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流程是
融资融券业务的流程包括以下八个基本环节,如图2-1所示。
征信
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和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资金账户
投资者转入担保物
证券公司评估授信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结束信用交易
图2-1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1)
征信。投资者到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格进行审核,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资产进行评估。
(2)
签订合同。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合同对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3)
开立账户。投资者持开户所需要的资料到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到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4)
转入担保物。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5)
评估授信。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整体担保资产,评估确定可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及融券额度。
(6)
融资融券交易。融资时,投资者可在融资额度范围内用融资款买入标的证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其提供融资,资金不划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融券时,证券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自有证券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
(7)
偿还资金和证券。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进行卖出交易时,所得资金首先归还投资者欠证券公司的款项,余额留存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证券返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融券费用。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用现有资金、证券偿还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
(8)
结束信用交易。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其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以结束信用交易。
具体完整流程如图2-2:
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开户
第一步: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2010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首批6家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名单,分别是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
而且,证券公司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不一定所有营业部都可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目前,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只能到上述6家证券公司下属的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营业部办理。 第二步: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条件。融资融券业务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专业水平和投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出于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将对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初步选择。投资者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手续前,需评估、确定自身是否满足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第三步: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将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额度。 第四步: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认真听取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讲解业务规则、合同内容,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风险,并在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融入资金和证券。对融资融券合同的如下内容,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和了解:
①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②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③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④投资者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⑤担保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第五步:投资者在开户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
(1)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证券公司将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2)
开立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需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应当通知第三方存管银行,根据投资者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经过以上步骤,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开户手续已经办妥。当投资者提交了足额的担保物之后,就可以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了。
证券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
证券公司受理向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客户征信调查内容一般应包括;
(1)
个人客户基本资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住址、文化程度、职业、联系地址及电话、有无犯罪记录等。机构客户基本资料有:单位名称、企业性质、所属行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控股股东。代理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工作年限、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有无犯罪记录等。
(2)
投资经验和风险。投资经验:客户入市的时间、近几年证券投资的规模、交易频率、收益情况等;风险偏好:客户证券投资的风险偏好(平衡、稳健、激进)、投资的主要品种、操作风格等。
(3)
诚信记录。近几年证券投资交易清算履约情况、商业银行信用记录、其他信用记录情况等。
(4)
还款能力。个人客户:用作担保品的资金或证券资产情况、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等;机构客户: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反映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变现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等。
(5)融资融券需求。融资融券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费率等。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主要事项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与证券公司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1)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2)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3)
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4)
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5)
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利处理。
(6)
其他有关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
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2)指定专人向投资者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3)
告知投资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投资者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投资信用账户的开立及有关事项
1. 投资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程序如下:
(1)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开户申请。
(2)
证券公司办理客户征信。
(3)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4)
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配号申请。
(5)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配号申请予以配号。
