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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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发展趋势

从上述分析可见,尽管WTO积极倡导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但是,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仍然将是一种政策常态。当然,具体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的选择将不可避免地受到WTO有关协议的约束。

一、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不会消失

尽管WTO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客观存在,并对农产品对外贸易自由化方向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从多哈回合谈判的艰难步履看,要真正实现多边贸易规则下农产品对外贸易自由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WTO农业规则为实施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留下了政策空间

与工业部门的多边贸易规则相比,WTO农产品对外贸易规则在严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SPS和TBT方面虽然有协议,但却没有统一可执行的标准。各国设立不同的标准,就不可避免使有的国家可以利用这些设置进口限制。由于WTO规则本身的不确定性,各个成员国在谈判中都尽可能在保持自己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不减弱的前提下去促使别国做出让步,这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问题,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因此谈判很难取得实质性效果。例如,对农产品自由贸易促进起着关键作用的美国,在谈判中积极倡导农产品对外贸易自由化,非常希望通过新的农业谈判使欧盟、日本等对美国农产品敞开大门,但是,在实际行动上,美国一直是世界上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非常严重、非常完备的国家,近年来,美国政府对农业补贴不断增长,对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不断增强,欧盟、日本等对美国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积怨颇深,这使得美国同欧洲之间就农业问题取得谅解的难度极大。

(二)WTO成员国内部反对农产品对外贸易自由化的力量强大

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是农业自身固有的特殊性的必然要求,是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国家内部政治力量博弈的必然结果。由于路径依赖的形成和不断强化,任何政府都不能够轻易地改变现有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即使是政府也已经意识到实施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巨大的负面效果。在这一点上,日本的例子非常典型:日本的农产品市场一直处于高保护状态,部分农产品的进口关税超过100%(杨海云,2001)。近年来,日本一直顶着WTO其他成员国的压力坚持不降低进口关税,同时推行新的农产品出口促进项目,这主要是因为日本现有的农业组织已经形成完整的组织体系和稳定的运行机制,它们在国内政治决策中有很大的影响力,在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们从自身成员的利益出发,千方百计地拒绝农产品对外贸易自由化。它们强大的政治影响力使得政府在WTO有关农业的谈判中不敢轻易做出让步。

二、多边贸易规则下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呈现新特点

结合发达国家当代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的实践以及WTO有关协议内容,当前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的发展将呈现以下新特点:

(一)技术化

WTO允许各成员国(地区)出于保护居民、动物和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需要,对进口产品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尽管WTO明确规定这些技术性措施不能够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但是,操作中的实际困难仍然给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合理的借口。农产品对外贸易的技术壁垒主要包括各种安全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检疫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商标和标签方面的规定等,这些标准和规定已经逐步从农产品本身的性能、质量渗透到了农产品的生产、包装、运输的全过程,而且名目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严。例如,日本对大米进口要求进行的质量检测指标,已经由1993年的20多项,增加到了现在的120多项,而且要求在14天内完成。这些复杂、苛刻的指标体系更加有利于保护日本国内大米的生产(杨海云,2001)。

(二)绿色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问题被世界各国摆在了重要的地位;同时,环境作为一种新的贸易资源与一种新的贸易产业而被认识,环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特别是与农产品对外贸易的关系,开始了新的纪元。但是,环境与农产品对外贸易的关系还远未达到协调和融洽的境地。为了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中往往包括一些限制某些农产品对外贸易的措施,这就催生了农产品对外贸易的“绿色壁垒”。这种新型壁垒顺应了世界发展潮流,容易在社会公众中获得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尤其是在那些已经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深入,环境问题必然会逐渐成为农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的绿色化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这对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环境意识和治理能力有待提高的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他们大部分的农产品生产都是以剥削环境、掠夺资源为代价的。

(三)政治化

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的政治色彩越来越浓。发达国家迫于国内的政治压力,利用人权、劳工标准、绿色环境标准等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借口,打着“尊重人权、改善劳工工作环境、提高劳工福利待遇”等口号,限制农产品贸易,保护国内农业。而且,WTO 也认为在农产品贸易中,剧烈的市场变动等原因可能严重减少农业从业者的收入,这对农业生产不利,为此政府实施适当的补贴是正当的。因此,各种着力于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生存权利的政治化的对外贸易保护政策措施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例如,欧盟根据自己国内的实际情况专门设计了一个新的国际性标准,即社会责任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SA8000)。它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的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要求,它对像中国这样的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生产及贸易必然会产生越来越明显的不利影响,它的出台充分显示出当前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的政治化趋势。

(四)动态化

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还呈现出一种不断发展变化的态势,即各国政府会根据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不断地调整、更新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例如,美国逐渐将传统的农产品价格保护的政策体系转变为以科技推广、食物安全、贸易促进、资源保护以及区域发展为中心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模式,因此用于农村公共设施服务、区域协调发展、科技研发推广等方面的财政及信贷支持大幅度提高。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的动态化不仅仅表现为具体政策目标的变化,还表现为保护方式的变化。例如,日本在(1993—2002)“第四个土地改良长期计划”与《新粮食法》中,一方面不断弱化政府直接干预的行为,另一方面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市场机制在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王守臣,2004)。像美国和日本的这种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目标及方式的变化,在越来越多国家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中得到体现。

(五)信息化

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各种类型的数据库系统,为农产品对外贸易企业提供所有大量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交易信息、贸易法规原文及详细的案例材料等。每当农产品对外贸易企业遇到疑难时,除了向政府部门咨询外,还可以在网上查阅相关的信息资料、法律原文,并参阅大量典型案例,这样,企业就可以快速地做出应对决策,从而取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另外,为了扶持、壮大农产品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调控功能,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促进中小企业与同行龙头企业和守法经营企业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这使得农产品对外贸易企业的经营既有法律规范指导,又有同行支援帮助,从而营造良好的对外贸易环境。

总之,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不但不会彻底消失,还会表现为技术化、绿色化、政治化、动态化、信息化的发展特点。在这种新的趋势下,对于农业发展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不可能也不应该放弃农产品的贸易保护。但是,在具体实施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的过程中,应该主动顺应世界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的发展趋势,并在WTO有关协议规则的框架下选择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从而真正有效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尽可能地减少贸易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