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经济增长中的战略产业
对于战略产业(strategic industry),在经济学理论与实践中并没有明确定义和划分。一般认为,所谓战略产业,主要是那些能够反映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需要,能够支持现期经济运行和未来经济增长,能够代表未来经济发展方向和技术进步方向的产业(王燕梅,2004)。也有人从更广泛意义上来定义战略产业:涉及国家根本竞争力、国家安全、国家战略目标实现,影响国家政治地位的产业,应该都属国家战略产业(向文波,2006)。所以,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认识战略产业:
一是从发展经济学中经济增长的角度。在发展经济学中,主导产业、基础产业以及支柱产业概念,在许多方面与通常认为的战略产业有相似之处。“主导产业”概念最早由美经济学家艾伯特·赫希曼(1958)提出,罗斯托等学者的理论中也有类似的如“主导部门”(leading sector)概念。他们均认为主导产业或主导部门的发展决定了一国经济的发展轨迹,尤其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起飞首先是从主导产业部门开始。那么什么样的产业可以称之为主导产业部门,赫希曼(1958)采用产业关联度标准,即该产业部门发展对于其他产业部门发展的带动作用。如日本在1960年代曾确立以汽车产业作为主导产业部门,该产业的特点是资本密集型,并能直接带动钢铁、电子等产业的发展。“基础产业”是在产业结构体系中为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基本条件并为大多数产业提供服务的产业。一般包括电力、石油、煤炭、冶金、化学、机械等生产基本生产资料的基础工业,以及提供基础设施的产业部门如交通运输部门、邮电通信部门等。“支柱产业”指的是在产业结构体系的总产出中占较大比例的产业。基础产业是一个相对静态的概念,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支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基础产业是基本一致的,但基础产业在特定时候,也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或是支柱产业。如中东国家的石油产业,既是主导产业,也是支柱产业。因此,从对国家或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来说,主导产业、基础产业以及支柱产业都可以成为战略产业。但是,战略产业更注重前瞻性,即在这些产业尚未成为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基础产业尚未发展充分,或者这些产业面临失去竞争力的危险,而对经济增长构成威胁时,这些产业将成为政府必须支持发展的战略产业。
二是从国家安全和国际竞争力的角度。如以上分析,国家安全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传统国家军事安全,在产业领域主要表现为国防产业。二是非传统安全观下经济安全,冷战结束后,经济安全为各国日益重视,而经济安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产业安全,是国内产业在世界分工中的合理性及其竞争力。对于两个因素关联的产业都是政府在治理国家时,因政治、军事、国家竞争等多种因素决定所必须考虑的。这些产业主要包括了两大类:一是国防工业;二是高科技产业。英国学者约翰·比斯(John Beath,2002)认为,从1960年代开始到现在,英国产业政策的核心是基于国际竞争、创新能力与技术。而且他认为:从1950年代至今的一段时期看,能够在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中有较好表现的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产业政策。譬如,美国即是坚持其在某些特定领域(如航空、军工、核能以及各类电子产业)的产业领导能力,并在这些领域施加了广泛的政府干预和支持。因此,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将国防产业与高科技产业作为战略产业来看待。而事实上,从现代科技及应用的发展历程来看,国防产业与科技产业的发展是尤其紧密的。国家通常为了军事武器装备的领先而在国防产业领域投入大量研发资金,而这些研发成果,除了应用于军事外,也对民用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同时现代军事的竞争在很大程度已经成为了科学技术的竞争。也正因此,在冷战后的今天,许多国家已经开始考虑和实施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合作研发与生产的国家创新体系(NIS)。
