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就是逐利的,摆在你面前的利益就要不够一切去争取。
——经商格言
志高不是我个人的,而是大家的,我是带领1.3万名志高人走向社会,让社会承认我们的劳动成果,我们把利益争取回来,重新进行第二次分配。
——李兴浩(广东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在合作商谈中,难免会遇到以大欺小的不公正待遇,此时如果唯唯诺诺,则容易受制于人。有的时候生意场上的合作看起来很难,说到底还是为了利益计较。如果过于迁就对方而不去求利,那就违背了做生意的基本出发点。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不卑不亢,要求平等身份,该属自己的利益也要努力争取。
1951年10月,松下幸之助远赴美国,此行的目的是寻找电子工业的合作厂商。松下考虑的合作对象有两家:一家是美国的RCA公司,一家是荷兰的飞利浦公司。与RCA公司的谈判结果不尽如人意,松下便改道欧洲,拜访了阿姆斯特丹市飞利浦公司总部。
飞利浦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机电、电子产品制造商之一,有着雄厚的资本和优良的技术。在和飞利浦谈判时,对方开出很高的价码: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办厂,该厂的首期投资要达到68亿日元,飞利浦承担投资的30%,并以技术指导费等来抵算,技术指导费为7%,且要先期支付保证金50万美元。
飞利浦的条件是相当苛刻的。美国公司提出的技术指导费为3%,而飞利浦则高达7%,高出4%;保证金50万美元也是一笔相当庞大的数目,相当于当时松下家底的2/5.支付如此巨额的资金是否值得?而且说是合资工厂,实际上均是由松下出资,这样的合作有无必要?松下陷入了深深的矛盾和思虑之中。
松下不能完全接受对方的所有条件,对于7%的技术指导费,松下觉得有些不公平。为此,他又找到对方谈判:“我已经愿意支付2亿日元保证金。不过,希望将技术指导费降至4.5%。诚如先生所说,合作者的好坏关系到合作的成功与否,而且成功也有多少之分,有的人会有十成的成功,有的人只能有五成的成功。和我们松下电器合作,肯定能十成地成功。和支付7%而只能成功五成的人相比,虽然飞利浦只从我们公司拿走了4.5%,但实际所得远远超过前者。我希望你们能够考虑这种差距。我们松下电器和贵公司合作,一定能够取得100%的成功,我们的30年的成绩标示了这一点。所以,我请阁下把技术指导费降到4.5%。”
面对松下的游说,大概对方觉得松下所说有理,居然破例地答应了。然而,松下并不就此罢休,他又提出了新的条件。松下觉得,飞利浦的技术指导可以值4.5%,那我松下电器的经营管理难道就不值钱了?对松下的经营管理,既然你们承认它的优越,承认它的意义,承认它的价值,当然也就应该为此付出代价。因此,他决定向飞利浦指出经营指导费的问题,希望对方也比照技术指导费的精神和原则,支付经营指导费。
为了能与飞利浦谈妥,松下特选堪当重任的高桥荒太郎飞赴欧洲,去和对方谈判。高桥荒太郎开门见山地提出问题:“贵公司对我们松下电器调查的结果表明,我公司经营得法,极具潜力,就像贵公司的实力雄厚一样。相信贵公司和我公司的合作,会取得更大的成功。因此,我认为,飞利浦的技术和松下的经营都是有价值的。我建议在松下电器给付飞利浦4.5%的技术指导费的同时,飞利浦也应支付松下电器一定的经营指导费,我们只拿3%。”
高桥石破天惊,使飞利浦公司大为震惊。作为世界最著名的电器制造公司,别说是战败国日本的公司,就连与飞利浦有合作关系的欧洲公司,也没有一家胆敢持有这么强硬的态度。松下是一个敢吃螃蟹的人,他常常破天荒提出对方闻所未闻、难于接受的“非分”要求。但事实上又并非“非分”要求,最终对双方有利。
松下事先已估计到谈判进程所发生的事,于是在高桥启程前,便与高桥拟好一封信:“人常说日本人性急,欧洲人慢条斯理,在两家公司合作交涉的原方案拟定之前,双方领导人已多次交往,做了最大努力。因而,为了一个问题的分歧而中止谈判,未免显得不够诚心诚意,如此一来,双方付出的努力不是化为泡影了吗?我们承认飞利浦公司的技术先进,因此愿意支付技术指导费,这样,以后双方就应该是平等的关系。所以,我们提出请贵公司支付经营指导费,贵公司理应接受。”
果真,飞利浦公司见高桥提出“经营指导费”的要求,准备中止谈判。但研读了这份态度诚恳而又不失强硬的信后,又回到谈判桌上,并最终达成协议。
经商的商经
现在的商场,讲求的是“持剑经商”。所谓持剑,就是要保持一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精神风貌。但是经商毕竟还要追求利益,因此,持剑就成了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同时,商人们要做好随时“亮剑”的准备,已有机会就去斩获属于自己的那份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