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风险与控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类型
1. 客户信用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2.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造成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危及市场安全,或造成证券公司客户担保品贬值、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且证券公司无法实施强制平仓以收回融出资金(证券)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3. 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
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而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可能性。
4. 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业务经营损失的可能性。
5. 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信606F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中断、监控失效而导致承担客户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或无法收回到期债权的可能性。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1. 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①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
②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和额度、利率或费率。
③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④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和额度。
(2)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
(3)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4)
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当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并启动强制平仓。证券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2. 市场风险的控制
(1)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券)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2)
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①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②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③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④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⑤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⑥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3)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行为。
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
①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主要是提高保证金中现金的比重,在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缩小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范围或剔除某些品种等。
②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主要是在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上限内全面或对某些品种调低折算率。
③调整保证金比例。主要是在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基础上提高保证金比例。
④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主要是在交易所规定的维持担保比例基础上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3. 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的控制
(1)
证券公司要根据自有资金和证券状况,在净资本总额和比例符合监管要求,保持正常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确定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一旦确定则不得随意扩大,并需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
(2)
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授信和融出资金、证券均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控制和办理,严禁分支机构擅自对外办理相关业务。
(3)
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范围内: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
4. 业务管理风险的控制
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要的业务环节实行双人双岗复核、审批,并强制留痕;公司总部对业务经营情况、主要风险指标和每个客户的账户动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公司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对营业部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稽核。
5. 信息技术风险的控制
(1)
建立完善的系统。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包括日常业务运行系统、容错备份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并制定完善的备份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
(2)
制定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技术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系统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
时不时演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和营业部对备份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相关内容,能熟练进行应急操作。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制度
1. 交易所的监管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2. 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 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4. 客户查询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5. 信息公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6. 监管机构的监管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立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