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通常我们所讲的国有企业(State Owned Enterprise)是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所有或部分所有的,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但与此相关的还有另一个概念:公共企业(Public Enterprise)。博斯(Bs,1986)认为公共企业有多种存在形式,但典型的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公司(State Companies)是按照普通公司法成立的,政府拥有全部或部分股权而能够实现控制的企业。但政府持有多大的比例才称之为国有公司在各国家的规定都不完全一样。另一种是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其是按照公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实体,通常按照特别的法律和行政许可赋予公司某些权利。世界银行(1995)将国有企业(SOE)定义为政府所有或政府控制的,从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中创造收入的实体,这一定义将国有企业限定在商业活动领域。本书所研究的国有企业包括范围较广泛,既包括政府不同参股比例的国有公司,也包括各种类型的公共企业。(State Owned Enterprise,SOE)在经济理论与世界经济发展历史上都曾扮演过重要角色。虽然近二十余年来,国有企业在经济政治学文献研究、在社会经济改革讨论中饱受批评(P。A。Toninell,2000),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国有企业曾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的普遍存在,其不仅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广泛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在各国经济发展中都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更是成为了国家提供商品与服务、组织资源进行投资分配的重要工具(Gylfason etc。,2001)。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其中最重要的是提供正常情况政府直属部门或弱小私人部门难以直接提供的基础设施及服务(Rondinelli,2005)。根据世界银行(1995)统计,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的国有化浪潮,1970年代国有企业的发展到了鼎盛时期,至1978年,国有企业在8个工业化国家的比重达到8%,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达到了23%。从1945年到1980年代间,在欧洲的英国、法国、西班牙,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墨西哥、巴西等国,国有企业都是当时备受执政党推崇的制度,在该时期许多经济学者都将国有企业视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