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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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当来不曾交业,彼此违法,以至争互。今岁收禾,且随宜均分,当厅就勒游成退佃,仰游洪父照契为业,别召人耕作。

〔一〕 皆作典契立文“作”,明本作“依”。

〔二〕

缪渐三户诉祖产业

缪昭生三子,长曰渐,次曰焕,幼曰洪。缪昭既死,而以长子渐立户,是缪渐卽缪昭之都户。今缪渐兄弟俱亡,其子孙析而为七,各有户名,而祖缪渐犹未倒除,逐年官物互相推托,亏陷已多。保长具申,追到供对,各已招伏,认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入户送纳,已得其直。内一分缪友皋状,诉祖户税钱虽均为三,祖户田业各自占据,未曾分析,既是分税,亦合均田。今勒令缪友皋供出缪渐户田产,并有号段,傥果是实,岂有不行均分之理。乡司先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除倒元户外,押各人对众摽佥,本县约束。发举之家虽许用干人,然互争田产,不赍分关簿书,却难以干人推托。游邦系是缪康仲干人,与词首缪友皋自有同关主仆之分,不应在庭不逊,抗对其主,若不惩治,押下地头,必致强横生事〔四〕,无由絶词。游邦先勘杖六十,仍并监追正身供对。

〔一〕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入户送纳“作”,明本作“依”

〔二〕既是分税明本无“是”字。

〔三〕先将缪渐税钱均作三分明本无“作三”两字。

〔三〕 必致强横生事“必”,明本作“卒”。

〔四〕

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

吕文定、吕文先兄弟两人,父母服阕,已行均分。文先身故,并无后嗣,其兄文定讼堂叔吕宾占据田产。今索到干照,系吕文先嘉定十二年典与吕宾,十三年八月投印,契要分明,难以作占据昏赖。傥果是假伪,自立卖契,岂应更典。县尉所断,已得允当。但所典田产,吕文定系是连分人,未曾着押,合听收赎为业,当元未曾开说,所以有词。当厅读示,给断由为据,仍申照会。

王九诉伯王四占去田产

王九状论王四擅卖本户田产,欺谩卑幼。今索到游旦元买契,系是王九父王昕着押,开禧元年交易,次年投印分明。准法: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

死者,不得受理。今业主已亡,而印契亦经十五年,纵曰交易不明,亦不在受理之数。田照元契为业,余人并放。

〔一〕 契要不明明本作“契书分明”。

罗棫乞将妻前夫田产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