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l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五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粤府[1997]35号为了依法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含冰毒)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并给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黄素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犯罪行为之一者,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前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依法严厉惩处以贩养吸、零星贩毒的犯罪活动,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必须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逾期不登记的,一律收容强制戒毒;凡经戒毒后的重新吸毒的,一经查获一律送劳动教养,继续戒除毒瘾。
四、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旅馆业、个体出租屋等经营单位或业主,凡容留、纵容包庇他人在其所属场所进行贩毒吸毒(含摇头丸、忘我、蓝精灵等毒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五、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强制戒毒所一律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凡经省卫生部门批准开办的自愿戒毒所,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封闭戒毒,严格管理。未经批准开设的戒毒所和私人开办或承包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必须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自行停办,逾期不停办,依法予以取缔。
七、消除毒害,人人有责,全省人民行动起来,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分子,贩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督促有贩毒行为的亲人投案自首;吸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和带领有吸毒行为的亲人到公安机关登记。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节)禁毒三字谣
罂粟花,海洛因,祸之首,殃国家。
染毒瘾,受折磨,头撞墙,口吐沫。
面肌黄,瘦如禾,吸过量,见阎罗。
伤风化,万人唾,众乡邻,指脑壳。
买毒品,耗钱帛,债台筑,家必破。
惹是非,家失和,亲友间,动干戈。
为吸毒,生邪恶,女为娼,男勒索。
坐班房,食苦果,法网恢,难逃脱。
惜生命,拒诱惑,守法纪,爱祖国。
我同胞,齐奋起,堵毒源,铲毒祸。
思考和练习
一、填空题:
1.我国的禁毒方针是“、、”并举,标本兼治。禁毒的主要做法是有毒必,贩毒必、种毒必、吸毒必。
2.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这是我国关于禁毒的一项较完备的法律规定。1995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这些法律和法规在禁毒斗争中起到重要作用。
3.我国《关于禁毒的决定》共有条,规定毒品犯罪的罪名有项。《强制戒毒办法》共有条。
二、问答题:
1.“三禁并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我国开展禁毒斗争有哪些做法?
3.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怎样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