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威服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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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治水勉农,广施仁义(2)

天汉二年(前99),武帝先命御史中丞、丞相长史督察郡守尉诸侯相二千石讨伐,继派遣光禄大夫范昆、诸部校尉等衣绣衣持节镇压了南阳楚齐燕赵的人民起义,捕获起义首领。起义部众散而复聚,依阻山川,继续反抗。朝廷对他们毫无办法。于是,武帝又作沈命法,规定捕杀品额,严厉督察郡县加紧捕杀。法令十分严酷,还有一批如虎似狼的绣衣御史督察执行。但酷吏苛法毕竟不是治国的良计妙策,它所取得的威誉煊赫的政绩是表面的、稍纵即逝的,每次被暂时压抑下去的阶级矛盾社会矛盾都会很快以更广更深的程度爆发出来,如此反复升降起伏,形成恶性循环。如还在元封二年(前109),酷吏杜周由御史中丞迁廷尉,在任十一年,奉诏治狱,结果愈治愈多。二千石吏的老案子尚未了结,新案子接踵而来,层层相积。中央丞相、御史两府及各郡汇交廷尉的劾章一年竞达上千。劾章大的案件牵连数百人,小的数十人;远的数千里,近的数百里,诏狱逮至六七万人,下面豪吏又增捕十多万。王夫之尝评论汉武帝之作沈命法,说:

盗者,人之所公恶者也;使人不敢恶盗,而恶逐盗之法,盗恶得不昌。

呜呼!上失其道而盗起,虽屡获伏法,仁者犹为之恻然,况凭一往之怒,立一切之法,以成乎不可弭之势哉!汉武有丧邦之道焉,此其一矣。

这段议论是站在儒家人本主义的仁者立场上,总结治国经验的。

“盗起”之因,在“上失其道。”故“盗”“虽屡获伏法,仁者犹为之恻然”。王夫之指出人民同情“盗”,痛恨“逐盗之法”,认为苛酷的“逐盗之法”是汉武帝错误的丧邦政策之一,用法苛急,反而激化矛盾,使“盗”蜂起,发展成无法消除的形势。这是不错的。百姓走投无路,只有铤而走险。小吏怕捕盗而遭诛,即使见知“盗贼”也不敢揭发,府县怕连坐也不追究,甚至即使是钦差御史,也有故意放纵不诛的。据《汉书·元后传》,元后祖王贺,武帝时为绣衣御史,奉使逐捕魏郡群盗坚虑等党与,以及吏畏懦逗留不追捕当坐罪的,但他皆纵不诛而被罢免。免职时,王贺叹日:“吾闻活千人有封子孙,吾所活者万余人,后世其兴乎!”如此,自然“盗贼寝多”。

“天下断狱岁以千万数”,残酷镇压并没有解决矛盾、缓和矛盾,反而激化矛盾、扩大矛盾。接受“土崩”云云认识的武帝自然会察觉到这一点。董仲舒在建元对策中曾经提出天道的最高原则是任德而不任刑,王者顺天就应实施德治,修饬仁义礼知信五常,它就是万世传颂的先王之道。实行这个先王之道,就能“阴阳调而风雨时,群生和而万物殖”,达到功业粲然复兴,子孙长久安宁,有儒学修养的武帝在赞同《天人三策》的同时不可能不接受治国以德的意见。因此,他在处理、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时,还采取一些治水勉农、恤贫赦罪、移民屯田之类的方法。即使对“犯法”之民,对“盗贼”,他也不是一味杀伐,认为应当给予“更始”。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给予改正自新的机会,给出路。元封四年(前107),朝廷公卿议请徙四十万流民于边,武帝不同意兴徙流民于边,并责备丞相石庆:“今流民愈多,计文不改,君不绳责长吏,而请以兴徙四十万口,摇荡百姓,孤儿幼年未满十岁,无罪而坐率,朕失望焉。”还说:“官旷民愁,盗贼公行。往年觐明堂,赦殊死,无禁锢,咸自新,与更始。”

在理性上,他是倾向德治及主张“赦殊死,无禁锢”的,至少是不排斥这一面。这是带根本性经常性的政策和措施,习惯上称为恩义、德惠的一手,或称为王道、“仁政”。用汲黯批评武帝的话来说,叫做外施仁义。

这恩义、德惠与威猛的两手并用,也就是后来宣帝教训他的太子(元帝)所谓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然而正是“外施仁义”,才使武帝时代的社会矛盾没有进一步激化和扩大,并蔓延到关中成为全国范围的普遍性的社会危机,而且最后还使阶级矛盾、社会矛盾得到了缓和。

优老恤贫,释奴赦罪,是西汉传统的民政措施,终武帝一朝亦未尝停止。

优抚高年,文帝时已有“礼高年”的措施,武帝即位,就立受鬻法,将它制度化。

建元元年(前140)二月,令民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这是说户有高年八十以上者免二口的算赋,有九十以上者免更役。四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元狩元年(前122)四月,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老吒,赐年九十以上帛,人二匹,絮三斤。赐八十以上米,人二石。元封元年(前110)四月,加年七十以上帛。二年(前109)四月,赐年高米,人四石。

