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融资融券基础入门与操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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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融资融券与其他交易的区别与联系

融资融券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1. 持有证券的区别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必须有足额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2. 财务杠杆效应

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3. 提供担保的区别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与证券公司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与证券公司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4. 投资风险的区别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融资融券交易和普通证券交易的最大区别在于:普通的证券交易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如果投资者被套后可以长期持股,直到市场转势,行情重新走好之后再卖出。而融资融券交易是有时间期限(6个月)和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等限制的。在达到这些限制的时候,券商有权强制平仓。因此,参与融资融券时对每笔交易都要有止损目标,一旦发现趋势改变,坚决止损。

融资融券交易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目前,绝大多数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允许融资融券交易。有关资料显示,融资融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重,美国为16%~20%,日本为15%,中国台湾地区为20%~40%。

融资融券交易与卖空交易的区别

1. 融券交易不等于卖空交易

国外市场上存在的“卖空”机制是指投资者如果预期未来证券价格将会下跌,在手中没有证券的情况下,先进行卖出交易,而后再借入相关证券。融券交易则要求投资者先借入股票再卖出,卖出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要有真实股票,不得先卖空,再借入。

2. 尚未建立卖空交易机制

一般意义上的卖空行为,必须得到交易机制的允许。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些境外市场上存在的卖空交易机制,即使推出融资融券后,暂时也不会建立这种交易机制。例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投资者从事证券卖出交易时,其账户中一定要有真实的股票,在没有真实股票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卖出交易。

我国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在抵押、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向证券公司借券卖出。也就是说,融券交易虽然存在一定的卖空特征,但因抵押担保机制的存在,事实上类似于信贷行为,与一般意义的“卖空”不可同日而语,也不意味着我国建立起卖空交易机制。

3. 制度建议显著区别于卖空具体来说,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制度设计中,对担保品、标的证券范围和交易杠杆比例均有严格规定,均显著区别于一般理解的卖空制度。首先,担保品包括一部分可流通证券以及一定级别以上的债券等资产,计算担保品价值时,需参照一定的折算率。就融券业务而言,可进行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非常小,基本限制在指数成分股以内。另外,在交易杠杆比例方面,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已经确立了50%的初始保证金比例要求,同时,随着股票价格的波动,投资者还要满足维持保证金比例130%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需追加保证金。

其次,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还要承担利息,对融券者形成了一定的成本约束。上述制度设计,均对交易杠杆比例形成了直接和间接控制,融券做空交易的杠杆比例可能不到一倍。

再次,在对试点券商资质进行评估时,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了券商的净资本指标,这意味着试点券商的资金较为充裕,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融资需求。

最后,由于在转融通制度建立之前,只允许券商以自有证券开展融券业务,不允许券商相互借券,也不允许券商挪用客户证券,因此,可用于融券的证券数量很少,客观上限制了融券业务的规模。

4. 融券做空报价须高于前日价格

为了避免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出现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部门设定了比较严格的监管规则,首先,融券做空的报价必须要高于前一交易日价格,交易所会对融券做空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另外,单只股票融资融券的交易金额超过股票成交量25%时,要暂停该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以限制投资者利用杠杆操纵股票价格。

其次,交易所可以在有明显的市场操纵和卖空迹象时,自主调整保证金比例和担保品折算率。

再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证券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发挥导向作用。

最后,单个投资者买卖股票超过5%时,要举牌并遵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与股指期货的联系

从海外市场经验和融资融券制度与股指期货的功能及其关系看,融资融券业务和股指期货市场可以相互促进。如果没有融券业务就不能顺利地卖空股票,股指期货的反向套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建立融券机制将改变投资者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单边市”格局,使得股指期货交易者在预测到市场上涨或者下跌走势后,在多空两个方向的操作上都能游刃有余,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规避市场风险。因此,融券对于促进股指期货的功能发挥具有一定的作用。同时,股指期货的推出对于融资融券的发展也有推动作用。特别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如果没有股指期货进行大量的融券抛空业务,风险也是极其大的。另外,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实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有效引导,避免融资融券变成一种纯粹的高风险投机行为。具体来说,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的联系是:

1. 融资融券活跃市场的难度

从现有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流程来看,希望依靠推出融资融券业务,形成一个具有活跃交易量的信用交易市场,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我国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采用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属于分散授信模式。

其次,从现有的业务模式来看,各券商之间不能相互借贷或融资,只能独立地为各自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这就意味着券商一旦接受了融资申请,则需借出自有资金给客户,待融资结束后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再次,一方面,客户融资购买股票期间,券商可通过逐日盯市的保证金制度,规避股票下跌所引发的融资本金损失风险,但同时也将付出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踏空机会成本,降低自有资金盈利效率;另一方面,如果券商接受了客户的融券申请,则直接出借自身已有的标的证券,或从二级市场购入自身未持有的标的证券后出借给客户,同提供融资服务时的风险控制措施原理相同,券商可以确保在最长6个月的融券期内,从客户处收回所借出的标的证券,此时券商可能承担借出股票市值下跌的风险。

尽管融资融券业务会给券商带来新的费用收入,但也使券商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承担单边风险,尤其是遇到证券市场波动较大时,承担的单边风险可能远大于融资融券服务本身所收取的费用收入。所以,在缺乏其他对冲工具的前提下,单一推出融资融券,对提供服务的券商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并不是纯粹的利好。同时若投资者无法及时足量地从券商处借得资金或证券,进行买入或者卖空操作,也将制约融资融券作用的发挥。

2. 融资融券需要股指期货对冲风险

能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风险对冲最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是筹备已久、各方测试都已趋于完善的股指期货。例如,当券商出借资金为客户融资后遇到股市单边上涨,则可用少量资金同时做多股指期货。利用股指期货的高杠杆性,在取得融资费用的同时,也可以分享股市上涨收益;而当券商向客户借出证券后遭遇股市下挫,也可依靠少量资金做空股指期货来为所借出的自有证券进行套保,从而在取得融券费用的同时,对冲持仓市值的损失。所以,有了股指期货这一避险工具,必将有利于提升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积极性,并将其逐步发展为新的盈利增长点。

从海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本身就是紧密相连、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融资融券使得股指期货反向套利成为可能,而股指期货又为融资融券保驾护航。

融资融券与股票质押融资的联系和区别

融资融券是指客户提供担保物,证券公司向其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客户在约定期限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及利息、费用的证券交易活动。融资融券业务对资本市场最主要的影响在于实现了杠杆交易和卖空机制。它在西方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

股票质押融资则是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由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一种融资手段,都需要一定的担保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都是用股票作质押,同时,两者对证券市场资金流会产生显著影响。在以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时候,有的人甚至对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与股票质押融资不加区分,互相代用。随着国家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制度的规范,市场才逐步对这两个概念有了明确分辨。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 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既可做多也做空,而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

2. 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3. 担保物不同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

4. 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目前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

5. 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6. 产品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例如,融资融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银行分别有专门的账户登记相关的股票和资金并可方便地查询,股票和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融资融券可采用的杠杆比例有统一规定;融资的资金借出成本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融资用来购买的股票或者融券可获得的股票都在一定范围之内,等等。股票质押融资则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7. 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就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股票,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例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是一个基于创新产品的盈利增长点,而股票质押融资对于券商来说盈利能力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