概括而言,战略产业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前瞻性、全局性、外溢性、动态性。前瞻性,是指战略产业注重的是未来的产业发展趋势和产业竞争力,而在当前并没有成为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或在发展中存在很大不确定风险并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此战略产业通常风险比较高。全局性,是战略产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个产业格局的影响,战略产业可以带动整个经济的增长和起飞,或可以改变整个产业结构、改变产业的组织方式。外溢性,是战略产业的技术创新、投资带动等可以为其他企业或产业提供支持、创造条件。动态性,是指不同国家在不同阶段所关注的具体战略产业是不同的,是根据经济、技术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
以上说明了战略产业相关判断标准,针对具体的战略产业而言,每个国家各个时期都不同。如韩国工业化初期把适宜于优先发展轻工业产品出口作为推行外向型发展战略的起点;20世纪70年代又把重心移向重化工业,把造船、汽车、机械、电子仪器、化工确定为战略产业;80年代,附加值更高、竞争能力更强的技术密集产业逐步替代了资本和劳动密集产业,主要以出口电子电器、精密仪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产品为主。
通常而言,战略产业可以包括:
◇可能成为经济增长中的主导产业部门:汽车、造船、化纤、化工、机械制造等;
◇属于经济增长中基础产业的:煤炭、石油、钢铁等原材料和能源工业;
◇属于高科技产业的: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软件等;
◇属于经济增长必需的基础设施产业:交通设施(铁路、公路等)、电力、通信、煤气、供水等;
◇属于国防产业的:航空、航天、核能等;
◇属于其他重要产业:金融、新闻媒体。
由于战略产业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政府应该而且会制定各种产业政策,以保护、支持和推动战略产业的发展。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几乎所有通过赶超发展起来的国家都在赶超过程中对本国新兴战略产业实施了严格的保护,包括美国、日本以及后来的韩国。在美国制造业崛起的初期,政府推动的关税法案就完成了对制造业的保护,从而形成了从英国引进资金和技术但排斥英国产品的基本格局,1913年美国已经是世界第一的经济强国,制造业关税税率仍然高达44%。日本在具体政策上则采取以技术援助合同引进技术为主,排斥外资直接进入企业的做法。
在此,我们将从政府与产业关系的角度探讨,在各种产业政策中,国有企业作为所有权式的产业政策安排,其产生的必然性、合理性及其存在条件。本章分析的重点是与经济增长相关的战略产业内的国有企业发展情况(对于国防产业上一章节已经详细论述,对于基础设施产业,由于均涉及自然垄断问题,因此参考“自然垄断与所有权治理”的论述)。这些战略产业有两个特点:一是属于竞争性行业,因此不存在自然垄断规制问题;二是这些产业对于国家经济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也是国家安全(非传统安全)所关注的产业,如石油、金融产业。下节,我们从经济增长、战略产业的角度去分析我们通常认为这些存在于“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国有企业的过去及未来发展。
5.2.2 政府、战略产业与国有企业
1.“政府—产业”关系:模式与应用。
“产业政策”是构建政府与产业发展之间纽带的重要形式,也是市场经济下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但政府在其间的作用方式并没有统一的形式,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根据政府作用的方式和大小的不同,各国的“政府—产业”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Bellini,2006)。
第一种是施助型政府(Facilitator State),也可以称之为指导型政府(Referee State)。政府只是起到提供便利的作用,政府制定有助于经济向某一方向发展的政策规定,政府可以利用广泛的政策工具,创造一个有利的竞争环境,对经济主体进行水平式的干预。譬如说,为了限制进口产品的竞争,政府可以利用进口关税或者进行配额管理,与此同时,通过补贴政策激发国内厂商的竞争能力,直接政策如税收返还,间接的政策如设立研发基金。又譬如激励型的投资政策,提供税收优惠或是廉价土地,可以吸引特定产业的投资。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与产业及企业的关系,是保持距离型的监管模式。但贝利尼(Bellini 2000)认为,这种管理形式的有效,取决于政府要有一个稳定而又广泛的社会与经济网络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各种自律和自我管理的私人企业,能够在政府的政策指引下,有序运作。美国和德国被视为这一类国家的典型。
