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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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水平的测度

一、研究方法

本书将应用相对简单和直观的名义保护率(NRP)来测算中国现行政策对农产品对外贸易的保护水平。NPR的计算涉及到国际市场价格、国内价格和汇率的选择问题。

(一)国际市场价格的选择

对一个特定国家来说,国际市场价格有出口(FOB)和进口(CIF)两种价格,那么贸易商品究竟应该选择哪种价格更能反映其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机会成本呢?从逻辑上讲,对某种特定农产品,如果长期属于净进口,那么进口商品的CIF价格应当更加能够反映其国内替代品的机会成本;相反,如果属于净出口,则出口商品的FOB价格更为合适。考虑到中国的贸易体制,出口价格本身可能是扭曲的,因此应该尽可能选择CIF价格作为国际市场价格。但在以下几种情况,选择FOB价格作为国际市场价格更为合理:第一,进口量太少,其价格不足以代表国内生产的机会成本,如猪肉;第二,进口商品品质与国内农产品品质明显不同(例如,进口大米多为优质泰国釉米,其价格水平大大高于国内稻米价格;而进口鸡肉多为鸡内脏等品质较差的部分,不能作为国内鸡肉的替代品);第三种情况是,如果某种农产品在某年度的贸易量很小,其国际市场价格不具备代表性,那么选择调整过运输费用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为国内商品的参照价格。

(二)国内价格的选择

至于国内价格的选择,通常使用国内市场价格。当然,如果考虑到中国市场体制的不完善,流通环节可能含有较高的不合理利润,在中国选择生产者价格作为国内价格可能更具有合理性。但由于数据收集方面的困难,我们也只能够按照流行的做法,用国内市场价格代表国内价格。

(三)汇率的选择

由于汇率对NRP的影响非常显著,因此计算NRP时,必须认真选择汇率水平,特别是对那些实施汇率管制的国家。在1994年汇率并轨以前,计算中国的NRP需要对汇率进行适当调整,因为当时人民币被严重高估,按官方汇率计算的进口商品价格被大大降低,直接导致名义保护率高估而夸大贸易保护政策的作用。幸运的是,1994年以后,中国官方汇率基本上能够反映市场汇率。因此,计算1994年后的NRP可以使用政府公布的官方汇率。我们拟计算2000-2002年部分农产品的NRP,所以不涉及汇率调整的问题,可以使用官方汇率作为市场汇率。

二、测算结果

根据农业部市场价格调查资料及中国对外经济统计年鉴所查数据,我们采用上述研究方法对2000-2002年中国主要农产品的贸易保护水平进行了测算。

三、结果分析

不难发现中国农产品的名义保护水平表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中国政府对绝大多数农产品对外贸易都是实施负保护的,包括大米、大豆、油菜籽、烟草、苹果、生猪和活鸡,政府只对小麦、玉米、食糖少数产品进行了贸易正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总体上对农产品对外贸易的保护是乏力的。特别是对大米、大豆、棉花、苹果、生猪、活鸡的负保护的程度甚至还呈现出一种上升状态。

第二,不同农产品的NRP有显著差异。NRP<0的产品一般都是中国本身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NRP>0的产品一般是中国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而且中国政府对这些产品的保护在明显增强,这说明中国政府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中国农产品比较优势实际;第三,尽管中国政府对小麦、食糖等农产品实施了正贸易保护,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提升这些产品的比较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贸易保护政策效率的缺失。

总体而言,测算数据显示出中国政府对大多数农产品对外贸易都保护乏力而且保护效率低下。就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而言,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多种,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一)缺乏有力度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

就已有的农产品进口关税政策而言,中国关税税率水平下降快,高关税产品税率削减幅度大。2009年中国农产品关税已经下降到了15.2%,成为了世界上农产品关税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而且,中国使用高关税保护的农产品比世界平均水平要少。即使是少数高关税保护的农产品,其实际保护程度更加低于其名义税率。就农产品关税配额政策而言,中国承诺的关税配额数量很大,远远超过WTO对最低市场准入为5%的要求。就农业补贴政策而言,中国农业补贴水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补贴水平。WTO多数成员国的农业补贴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多在5%-20%,而1996-1998年中国的农业补贴占农业生产总值比重不足5%。而且,如果将农业税收及农民的社会性负担作为国内补贴的一种扣除,如果考虑到农业补贴经常被挪用、截留等现象,那么,中国的农业国内补贴就更少。

(二)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结构不尽合理

这里,我们以农业补贴政策为例。按照WTO的分类,“绿箱”补贴政策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务支出等12项措施,然而,中国只使用了6项。尚未使用的“绿箱”补贴措施都是关于对农户进行直接支付的措施,按照政策目标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证农民收入水平的直接支付措施,包括不挂钩的收入支持、政府参与的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两项措施。由于财力有限且操作性不强(如符合支付条件的农户资格认定),中国还没有实施该类政策。二是为实现特定的结构调整目标而对农民造成损失进行补贴的措施,包括通过对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通过资源使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和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等三项政策措施。前两项措施是发达国家为减少农产品长期剩余问题而实施的,而保证粮食安全仍然是中国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目标,因此,中短期内中国对这两项措施可以不予考虑。第三项措施即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则可以考虑在农业结构调整中配套实施,以降低农业结构调整中农民的成本,尽快顺利实现结构调整,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事实上,对于许多国家来说,结构调整援助是农业“绿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最主要的项目。另外,在某些具体措施上,我们没有能够将有限资金重点用于最能发挥作用、最能见效的环节上去。例如:2004年,中国财政支农支出为1693.79亿元,其中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综合支出仅占9.9%,事业费支出占90.1%,而事业费中虽然包括部分支农项目,但绝大部分是用于人员工资和日常经费,用于支持农业的资金较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中国财政支农资金有70%左右被用于农业单位的人员和机构经费,不足30%用于农业生产(李健,史俊通,2005)。

(三)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形式单一而且缺乏透明度

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以关税、关税配额和农业补贴为主,然而,以服务为主的贸易保护政策严重缺乏。在关税政策、关税配额政策及农业补贴政策受到约束的情况下,缺乏服务性的贸易保护政策很难有效地提高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的力度。而且,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缺乏透明度。近些年,除了农产品关税和关税配额相对透明外,其他贸易保护政策都比较隐蔽。比如,农业补贴不是以直接财政拨款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流通渠道间接的给予补贴,这种补贴方式在农产品生产中具有“补助”的性质,但是,这种补助并不为大多数生产者知晓,对农产品生产的直接刺激效果并不明显,而且容易流失。

(四)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整体缺乏协调性

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是一个系统工程,财政、信贷、价格等经济政策及市场管理都参与其中,但是,目前中国各类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却不尽人意,特别表现在农产品贸易保护由多个部门分散管理,各部门的管理范围不同、目标不同,造成权力分散、业务分割、令出多门,缺乏协调。如财政支农资金,可以分解为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水利建设资金、农产品政策性补贴支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等,这些资金涉及到财政部、发改委、农业部、水利部、民政部等多个部委。有限的财政支农资金以不同的名目由各个部门独立支配,在使用上重叠交叉,不能够形成合力。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重视资金分配,轻资金使用和管理,缺乏对资金使用全过程以及效果的监督和评价,导致资金在多环节中层层流失,导致保护政策的效果在政策摩擦中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