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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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最大的多边贸易规则体系:WTO

如前文所述,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的实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特别是发达国家,它们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这些政策在促进本国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卓有成效,但也导致国内财政负担沉重,国际市场价格扭曲,贸易摩擦加剧。因此,将农产品贸易置于WTO这一多边贸易规则体系的约束之下,各国随之调整现有以邻为壑式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鉴于此,我们必须研究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多边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这是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选择的基本框架和必须适应的历史潮流。

WTO的前身是1947年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随着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结束,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上宣布正式成立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世界贸易组织。它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从GATT到WTO,标志着全球贸易自由化与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已不可逆转,世界经济正迎来一个继往开来的新时代。

一、WTO的宗旨

在《建立WTO协议》序言中的这样一段文字:“各成员国在处理其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当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同时考虑根据持续发展的目标而有效地使用世界资源,寻求既保护和维持环境又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各自需要的措施”(刘书瀚,白玲,2003)。它较完整地表述了WTO的宗旨。概括而言,WTO的宗旨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

(一)提高生活水平

所谓提高生活水平,是指提高WTO各成员国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WTO将“提高生活水平”放在其宗旨的首位,极其鲜明地昭示了WTO的目的不是自由贸易,贸易自由化不过是实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途径与手段。WTO在推进自由贸易的进程中,应时刻注意和审议自由贸易给人们带来的实际效果,是否切实有利于各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与社会的进步,这些发展与进步是否切实为各国人民所享受。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一些国家以长期牺牲本国人民的生活福利为代价而取得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这种经济发展战略与价值取向并不符合WTO的宗旨。

(二)保障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

这是WTO宗旨的第二个层次,进一步明确了衡量生活水平提高的三个具体指标:其一,充分就业是实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基础,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政府所制定的各项经济政策,都必须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否则,将导致人民实际生活水平的下降;其二,保障实际收入的持续增长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具体实现,这就要求政府在实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实际收入的相应增长,以防止有效需求不足,进而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其三,稳定地提高有效需求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是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动力。这里的有效需求不仅包括利用对外贸易来扩大外部需求,而且包括不断扩大的国内需求。

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WTO既要通过多边贸易规则清除影响自由与公平竞争的各种障碍,实现经济资源遵照市场机制导向进行配置,适时调整经济结构,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发展机遇;也要赋予各国政府一定的权利,对那些采用倾销、出口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以防止过度无序的自由贸易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三)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扩大商品、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这是WTO宗旨的第三个层次内容,是实现上面两个宗旨的直接要求和明确目标。商品和服务是提高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充分就业、收入增长和有效需求的客观载体。没有商品、服务生产与贸易的扩大,就不可能有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可能有充分就业的实现,也不可能有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在如何扩大各种商品的生产与贸易方面,WTO将其宗旨的实现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这反映了近50年来人类在认识自然与适应自然过程中的进步,也充分表达了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共识,标志着“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不仅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而且已经成为各国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二、WTO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国际贸易公平有序地开展,WTO形成了一些有关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为实现WTO宗旨而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而其它多边贸易规则的各种规定只不过是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和延伸。

(一)市场经济原则

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信用经济与法制经济三者的有机统一。自由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自由经济中,商品价格应完全由成本和市场供求因素来决定,一切从事生产与贸易的市场主体应该完全独立,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并能自主地对市场信息作出灵敏地反应,国家不进行随意干预。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基,没有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是不能够实现自由竞争和资源的有效配置的。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的保证,是自由和公平竞争的保障。国家应该在在法制的框架下,对市场进行规范,防止市场主体在利益驱动下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或滥用垄断支配力量的行为。具体到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它就是要拆除各种妨碍自由竞争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反对不公平竞争,建立平等和无歧视的信用基础,从而创造一个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能够进行自由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二)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是指WTO各成员国之间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自由、公平的贸易。WTO中的非歧视原则,主要是由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体现。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任何成员国对来自或运往他国的任何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无条件地给予其它成员。该规定旨在保证,WTO所有成员的产品在作为外国产品输入进口国时,应能受到进口国所给予的任何其它成员的平等待遇。作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补充,国民待遇条款进一步要求在征收国内税和有关国内销售、运输、分配等环节上所适用的国内规章,应视同本国产品一样地适用于来自各成员国的产品,并不得用来构成对本国产品的保护而使进口产品在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是各国间进行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实施WTO多边规则的指导性原则。

(三)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是历届多边贸易谈判的首要议题,具体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承认关税保护措施的合法性,或对非关税保护措施的不提倡、不赞成。因为关税措施同非关税措施相比,具有很高的透明度,便于其它国家的贸易主体在贸易开展前就能够清楚地了解该国的保护程度;(2)关税减让谈判以非歧视原则为指导。在谈判过程中,各成员国都应以非歧视原则为指导,使关税减让谈判在对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各成员国双边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成果,应按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给予其它未参加谈判成员,从而使双边关税减让多边化,达到使各成员国的关税水平逐步下降的目标;(3)关税减让与市场准入紧密联系。关税减让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使成员国关税总水平下降,而且还要为有关产品扩大市场准入机会,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开放性贸易体制的形成,为世界贸易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预见的贸易环境。

(四)透明度原则

根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WTO成员国需要公开现行的海关法则、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定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等方面的贸易政策法规,而且法规的公布必须是迅速和及时的。需要指出的是,透明度原则所要求的并不只是贸易政策法规的公开,还要保证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能够在其领土范围内有效和非歧视地实施;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等不应与中央政府的相关法规有任何抵触;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或异议,应能够通过独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公正解决。可见,要求贸易政策透明度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维护和保障自由与公平竞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