第二种是企业型政府(Entrepreneurial State),也称之为专家型政府(Expert State)。政府拥有合法权利,直接干预经济行为主体的日常经营活动,直接要求企业服从政府的战略意图并执行相关政策。这种类型的政府与产业间关系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日本为代表,通过政府与财阀之间的紧密关系,来实施政府的产业政策目标;二是以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通过建立国有企业,按照政府的计划或影响进行生产决策。这类企业可以是政府全资所有也可以是合资企业。与水平式干预不同,这种模式下政府直接垂直介入了经济活动,而不是通过规制或激励手段来影响企业主体。这种政府—产业的组织模式曾在拉丁美洲国家盛行,至1980年,在墨西哥有超过700家国有企业,在巴西,前200家大公司中,国有企业资产大概占了80%。
因此,政府的产业政策可以有两种大的分类:一大类是基于施助型政府的间接指导型;第二大类是基于企业型政府的直接命令型。而在第二种情况,现代经济学家也将国家所有权(State ownship)视作为政府实现产业政策的手段之一。在大多数情况,一个国家内上述两种情况可能同时会存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属于上述第二类的极端形式),只是哪种方式占据主要地位。但贝利尼(2000)认为,要实行第一种模式对于政策管理体系的要求非常高,必须“要能够克服信息和交易成本,建立各主体间的信任关系,减少不确定性”,但这些制度和经验不是能够很快建立起来的,而这时候,大多数国家可能就会使用第二种类型。
1950~1960年代,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战后需要重建的国家,在面临发展战略产业的抉择时,均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第二类,尤其是通过国有企业的形式来实现发展战略产业的目标。在这种环境下,许多国家选择该种产业政策模式,必定存在一些普遍的规律,而其间首要的因素便是在特殊经济增长阶段下,战略产业发展的特殊要求:
首先,后发学习优势。作为后发展国家及战后重建赶超国家,都具有后发优势,即他们有成功的模式、成功的产业、成功的企业、成功的技术、成功的经验进行模仿,这些国家的政府,有条件作为专家型政府,对于战略产业及企业发展作出规划,并采取直接发展的策略。同样,在格申克龙(Gerschenkron,1962)提出的五条第三世界的政治命题中的命题之四:“一个国家工业愈落后,工业化的启动就愈需要强大的国家导向与政治推动”,也从另一侧面说明了这一情形。
第二,在经济起飞及工业化阶段,政府必须集中有限资源投资于经济增长中的战略产业。无论是赫希曼(1958)的主导产业理论还是罗斯托(1960)的经济成长阶段论,当代发展经济学家皆认为,在经济起飞阶段,政府必须要将有限资源集中于少数主导产业或主导部门,实现非均衡的增长,并进而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但政府采用何种产业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由于这些要作为主导产业的战略产业部门,规模经济要求高,并且是资本密集型的产业,所需要的巨额资本在当时条件下私营部门无力承担。因此,运用一般的产业补贴政策,并不能够刺激私营企业主体的跟进,而只会使得资源更分散(Hirschman,1958)。当时最有效的办法是政府直接出资建立国有企业,推动战略产业的发展(K。Bjorvatn and Nicola D。Coniglio,2007)。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公有制企业部门的资本密集程度要比私人企业部门高得多。在巴西和印度,工业好像几乎就是按资本的密集程度而分为私人企业和公有制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情况反映了一个事实,即一些公有制企业的建立正是因为某些行业(如钢铁、石油等)所需的巨额资本是私营部门所无力承担的。
第三,缺少进行间接指导的制度基础和现实基础。如果要选择第一种模式,大部分国家均未形成成熟的产业政策网络体系,也不存在良好的工业基础和充分的可供选择的市场企业进行挑选(pick winners),并予以扶持发展。因此,在这种特定条件下,通过国家所有权形式,利用政府的权力集中资源,发展战略产业,实现产业政策目标,要比间接的指导、引导民营企业去完成这些目标的产业政策实施效率高得多。
2.国有企业:战略产业政策作用分析。
产业政策是政府通过各种可选择的干预手段或政策,对产业部门的发展进行调整以求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可以有多种产业政策工具可选择,其中包括了对信贷及外汇市场的干预、许可制度、贸易政策、通过国家所有权直接控制企业(即国有企业)等(Pack,H。and K。Saggi,2006)。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可以看出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战略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明显的产业政策作用:
