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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公民道德的功能

公民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公民道德对公民个人、社会的发展都有着积极的能动作用。公民道德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认知功能

公民道德的认知功能体现在:作为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一定阶级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从个人和社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中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当时社会的现实状况或对未来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向往和追求,并借助于道德知识、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规范、道德理想等方式表达出来,成为人们认识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公民道德所确定的道德评价标准,能够帮助人们从有利与有害、应当与不应当、正义与非正义的对立中,正确地认识、区分社会现象,帮助人们了解人生的价值,使人们认识到自己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正确地进行行为方式和人生道路的选择。

二、调节功能

人们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总是要与他人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的非对抗行为可以由公民道德来进行调节。但公民道德的调节功能并不是万能的。公民道德的调节功能要建立在公民对公民道德内容的理解、认同,并把道德要求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信念和行动命令的基础上,调节的效果体现在公民良好的道德行为上。公民道德对人们之间关系的调节是非强制性的,它诉诸人的理性,主要通过评价、教育、引导、示范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启发和唤醒公民个人内心深处的良知和理性,从而把握好“应当怎样”这个尺度,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关系,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

三、教化功能

公民道德通过道德评价、道德示范等方式,化解疑义,矫正人们的错误观点和错误认识,教育人们懂得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品质,从而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提高公民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使人们成为道德高尚的人,积极创造完美的社会关系和追求自身理想的道德人格;同时,公民道德实践的过程,也是公民自我教育的过程,当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被道德主体认同,并内化为个人的内心信念时,就会产生一种道德自觉,引导人们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使自己的道德境界和道德情操不断得到升华。

四、凝聚功能

恩格斯在论述社会发展的力量时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这样就有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个都希望得到他的体质和外部的、终归是经济的情况(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性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要想使“合力”最大,只有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公民道德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它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必然能使“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汇聚到一个方向,从而促进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五、评价功能

评价功能并不是公民道德本身的功能,而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弘扬公民道德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公民道德反映了社会生活对社会成员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反映了公民在个人与国家、社会关系中的角色定位,既是一个社会人格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因此,公民道德的内容和规范,一旦形成并且为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同和接受,就必然会成为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必然会成为社会成员评价自身言行、是非功过的重要标准,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评价自身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而这种评价又在一定程度促进公民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进而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