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高宇
一、劳动力产权及其特征
我们先要了解劳动力产权的明确含义。西方产权理论对产权概念有多种多样,综合起来可归结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因此,对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的,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分析,吴宣恭教授指出,产权是人们(财产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或责权利关系。这一定义切中要旨,对此他作了更为具体的分析:(1)产权的直接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2)产权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权利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另一方面又是一种法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是否以财产为客体是产权区别于其他权利(如选举权、人权、生存权等)的关键;(4)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以及由权能实施所带来的利益。其次,我们必须理解劳动力的特点。“劳动力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劳动力的主要特点有:(1)劳动力具有创造比其自身价值更大价值的功能;(2)在劳动者具有独立人格以及存在个人产权的条件下,劳动力天然地归劳动者个人所有;(3)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身上,与劳动者无法分离;(4)劳动力无法储存,若不加以利用会随着时间消逝而白白消逝;(5)劳动力的使用受劳动者的主观意志、健康和心理条件的影响,同时受社会习俗和道德标准的制约。
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劳动力能够客体化成为人的一种专有财产。因此,劳动力产权可定义为,它是人们围绕或通过劳动者身体中存在的体力和智力而形成的一定的经济权利关系。劳动力产权是由一组权利束组成的体系,其几项权能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离和分割。但是劳动力作为财产客体同其他的客体有着显著的区别,具体说劳动力产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增殖性;即劳动力产权的使用能创造比劳动力价值本身更大的价值,这样劳动力才能客体化成为可买卖的商品;(2)所有权的非可转让性;在劳动力交易时,劳动者出卖的仅仅是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而所有权始终归劳动者所有;(3)主观能动性和道德约束性;劳动力产权的行使和作用发挥总是要受到劳动力载体的主观约束和控制,并受社会习俗和道德因素的制约。
二、资本产权性质
认识资本产权要建立在认识资本本质的基础上。资产阶级经济学最初从借贷关系认识资本,把利息和生息能力归结为资本本身。亚当·斯密认为资本是为了生产而积累起来的财富。新古典经济学把资本定义为用来生产产品的要素。马歇尔把资本定义为一个从他的资产中期望得到的收入。萨缪尔森把资本理解为“一种被生产出来的要素,一种本身就是由经济过程产出的耐用投入品。”综观西方经济学的资本概念,其强调资本的物质内容,被视为生产要素以及获利的手段。马克思批判这样定义无异于“黑奴就是黑种人”,并指出“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黑奴。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因此“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资本是如何增殖,其基础是什么?对此,资产阶级经济学认为资本获得增殖同土地获得地租、劳动获得报酬一样,是靠其在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而获得报酬。而马克思指出:“一切剩余价值,不论它后来在利润、利息、地租等等哪种特殊形式上结晶起来,实质上都是无酬劳动时间的物化。资本自行增殖的秘密归结为资本对别人的一定数量的无酬劳动的支配权。”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劳动者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劳动者只能出卖劳动力以维持生活。在流通领域,“劳动力所有者与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而在生产领域,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归资本家所有,劳动者只能遵循资本家的旨意,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
由以上分析,我们看到了资本完整的产权关系。从产权主体来看,所有权主体是资本家;从权能方面来看,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劳动力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工人作为劳动力只能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从实施权能得到的利益方面来看,资本家获得生产成果的全部价值,包括预付价值、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而工人不能得到全部新价值的任何部分,除非再次出卖劳动力。这就是资本主义产权的最基本关系。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内部资本的产权关系就不同。社会主义资本的收益也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但是它不会侵占工人劳动力价值,也不是扣除劳动力价值以后的全部剩余价值,还需要扣除用以按劳分配的另一部分价值。而且社会主义国有资本收益归它的所有者即归国家或劳动者集体所有。因此,从产权主体来看,所有权主体是全体劳动者;从权能方面来看,企业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工人以主人翁的身份参加生产过程;从实施权能得到的利益方面来看,生产成果的全部价值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国有企业的工人不仅能够获得劳动力价值以及按劳分配的价值,而且还能够享受国有资本收益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三、劳动力产权与资本产权的对立统一关系