第一,产业发展中先行投资效应。在经济发展中的很多时候都存在着“囚徒困境”的问题,甘斯(Gans,1998)分析认为,在一个存在规模报酬递增效应的市场及相关产业内,由于市场规模效应总是滞后产生,而在市场形成之前,任何一个投资者都会推迟投资,等待其他投资者先行投资,以扩大市场规模。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产生投资抑制。这时就需要政府的产业政策去诱导私人投资或直接投资,去解决这一“投资等待”问题。而作为先行投资人,总会要承担更多的市场前期开拓成本、承担更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这些在投资之前都是很难预料到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初期或是在宏观经济处于萧条时期,私人资本都会更多地选择等待,而不愿意去冒风险。这些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战略产业,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走出发展的“囚徒困境”,在难以选择和激励有实力的民间企业时,国有企业可以作为战略产业的先行投资者。维德(Wade,1990)对于东亚经验的总结仍然是全面而准确的:第一,使用国家政策以促进国境之内的工业投资,并把这种投资更多地导入其增长对该国经济的未来增长至关重要的行业中去。第二,使用保护手段以有助于创造一系列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工业。
第二,产业保护下快速发展幼稚工业和新兴产业的手段。产业保护是世界各国在发展本国产业中都曾采用(如进口关税、配额、反倾销等),并且目前仍以各种形式存在的产业政策理念。但产业保护本身并不是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本国产业的发展,确保其在国际的竞争力或实现国内的其他社会目标(如就业)。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或后发展的赶超国家而言,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幼稚工业或新兴产业的发展,要依赖什么样的企业主体将是问题所在。在当时而言,私人企业的资本实力极其有限,而组建国有企业成为了许多国家的选择。发展中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发展战略就是出口导向战略(EO)和进口替代战略(IO)。出口导向战略是为创收外汇,使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进口替代战略是为了在国内培育新兴产业。但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国家的国有企业都是在实施战略时建立起来的。
政府可以通过对国有企业直接补助、免交红利等形式给予企业发展支持,甚至可以在亏损经营的情况下促进产业的发展。也正因此,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不将国有企业视作为正常市场经济下的企业,而是贸易保护的形式。
第三,技术研发与外溢的初始平台。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的是技术引进和技术扩散,最后才是技术赶超。在技术引进和技术扩散阶段,由于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政府集中各种资源、通过计划控制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以克服技术引进和技术扩散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就可以快速建立工业化体系。越是先进的技术对资金投入的要求就越多,而要求资金投入越多,就越难分散风险,风险也就越高。这就要求政府在其中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因此对于高科技产业,国有企业是政府承担分散技术研发风险,发挥技术外溢效应的重要平台。一般研究认为,企业的创新能力取决于其所有权结构(Bonin and Abel,1998;Bojnec,2000;Shipley et。al。,1998),对于私人所有权企业而言,应该具有更高创新动力和能力。但也有研究表明,对于某些国家而言,企业的创新能力与其所有权结构之间似乎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当然产生这种情况有多种因素,譬如,由于“私人企业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行使其所有权和管理权”(Koschatsky et。al。,1998)。在发展中国家经济起飞初期,可以相信私人企业尚不具备足够的资本去投资机器设备进行产品的生产,更不会去花费大量资源去从事高风险的技术研发,而从事这项工作要在有一定的资本积累与成熟市场之后。但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必须要缩短社会技术进步的时间,除了大力发展国家科研机构从事基础性研究工作之外,国有企业也是政府通过另一种途径推动技术创新的形式,尽管这些研究工作可能是高风险的,对于单个企业而言也是不盈利的,但这些都由政府的“所有权”来承担。