(6)证券公司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印制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投资者。
2. 投资信用证券账户具有的功能
投资者发出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需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因此,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是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前提。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明细数据反映了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数量,投资者可以根据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明细数据,向证券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3. 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关系信用证券账户独立于普通证券账户,是新开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如果提供的保证金是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需将这些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融券交易结束后,剩余的担保物需转回至普通证券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经证券公司同意,投资者可将超过维持担保率300%以上部分的担保证券,转回至普通证券账户。
4. 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的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5. 投资信用资金账户的开立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必须按照第三方存管的方式,在商业银行开立,并由客户、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三方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自然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证券公司办理开户申请,在证券公司审核通过后,由证券公司通知商业银行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为法人时,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证券公司办理开户申请,在证券公司审核通过后,由证券公司通知商业银行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6. 信用证券账户的注销
投资者应当向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投资者应当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将剩余证券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
7. 信用证券账户销户后的重新开户
证券公司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后,如果投资者需要重新在该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在向新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通过原证券公司注销其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
8. 信用证券账户卡遗失、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的处理投资者需要办理信用证券账户卡遗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时,由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
9. 信用证券账户中资产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的处理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产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证券公司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
注意融资融券的5大细节
参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必须了解以下5大细节:
1. 账户开立
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要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另行开设信用交易账户,而该账户也只能参与交易所指定范围内的证券品种的买卖。
可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品种通常必须具备业绩良好、流通量大、换手率高、价格波动程度较低等条件,以避免助长投机和市场操纵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股权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也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要求之一。
交易所每隔一段时间,重新对标的证券的名单进行审核和确定,并向市场公布。而当某只股票的融资融券余额超过一定限度,或者出现交易异常情况时,也可能暂停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
2. 资质评估
融资融券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信用交易,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风险控制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从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证监会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资格也作出了约束。
同理,在融资融券交易账户开设之初,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券商有必要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操作能力、信用记录等资质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判断是否可以向该投资者开放融资融券业务,以及融出的最大额度和利率水平。这一流程和银行的征信评估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以评估客户的信用水平和偿付能力为主要目的。
3. 保证金存入
在确定了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上限、利率等条件之后,该投资者需要把现金或股票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参与信用交易的保证金。其中的股票也必须是交易所认可的、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品种。
所有存入股票的市值,都乘以一定的折算率,再加上所有现金,就是投资者可以使用的保证金额度。这里所说的折算率,是在证监会规定的范围内,由券商自行决定的,可用保证金对抵押证券市值的比率。在确定折算率时,必然要考虑不同证券的风险程度,赋予不同股票不同的数值。《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对各证券品种折算率的上限都做出了规定,例如国债的最高折算率为95%,上证180指数成分股、深证100指数成分股最高折算率为70%,等等。
假设某券商规定股票S的折算率为70%,50ETF的折算率为90%。某投资者开户后存入100万元现金、市值50万元的股票S和市值70万元的50ETF,那么,他的初始保证金余额就是:100+50×70%+70×90%=198(万元)。
4. 融资融券限额
有了存放在保证金账户的自有资产,投资者就可以向券商进行借贷了。投资者可以向券商借入现金买进股票,也可以借入股票卖出。保证金总额除以借贷的金额或者股票市值,就是保证金比率。在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之后,融入越多的资金买股票,或者融入越多的股票卖出,保证金比率也就越低。《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融资和融券的保证金比率的下限都为50%,也就是规定了一定数额保证金所能借贷的最大现金或者股票市值。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通常都是被锁定的,即投资者不可以再用这部分资金买入其他股票,只可以用来把原来融券卖出的股票买回还给券商。这就排除了资金被无限放大的可能。同时,为了避免在市场下跌时做空,影响正常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还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也就是说,融券卖出只能挂卖单,而不能主动卖出。
紧接上例,假设上例中该投资者的经纪券商规定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率均为50%。根据该投资者存入资金和股票计算得出其初始保证金余额为198万元,则他最多可以融资买入市值396万元的证券。如果全仓买入,则该投资者的保证金比率就达到:198/396=50%,恰好达到券商规定的保证金比率下限。此时,投资者就不可以再通过信用交易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了,除非先平掉一部分信用仓位,释放保证金。
5. 担保维持
随着股价的变化,投资者信用账户上的担保品市值、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以及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都会发生变化。券商需要随时计算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率:维持担保比率=信用账户资产总值/信用账户负债总额。
根据《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只有维持担保比率高于300%,投资者才可以从信用账户中提取现金或者证券。而当维持担保比率低于130%时,券商必须要求投资者追加保证金或者偿还部分负债,如果在几个交易日内维持担保比率仍然低于规定的下限,券商会对投资者账户的证券执行强制平仓。
在融资买入刚刚发生时,上例中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率立刻达到:(198+396)/396=150%;而如果融资买入的证券市值下跌25%,达到297万元[396×(1-75%)]时,维持担保比率也就下跌到:(198+297)/396=125%。如果券商规定的维持担保比率下限为130%,此时一经触及,券商就会提醒投资者追加保证金;如果两个交易日内投资者没有做出反应,而证券市值仍维持在316.8万元(396×130%-198)以下,则券商将自行卖出投资者融资账户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