武帝还配合着实施奖励“遂其供养”高年之事的孝悌。元朔二年(前127)十一月,诏:“故旅耆老,复孝敬。”元狩元年(前122)四月,赐孝者帛,人五匹;弟者帛,人三匹。可见,优抚高年的措施,明显地带有宗法性质。

这种措施,可以巩固父权,稳定社会细胞——家庭,延续宗法制度,进而发挥减少和防止社会动荡、确保统治秩序的作用。

恤贫,汉初也已有之,如文帝十三年(前167),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出帛十万余匹以赈贫民”。武帝也很重视赈恤贫民、饥民、灾民、流民。

天灾发生,武帝及时派使者视问。建元元年(前140),闻河内火灾延烧千余家,武帝即命主爵都尉汲黯持节便宜视问。汲黯经过河南(相当今河南省黄河以南洛水、伊水下游,双洎河、贾鲁河上游地区及黄河以北原阳县),见河南万余家遭受水旱灾,矫制发河南仓粟以赈救灾民,武帝非但不治汲黯矫制之罪,反而对他更敬重。可见其重视恤贫的程度。恤贫在武帝时也已制度化。元狩元年(前122)四月,遣谒者巡行天下,挨户存问致赐鳏寡孤独者帛,人二匹,絮三斤。三年(前120)秋,举吏民能假贫民者以名闻。六年(前117)六月,又遣博士褚大等六人分头循行天下,存问施贷鳏寡废疾、无以自振业者。元鼎二年(前115)九月,因水灾延及江南,武帝遣博士分道循行江南谕告不得重困贫民,诏调运巴蜀之粟到江陵赈济,吏民有赈救饥民者具举上报。元鼎六年(前111),调巴蜀粟赈关东灾民。元封元年(前110)四月,加孤寡帛,人二匹;赐孤独者米,人四石。五年(前106)四月,赐鳏寡孤独者帛、贫穷者粟。六年(前105)三月,赐天下贫民布帛,人一匹。

朝廷赈恤,对贫民、饥民、灾民、流民来说,能救急但不能救穷,且耗国家财帛。因此,武帝进而采取移民宽地富乡,假民于田的措施。元狩四年(前119)冬,遣使者赈恤关东遭受水灾的灾民。当时朝廷用度大空,拿不出更多的粟帛,于是组织七十二万五千灾民徙人关中朔方以南新秦中陇西、北地、西河、上郡及会稽。初,这些人关灾民衣食都仰给于政府,几年后,国家贷与产业,就是移民屯田。

据《汉书·食货志》,公卿对武帝说:“郡国颇受灾害,贫民无产业者,募徙广饶之地。”元鼎六年(前111),诏令关东灾区的饥民得流徒江淮就食,并允许他们留居。贫民流徙,朝廷都派使者护送。此外,元朔二年(前127)募民十万户徙朔方及募民田西南夷。《汉书·昭帝纪》注引应劭说:“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皆与犁牛。”可知移民屯田,除了为充实边防,也兼有解决贫民流民问题的目的。

武帝又开放禁苑,假民皇田。汉高帝二年(前205),曾实行过开放故秦苑囿园池,令民得田。建元元年(前140)七月,武帝也开放皇家的养马地,赐给贫民放牧采樵。元鼎二年(前115)秋九月,又诏“山林池泽之饶与民共之”。对屯田、假田流民的剥削,武帝适当地加以限制,特设流民法,禁止官吏征求重赋,侵扰流民。元鼎以后,武帝减免部分地区的田租。元鼎六年(前111),诏议减左、右内史地田租。元封四年(前107)三月,免汾阴(今山西万荣西南宝鼎)、夏阳(今陕西韩城南)、中都(今山西平遥西南)三县及杨氏邑当年租赋。五年四月,免巡行所过荆扬江淮等地当年租赋。天汉三年(前98)四月,免巡行所过泰山、北地、常山等地田租。

恤贫极为明显地具有缓和矛盾的意义,尽管它在本质上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接受经济剥削,但贫民、饥民、灾民、流民或生活得到一些改善,或得到土地,剥削减轻了,也就安居下来,免于颠沛流离。

释奴赦罪,释放奴婢是高帝以来的传统措施。

高帝曾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文帝后元四年(前160)也曾诏免官奴婢为庶人。武帝继续实施。建元元年(前140)五月,把坐吴楚七国反罪没为官奴婢的全部赦释,又令民得赎罪。元封元年(前110),令民得入粟赎罪。太始二年(前95)九月,召募犯死罪者能缴人赎罪钱五十万的,就减死一等。

汉代更有大赦制度,新皇帝即位必大赦天下。自高帝到景帝六十余年计二十二赦,平均三年一赦。此外还有别赦。这种普遍性赦罪的制度,武帝循而未改,在位五十五年,凡十八赦,也平均三年一赦。别赦有元光六年(前129)赦雁门、代郡军吏不循法者。元封二年(前109)四月,封泰山,赦所过徙。四年(前107)三月,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以下。六年三月赦京师亡命,令从军。太初二年(前103)四月,赦汾阴、安邑(今山西夏县西北)殊死以下。武帝还继续汉初赐民爵的措施,元封元年四月,赐天下民爵一级,以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释奴赦罪,有利于减少和缓和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有利于消弭和防止人民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