国有企业在上述环境下实施产业政策时,更多时候会比私人企业更直接、更有效。主要表现在:国家所有权是政府直接投资的结果,在战略产业内建立国有企业是国家对产业发展的直接投资推动;国家所有权的存在,政府可以通过公司治理决策将政府目标直接下达至国有企业,如对于国家战略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研发投入,而对于私人企业间接的产业政策可能不会起到明显的效果;国家所有权可以牺牲利润的方式实现战略产业发展的目标,而这对于私人企业而言是不理性的。
但是,以国家所有权直接建立控制国有企业作为产业政策实施的方式,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并非所有国家、所有产业或者任何时候都能取得成功。这一方面是国家所有权本身所固有的内部低效率问题;另一方面是国有企业的产业政策效应发挥的环境在不断变化。正如青木昌彦等(1998)所述:“当经济处于低发展状态时,中介机构数量十分有限,企业的经济协调能力也很不成熟,甚至市场效率也由于缺乏统一性以及经济中产权安排的低发展水平而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政策在促进发展方面便有相当大的适用空间。但随着经济日趋成熟,民间部门的能力有了提高,政策的运用范围也就更受限制了。”对于这些不利方面的因素将在本节第三部分进行分析。
5.2.3 国有企业与战略产业发展:若干产业发展的案例
通过国有企业来实施战略产业的发展,从而服务于国家经济增长和提高国家竞争力,在一定条件下确实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我们选择钢铁、石油和银行三个产业发展的案例分析,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都是通过国有企业的制度形式来助推产业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绩效。
1.钢铁产业。
钢铁产业在现代工业体系中是居于最基础地位的工业产业,如果一国要具备完整的工业体系,没有钢铁工业就不可能实现工业化,基础设施建设、机械制造业、汽车船舶工业、国防军工产业都需要以钢铁产业为基础。因此,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新兴发展国家以及战后重建赶超国家都将钢铁工业列为首要发展的战略产业。正因为有如此重要地位,曾经有人提出将钢铁工业视作为国家的公共服务提供,而区别于其他产业。但同时,钢铁工业也是资本密集型和规模经济型产业,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必须足够大才能形成规模竞争力。因此,在1950年代到期1980年代间,许多国家都采用了国有企业的形式来发展本国钢铁工业。
西欧主要国家。西欧是近代钢铁工业的发源地,1914年至1945年世界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对欧洲钢铁工业破坏极大,战后西欧各国均进入了战后恢复重建时期。战后西欧各国政府对钢铁工业采取了扶植和资助政策,并对钢铁工业实行强有力的行政干预手段。西欧多数国家先后对本国的钢铁工业进行了国有化改造。钢铁企业由政府出面直接管起来,如法国钢铁工业国有化程度达到84%,英国为83%,比利时为73%,卢森堡为100%,意大利为55%,加上1965年欧共体成立的市场推动,欧共体各成员国钢铁工业在战后初期取得了重建的成功。此后一段时期西欧经济腾飞,钢产量迅速递增。意大利、法国和英国在此期间钢产量的增长率分别是341.2%、114.6%和11.0%,而年平均增长率分别是8.9%、5.7%和1.1%。西欧钢铁工业的国有化体制一直延续到80年代。到80年代末,西欧约50%的钢是国有企业生产的。在有些国家中这一比例还要大些。例如法国最大的两家国有公司的产量占钢总产量的68%以上;德国最大的两家国有公司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42%;意大利最大国有公司的产量占全国的58%。
