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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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学生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概述

学生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学生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过程。对学生保险合同,学校的态度应是提倡学生自愿投保,为学生购买保险创造条件,但是学校不能组织、强迫学生入保。学生保险合同的订立主要有以下几个过程:

1.保险要约。

保险要约在保险合同中又被称为要保,是指投保人或保险公司中的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另一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保险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1)保险要约必须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保险要约应是要约人向希望与之订立学生保险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在学生保险要约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发出或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出。(3)保险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因为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了解保险合同的详细情况,所以要约应包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险要约的生效时间。若保险要约是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在受要约人了解要约的内容时开始生效;若保险合同是采用书面形式发出的,保险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保险要约可以撤回和撤消。所谓保险要约的撤回是指在保险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保险要约的撤消是指在保险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保险要约人欲使其失去效力的意思表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保险要约不得撤消:(1)保险要约中规定了接受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规定要约不可撤消;(2)保险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行事的。

2.保险承诺。

在学生保险合同中,保险承诺又被称为承保,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完全接受保险要约的意思表示。保险承诺的构成要件:(1)保险承诺必须受要约人以一定的方式明确地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主体是受要约人,承诺的对象是保险要约人。承保可以以口头形式作出,也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或依习惯确定。(2)保险承诺的内容必须和保险要约相同。保险承诺必须依据保险要约作出,换句话说承保人只有是否同意要约的权利,没有变更保险要约实质性内容的权利,若变更了保险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保险承诺则变成一个新的要约。实质性变更主要包括变更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另外,合同法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3)保险承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期限的确定:保险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承保期限应以习惯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保险承诺的生效时间。保险承诺自承诺通知到达保险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时间依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指定系统为准。保险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保险合同的成立。

学生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学生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学生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保险费为条件,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单据只是学生保险合同成立的凭证而已,不是学生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二)学生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所谓说明义务是指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之前向投保人说明学生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学生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因此提供条款的保险人有说明合同条款的义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所谓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指在学生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涉及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订立学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告知的内容应限定于保险人询问的重大事项。判断重大事项的标准:凡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条款的事实,都是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