,只有在现实生活当中才能找到客观依据。

三、公民政治的目的

(一)公正

公正就是正直无私。具有价值理想性,表达社会行为的正当的价值取向,体现为政治行为的价值追求。在社会政治资源的分配中,体现人格平等,合宪合法合理。公正具有鲜明的社会价值,是社会单个成员和社会团体的行为准则,公正体现为行为主体各尽职守,履行职责。公正又表现社会成员,在社会政治资源分配中得其应得,产生利益的满足感。公正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行为主体国家、政党、政府、公民个体以及社会群体,做其就当,得其适当。公正是社会法则,是行为准则,也是个人美德。公正是现实的,也是理想的,是社会成员的政治向往。

公正常常是通过公平实现的。公正与公平互为前提,相互规定。公正引导公平,公平体现公正。

公平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可以从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各个层面来解释它。在这里所讲的公平的基本含义既要符合一定道德行为规范,又合乎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原则。公平主要是人我关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即我与外在他人与社会是否公平,具体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包括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地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质量。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公平是人们一直努力践行的社会原则。从古希腊到现代社会,公平一直都是人们所追求的,公民希望社会能够公平对待每个人,希望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因此,公平也是衡量社会合理性和进步性的重要标志。

作为道德规范的公平是个历史范畴,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诠释。古希腊时期,公平与正义是不分的。柏拉图认为,公平就是社会中各阶层的各司其职、各得其所。梭伦则把公平视为不偏不倚、均匀合理。到了中世纪,宗教伦理学认为公平就在于肉体归顺于灵魂,灵魂归顺于上帝,并主张从上帝那里寻找公平的来源。到了近代,公平就与自由、平等联系起来,成为人们追求的社会准则和个人权利。

(二)正义

正义是一个负相概念,是对不公正的限制和纠正,在社会的政治分配当中,排除歧视,纠正偏见。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和《尼各马克伦理学》两部着作中,对正义这个概念作过全面而又深入的探讨。正义是与利益相联的,是合乎自然的,合乎人的本质的,合法的。美国的约翰·罗尔斯专门写了《正义论》一书。一般来说,正义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讲得多一些。凡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事情,符合国家利益的事情,符合整体利益的事情都是正义的。正义作为公民道德的主要规范,规制着公民行为的价值。正义在政治生活中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人们把它视为自己政治、法律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准则。在古希腊时期,古希腊人就把正义作为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尺度、行为规范和判断是非的标准。在西方社会中,对正义进行经典论述的思想家主要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休谟、穆勒和罗尔斯等。

苏格拉底对正义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正义就是平等地分配。苏格拉底对正义的理解并不仅限于物质利益的分配,还涉及法律领域和精神领域,提出了正义即守法的观点,把正义视为一种精神领域中符合正义原则的价值选择,强调人在精神领域中的主体性质,只有认识了正义,懂得自制、勇敢、友爱的价值的人才使正义得以实践。柏拉图认为,个人的正义是指正确地管理头脑中的三个部分,即灵魂中的理性、情感和欲望。凭借得当的情感的帮助,理性应当控制住欲望。当确实如此时,个人便得到了“灵魂中的正义”。但是人们头脑中占主导的要素各不相同。理性规制生活,而生活却受欲望的主宰。因此需要正义来协调人头脑中的三个部分。休谟在《人性论》中也探讨了正义。他认为对正义的敬重是一种人为的而非自然的德性。自然德性是人类拥有的道德上善的天性,不管任何具体的社会环境。而人为的德性绝不是虚假的,它是道德上善的有关意图和行为的方式,该方式取决于制度性的或风俗习惯的背景。穆勒意图表明功利主义如何能够适应正义的要求,将正义和权利联系在一起,是一个非常现代的视角。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的安排。这种制度的安排要遵循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人们一般认为正义即公平、公正。在伦理学中,正义通常指人们按照一定道德标准做应当做的事,也是道德评价的价值标准。在现代社会中,正义也是衡量公民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是公民道德的重要规范。

(三)自由

政治自由是从事政治活动的基本条件。自由人是成为公民的前提,公民的行为、言论、意愿,都是在自由状态下的自主表达。

自由是公民的基本属性之一,没有自由就没有公民。自由在一些思想家那里是作为目的来讲的,同时也是判断一个社会政治结构的重要标准之一。马克思也把共产主义社会看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这个问题,是几千年以来思想家们关注的焦点。

自由是指人们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人们未认识客观规律时没有真正的自由。任何一种规律一经被认识,人们便能自觉地运用它来改造客观世界,这时人们就获得了一定的自由。公民道德规范中所说的自由是从政治角度来规定的。关于自由的阐述在西方近代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尤其在启蒙运动时期。伏尔泰认为自由是人的自然权利,自由与生俱来,就不应该受到侵犯。卢梭重视个人自由,认为自由是人性的产物,同时还主张公民的自由只有与集体自由整合后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以主权者的集体权利与自由形式表现出来。由于集体的力量远远大于或至少等于个体的天然力量之和,集体的存在就为公民个体的自由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孟德斯鸠将人身自由作为政治自由的首要前提。他认为人身自由与生俱来,不能转让。他珍视自由,认为自由是个人的无价之宝,不能出卖。同时孟德斯鸠认为,言论自由也是个人政治自由的重要标志。因为只有让人们敢想敢说,敢于议论政治与法律,才是真正的自由。康德更多的是从道德的角度定义自由,在他的逻辑体系中,合乎道德的意志就是自由的意志,当人们依据自由的意志为自己立下实践法则来行动时,他就是自由的。因此,自由就是自由意志服从自己,也即自由意志的自律。法国的贡斯当也对自由作了深刻的理解和论述。他把自由分为两种:一种是政治自由,另一种是个人自由。前者是指公民的参政行为,主要包括集体行使多数人的主权、共同讨论公共福利、决定战争与和平、制定法律、参加审判、选举公职人员等。后者主要是指个人的自由。它是每个人在法律下的权利,包括个人的人身自由、思想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处置财产自由、行动自由、与他人合作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贸易和经营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政治自由是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表达政治见解和意愿的权利。

自由作为公民道德的规范,主要指行为的一种性质,是公民争取实现权利所受到的限制。自由通常要受到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限制,主观方面主要受到自我认识、规范、行为目的的限制,客观方面的限制主要有客观条件、客观环境、自由体之间的对抗。其中,自由体之间的对抗是指每个人都要求自身自由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会发生对抗,这种对抗会削减人的自由权利和实现自由的能力。所以,自由不是放任自流,是要受到限制和约束的。

(四)平等

公民政治生活当中,每一个成员之间人格平等、权利平等,每一个人在公共事务当中责任范围不同,人格尊严都是同等的。

关于平等的论述有很多,自然哲学、神学、伦理学和公民学都研究和探讨平等问题。自然法权强调“人生而平等”,类似的说法还有很多。中世纪的思想家们提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斯多葛学派之后,自然主义演化为神学。斯多葛学派认为,每一个人都是神的流溢的一部分,这是公元前3世纪的自然神说。此后这个思想被奥古斯丁和阿奎那所吸收和继承。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上帝存在的五个证明”,最后推导出上帝的存在。上帝是最高的,人是平等的,国王也是上帝的子女。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被虚幻化了,在世俗世界里,人是平等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就演变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世俗社会的人的平等问题的认识就理性化了。平等在任何时候都是相对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它都是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政治尺度和社会标准来进行评定。平等问题也是西方思想家们比较关注的内容。从开始有公民学的思想和学说的时候起,一直到今天,平等都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思想家们把平等作为一种思想工具、认识工具,平等观问题是评判社会制度、界定个人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