劳动力产权与资本产权的对立体现在:首先,资本产权的确立是建立在劳动力产权分离与让渡的基础上,即资本的产权破坏了劳动力产权最初的完整性。劳动力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它包含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在劳动力所有者出卖劳动力之前,他拥有完整的劳动力产权;一旦劳动力所有者将其劳动力出卖给货币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必须始终让买者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对它的所有权。”因此,劳动力交易的过程就是劳动力产权分离与让渡的过程。其次,劳动力产权主体与资本产权主体的利益对立。所有权关系即资本产权与劳动力产权的关系决定了生产活动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地位和关系,由此决定了生产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由于资本产权主体掌握着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劳动力的使用权与支配权,所以企业内部权利安排是资本产权至上,资本所有者控制企业产权并占有企业剩余,而劳动者却无权染指企业剩余的分配,这就决定了二者的利益是对立的。
劳动力产权与资本产权的统一体现在:首先,资本产权的确立是以承认劳动者是劳动力产权主体为前提的。资本产权的确立是以雇佣劳动制度为基础的,而雇佣劳动制度的前提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社会条件是劳动者必须有人身自由并且自由的一无所有。即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制度条件是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力具有所有权。而资本主义社会正是通过以法的形式确立劳动者对其劳动力具有私有权以及掠夺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创造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社会条件,为雇佣劳动制度的建立扫平道路,从而确立起资本产权。其次,资本产权权益的实现是以劳动力产权权能的实施为基础的。资本不能够自己实现增殖,它必须借助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过程,就是资本家消费他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在资本家的基督下实施劳动力产权的各项权能,作为劳动过程的结果而被生产出来的产品,这个价值比预付资本价值更大的东西却要归资本家所有,从而实现了资本增值的预期目标。
四、企业内部产权制度安排应该兼顾各方利益
劳动力产权的特性、资本完整的产权关系以及劳动力产权与资本产权的对立统一,就决定了在企业权利安排上劳资双方的产权主体必须占有相应的对称位置,兼顾好劳资利益,使企业和谐,提高效益。
企业内部产权制度安排中,首先要重视资本产权的权利和利益。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企业所有权主体趋向于多元化的背景下,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以及所有权主体多元化导致资本的控制力下降,使得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受损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在企业内部产权制度安排中需要重视资本产权的权益。资本产权体现在资本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所有权,因为从公司内部看,全部的财产是由投资者注入资本形成的,投资者就是所有者,他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受所有者的权利,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资本产权主体最大的利益就是资产受益的权利,因此,在企业内部的制度安排必须在保证企业资产保值的前提下,使资本所有者获得企业剩余分配。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就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殖。因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有资本是全国人民共有的血本,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石,能否增殖,带来盈利和积累,直接关系到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主义的命运前途。其次,要重视劳动力产权的权利和利益。劳动者得到工资是实现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与支配权的收益要求,而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一起参与剩余分配是实现劳动力所有权的收益要求。劳动者参与企业剩余分享可以改变劳动者的行为目标,可以吸引低级经理人员和普通劳动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实现组织权利分布的利益均衡,并且使劳动者实现良好的自我激励,其直接结果是企业代理成本的节约和组织效率的开发和提高。但是,不能在损害资本产权主体利益的基础上谈劳动力者激励。一些“人力资本”理论推崇者鼓吹企业管理层的作用,歪曲企业的本质,为管理层瓜分国有资产或上市公司资产提供所谓的理论依据。一些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拿巨额的薪金,更有甚的是一些人通过所谓的管理层收购(MBO)侵吞企业资产。国企由于监管的原因以及一些上市公司由于股东权益的分散尤其要重视,避免企业资产流失的状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