巴西。巴西钢铁工业初始发展于1925年,但对巴西钢铁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影响是从1950至1970年代的国有化时期。1946年巴西国家钢铁公司(Companhia Siderúrgica Nacional,CSN)成立,该公司是巴西最早的平板钢材生产公司。曼戈贝拉(Mangabeira,1993)认为在瓦格斯时期(Vargas)建立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国内工业化的进程,也是为降低对外国经济的依赖,国有钢铁公司可以同时发挥三个作用:一是弥补国内私人投资的不足;二是实施进口替代,为工业化进程提供本地化的基础投入;三是为世界展示新成立经济主权国家的发展形象。在整个1950年代到1960年代,巴西的钢铁工业是政府高度优先发展的产业,在1960~1965年间,巴西国家发展银行的69%的贷款都投向了钢铁产业。虽然在该时期,巴西也鼓励民间资本、外资进入钢铁产业,但终究因资本投资有限而最终均由巴西政府主导。在该时期,Acesita、Cosipa等国有控制的钢铁公司相继成立,在1974年还成立了全国性的钢铁控股公司Siderbrás。因此,曼戈贝拉(1993)认为到了1970年代可以说是巴西整个国有钢铁产业的黄金发展时期,并在1980年代开始进入国际市场,实现出口,实现了从进口替代向复出口的战略升级。虽然在1988年后的私有化改革,国有股权的比重在巴西钢铁产业逐渐降低,但国有企业对巴西整个钢铁产业发展的作用是不能否定的,正是有了这个基础,巴西目前已成为世界第四大钢铁生产国。
印度。受当时发展经济学家罗丹、赫希曼和马拉汉诺比斯(Rosenstein-Rodan,Hirschman and Malahanobis)大推进(Big Push)思想的影响,印度开始尝试通过发展战略核心产业如钢铁产业来推动国家的工业化(Cypher and Dietz,2004)。印度对钢铁产业的国有化始于1950年代,从1948~1956年的印度工业政策方案就明确提出了要将钢铁产业实施国有化经营,利用国有金融体系力量和政府权力逐步将原存在的大小钢铁企业进行了收购。虽然仍存在一些私人企业,但规模都很小、技术水平也不高,到1980年代期间,国有钢铁企业的产量曾一度达到全国钢铁产量的80%。国有股权的比重在1996~1997年仍占有56%(Joint Plant Committee,1997)。通过国有化经营,印度钢铁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政府对此产业国有化经营的另一个目的是为其他当时定为“优先发展”的产业(包括国防、电力、铁路、机械工程等)提供低价的基础原材料,在1961~1981年间,印度钢铁价格是由类似于卡特尔组织的联合委员会(Joint Plant Committee,JPC)控制和确定,低价供应给其他国有产业部门。因此,国有企业对于印度钢铁产业发展的作用,不仅是促进了产业本身,也为工业部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许多国家的钢铁工业发展中,国有企业都曾起到过重要的作用,虽然在随后的发展中因为国有企业效率、产业发展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大部分企业已经被私有化,但是从2004年世界前20大钢铁企业排名中,我们仍可看出,其中有一半以上的企业曾经甚至现在都是国有企业。
2.石油产业。
石油产业不仅是现代工业体系发展的战略资源,也是发展下游石化工业的基础。任何石油供应的剧烈波动,都会造成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正因此,在20世纪初法国著名的政治家克莱蒙梭说过一句话:“石油事业十分重要,不能由私人经营。”而在整个20世纪石油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几乎所有国家都在践行这句话。
对于石油产业的国有化经营最初是在欧洲国家。为控制殖民地国家的石油资源,服务于本国需要,1914年,在英国政府要求下,政府获得了在英国波斯石油公司的51%股份,从而控制和保证了来自伊朗的石油供应。1924年,法国成立了法国石油公司,接管了德国在土耳其石油公司的股权。随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民族国家纷纷解放独立,中东阿拉伯国家、拉美、非洲都强行接管并国有化了外国在本国的石油企业,将石油产业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的主导产业来对待。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使西方国家进一步认识到了石油的重要性,北海油田被发现以后英国工党提出在任何石油勘察开发区块中,英国国家石油公司要拥有51%的股份,并于1975年成立了英国国家石油公司(BNOP)。
20世纪末,美国《石油信息周刊》排出了1998年世界前50家大石油公司名次。按照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和产量、石油炼制能力和油品销售量等6项指标的综合测算,在50家大石油公司中,国家股权占62%以上的有24家,占股权的100%的有22家,世界前10大石油公司中国有股权占100%的有6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分别居世界第11位和第20位。此外,在一些私营大石油公司中,像法国的道达尔公司和埃尔夫—阿奎坦公司,政府还拥有“黄金股”,对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有一定影响。
国家石油公司(National Oil Company,NOC)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石油产业关注的一个问题,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私有化浪潮中许多国家石油公司也进行了私有化,但是目前石油总储量的93%以上都掌握在各国国有石油公司手中。按储备量划分,在世界前20大公司中,私人公司只有3家。
对于石油产业普遍采取国有化的模式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资源控制,实现政府收入的需要。由于石油目前仍是主要消费的能源,对于中东国家,其石油储量举足轻重,只要控制石油资源就主导石油价格,并实现石油价格上涨的溢价。二是对于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石油产业是整个经济发展、工业化的主导产业,为了保障石油供给安全,而将有限的石油资源国有化;三是石油生产国一旦成为自己资源的主人,依靠国家石油公司,不仅大力发展石油开发与原油销售业务,同时注意发展石化工业。这是因为原油通过加工,不仅生产各种油品,同时可生产合成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和合成树脂等产品,使原油附加值增加10倍。再加工成化纤纺织品、塑料制品等,附加值可提高100倍。因此,发展中的石油生产国积极开展了以石油为中心的多种生产和经营。
3.银行产业。
国有企业现象同样也存在于银行产业,20世纪50年代起,亚、非、拉等地区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战后的部分西欧国家都曾将银行业进行了国有化(La Porta等,2002),目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至今仍保留了相当部分的国有银行。埃及从1953年起开始对包括银行在内的规模较大企业实行国有化,埃及国民银行于1960年通过国有化成为一家国有银行。1962年,埃及政府已控制了全部银行业。在亚洲,韩国的国有银行也占有很高比重。印度则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初完成了银行业的国有化过程。1969年7月,政府接管了存款在5亿卢比以上的14家银行。60~70年代,约有212家经营不善的银行主动或被动合并。1980年4月,政府又对存款在20亿卢比以上的6家银行实行国有。在拉美,战后不到10年的时间内,阿根廷国有银行已经在金融等重要部门占据主导地位。1982年9月,墨西哥发生了债务危机,总统宣布对银行进行国有化,政府通过发行10年期的银行补偿债券收购了60家银行中的58家,国会则修改并通过了墨西哥宪法,禁止银行民营化。3个月后,新一届政府继续沿袭上届政府银行国有化政策,又一次对国内银行业进行大规模国有化。
不仅如此,一些发达国家如意大利、葡萄牙、法国等,也在战后对包括银行业在内的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了国有化。法国商业银行经历了1945年和1982年两次国有化过程。1946年,法国政府在将法兰西银行国有化的同时,还将当时最大的4家存款银行:里昂信贷银行、国民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和巴黎国民贴现银行收归国有。到60年代初,政府掌握着信贷发放的半数,并承担近80%的投资业务。从1982年开始,法国又掀起了新一轮国有化浪潮。在这一浪潮中,另有39家最重要的银行及两大私营金融集团巴黎巴和苏伊士被国有化。1983年在资产额800亿法郎以上的12家银行中,有10家属于国有银行,其中7家大银行全部是国有银行。国有化措施使法国国有银行垄断了存款的90%和信贷的84%。这一国有化运动在欧盟较为普遍,1987年世界前500家大银行中,欧盟有162家,其中67家是国有银行。1988年,法国、意大利、葡萄牙和德国的国有银行资产占银行业总资产比重分别达到42.2%、67.9%、87.1%和49.5%。国有化后的银行有许多种存在形式,包括了吸收公众存款的零售商业银行(Retail commercial bank)、依靠债券等融资渠道的发展银行(Development banks)、准银行(Quasi-narrow bank)及代理机构(Development agencies)。
银行产业的国有化同其他产业国有化一样有着意识形态以及政府干预经济思潮等原因,但银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产业,对其实行国有化也有着特殊的产业特质因素:
第一,对于发展中国家,银行产业部门是最好的资本集聚与分配部门。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最大的障碍在于资本的短缺,而要集聚资本并将其投入到战略部门,除了政府税收、外国资本外,本国银行体系是动员国内储蓄的最好的渠道。格申克龙(Gerschenkron,1962)认为在私有银行发展不足而融资需求旺盛的情况下,政府控制银行有益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这是由于政府通过拥有的银行对企业融资,有助于积聚储蓄并投向战略性长期项目;同时,通过对金融部门的参与来引导和鼓励私人部门借贷的发展。刘易斯(Arthur Lewis,1950)认为银行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部门,政府可以通过对银行股权的直接所有和金融控制来发展战略性工业部门。格申克龙的观点与发展经济学理论基本一致。发展经济学认为,政府应该通过拥有银行这样的战略性经济部门的所有权来实现控制。赫屈莱(Hawtrey,1926)论述了银行及公用事业、煤矿和教育等部门的国有化具有许多战略性利益。印度就是依靠掌握在政府手中的银行体系,才能有大量资本投入到钢铁产业中,促进产业发展。
第二,民族利益角度。战后从50年代起,尤其是在新独立的原殖民地国家,国有化倾向更加突出。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殖民经济组织,在当时被认为为其股东和跨国公司客户利益服务而不惜以牺牲本土利益为代价(Brownbridge and Harvey,1999)。这些国家政治经济自主后,对受外资控制的部门和企业有步骤地实行了国有化。
第三,经济安全的角度。国有银行的一个优势是在发生银行危机之际可以起到稳定作用,这是因为与民营银行股东相比,政府更愿意而且更有能力向国有银行提供财务支持,国有银行因此可能免于因挤兑而破产。国有银行如果能够明确对存款进行偿付,则不会像失去清偿力的私有银行那样受到挤兑威胁。在对破产银行存款进行一揽子担保或保险的情况下,国有银行还可以充当支付机构,此时由于这些存款可能继续留存而非提取,国有银行对此甚至无需保有现金或流动性资产(何光辉,2005)。实证研究表明,尽管国有银行绩效比民营银行低,但国有银行与银行危机之间没有或很少有因果关系。
在1960年至1970年代,大部分的发展经济学家都支持国家干预银行经营,但现在对于银行产业的国有化是否有利于金融发展并且真正促进了经济增长,在理论上仍有很大的争论。在政府控制下的银行更多将出于政治目标考虑进行信用配给,而不是从经济角度,在一个不是善治政府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腐败、勾结关系(Kane,1977;Sapienza,2004;Mian,2004)。世界银行(2001)的报告认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银行体系内的国家所有权易阻碍金融发展,进而放慢经济增长速度。拉波塔等(La Porta et。al。,2001)、耶亚提、密科和帕尼萨(E。L。Yeyati,A。Micco,U。Panizza,2005)通过国家间银行部门国有化程度与经济增长间关系的比较,说明银行的国有化不利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同样,拉波塔、洛佩兹·西拉内斯和施莱弗(La Porta,Lopez de Silanes and Shleifer,2002)、巴思、卡普里奥和莱文(Barth,Caprio and Levine,2000)、卡普里奥和皮里亚(Capfio and Peria,2000)对于国有银行是否降低金融风险也没有找到可信的相关关系,并提出质疑。
对于国有银行在发展中国家初期发展中资本集聚与分配功能的发挥,并投入到战略产业部门,促进产业发展的案例事实是不可否定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殖民地国家也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工业化,因此国有银行体系阶段性的积极作用应予以认可。对于上述不利的实证研究结论,可以说明了一个问题,即从长期来说,实行国有制度不利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但其并没有充分证据否定在一国的特定阶段实行国有银行制度对经济增长是有利的。因为这些论文实证研究的数据取值期间与研究方法,还不能涵盖这一问题,譬如数据的取值期间大部分在1980年代以后,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起飞阶段是在此之前;研究的方法是跨国的截面数据的比较,并不是针对一个国家发展的历史数据分析。因此,至少现在我们仍有理由相信,国有银行在发展中国家特定阶段是有利于工业化与经济增长的。
但是,我们同样也必须认识到国有银行制度的局限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什么时候、如何运用国有银行制度服务于经济增长才是更值得研究的,而不是简单的否定。当国有银行制度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桎梏时,那么我们就必须适时调整,亦可进行私有化。对于特定阶段的特定国家而言,没有最好的制度,只有最适合的制度,我们总是想以最低成本去寻找建立更好的制度。在下节即分析世界战略产业私有化的趋势,其中银行产业也属于私有化的关注领域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