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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做好遗产规划

在国内正处于经济高增长的阶段,居民储蓄和居民的财富在积累的时刻,越来越富裕的人可能一生积累一笔的财富。这笔财富怎么花费?谁来继承,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因为老人去世之后的遗产问题而打官司。所以遗产的继承就是我们一生理财的最后的句号。

一、遗产与遗产税

孩子是父母的愿景,把资产留给孩子,是大多数中国人对自己身后的安排。财富得来不易,若能规划妥当,在资产转移及遗产继承时可避免许多麻烦的税务问题。

1.什么是遗产

说到死,中国人总是比较忌讳。实际上,忌讳可以理解,避讳就没有必要。死亡是所有人都要面对的问题,逃避不如正视它。对遗产进行合理规划,就是一种积极的态度。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此外,还包括个人承包的收益。

可见,不管是穷是富,每个人都会留下遗产的,只是多与少的差别。

2.遗产税

现在社会传言可能以后要征收遗产税,这个遗产税对于我们来说,虽然提到日程上,但是要实施可能不太可能,因为美国和日本这些很多国家的遗产税都是资本主义很发达的时候,或者国民经济很庞大的时候来进行这种做法。

遗产税是否开征,专家学者们已经争论了几年。大家都说遗产可能以后按照20%比例征收,但这个只是一个设想,要实施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但随着经济与法律的发展,征收遗产税已经是必然的事。

按照国际惯例,遗产税一般在40%以上,德国的遗产税率甚至高达50%。面对如此高比例的税收,我们理当未雨绸缪。如何对遗产进行规划,采用合理的方式避税,值得仔细地思考。

二、知识产权与遗产继承

很多人关心遗产的一些分配,包括房产、地产、字画、古玩、一些存折,还有一些现金,和一些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是基于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里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房产等都好理解,无形资产比较难以理解,我来详细解释。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它既有人身权的内容,又有财产权的内容。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让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可以作为遗产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有:

1.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因著作权的行使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取得的报酬、稿酬的权利,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继承。一般来说,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只能由继承人来保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在中国,发表权也属于人身权的一种,但如果死者生前未发表,但又未表示不发表的,则在作者死后50年内,可由继承人行使发表权。

2.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死亡,则其权利由继承人继承。按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取得须经登记,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专利,要凭继承权证书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继承登记。

3.商标权中的财产权

商标权包括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死后,商标专用权由继承人继承。在中国,同专利权一样,继承人继承商标专用权后,要凭继承权证书到国家商标局办理专用权继承登记。

4.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在中国,自然人对自己的科学发现、创造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在获得的奖励中,荣誉证书、奖章和奖状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与继承。而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属于财产权利,可以继承。

5.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也可以继承。例如,在中国民间,有许多家传绝技、祖传秘方,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知识产权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从总体而育,凡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财产权利都可以继承。

三、提前做好遗产规划

大多数的中国人对遗产规划比较陌生。实际上,遗产规划就是在生前把准备留给子女及家属的资产安排好,让继承人日后少交相关税费,它不仅仅是单纯的遗嘱。人们在头脑清醒时把财产分配好,就可避免在失去自理能力时的无奈。遗产规划的好处很多,规划好的遗产可以避免法律纷争,利于家庭和睦;又能够保护隐私,防止遗产争夺的大战。

1.遗产规划可以合理避税

很多国家都开征遗产税,而且很重。子女继承遗产之前,必须先筹一笔遗产税款把税款缴清。如果父母没有事先进行遗产规划,身故时又没有留下足够的现金和存款,庞大的遗产税时往往会成为孩子沉重的负担。所以,外国人都重视通过遗产规划来合理避税。

我认识一位王阿姨,50多岁,有房有车,孩子参加工作了,她和老伴也开始面临养老与遗产的问题。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他们开始全面完善自己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规划好退休后的生活,安享晚年。此时,对遗产的安排也要提上日程。

投资保险因而成为最佳的避税方式之一。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子女作为保险金受益人,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选择适当的保险品种,有意识地用巨额资金购进投资型保险,以子女为保险受益人,身后就能留下一大笔不用缴税的遗产。

遗产避税可以选择两种保单,一种是养老金,另一种是万能寿险。追加一份养老保险,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进一步保障,另一方面,无论被保险人在或不在,养老保险都可以持续领20年。只要将受益人的名字写成子女,就可以在身后规避遗产险。

万能寿险也是同样的道理,将受益人写孩子的名字。存第一次钱后,随时存,随时取。身故后所有的保险金都将属于受益人。

2.遗产规划可以回避纠纷

前两年,传得沸沸扬扬的某著名艺术家病逝后,其长子和妻子为争当遗产执行人打得不亦乐乎;而某集团董事长因晚期肠癌不幸逝世后,由于其提前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了遗产规划,总资产35亿元的集团得到了平稳过渡,并继续发展壮大。可见,遗产规划,律师“把脉”好处多!

我再讲一个著名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因版权纠纷,末代皇帝溥仪的自传《我的前半生》被申请为无主财产。面对法院发出的认领公告,溥仪唯一在世亲弟溥任的代理人黎园宣布,溥任一定会在法定认领期内认领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

1964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指示,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定稿本)曾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发行,在社会上引起过强烈反响和好评。1967年溥仪去世,该书著作权由溥仪的遗孀李淑贤女士继承。1997年李淑贤去世,她无儿无女,也没有其他继承人,去世时也没有遗嘱。群众出版社因此于2007年请求法院认定《我的前半生》为无主财产。2007年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该书将收归国有,以后收益归国家。

在清史专家、北京社科院研究员李宝臣看来,《我的前半生》(定稿本)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有溥仪十年日记(1956至1967),记录了一个失势的帝王变成了平民之后的心态以及时代变迁;二是新增附了朱家晋先生对本书部分史实的订正。

黎园表示,溥任先生此次特意将《我的前半生》(定稿本)版权独家授权给同心出版社,一方面是其家族为了纪念溥仪先生逝世四十周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经济利益,侵犯溥仪的著作权和隐私权,胡乱解密,严重伤害溥仪家属的感情。因此他还特别表示,该版一定要附上朱家晋先生的修订,保持原貌不能增减。

当受邀为该书写序时,溥任附上了这样一句话:“……辛亥革命以后,我的家族历史溶于民族历史之中,一并成为过去。……”

这个是一个典型的著作权的遗产纠纷,由于遗孀李淑贤女士去世,她无儿无女,也没有其他继承人,去世时也没有遗嘱,所以这个著作权就存在继承的纠纷。如果订立遗嘱,则可按照遗嘱来办理,不用由法院来判决。

3.如何立遗嘱

一般用遗嘱来继承遗产都是这样,第一就是说口头遗嘱,比如这个说遗嘱的人,立遗嘱的人,在形势比较危急的时候,在场的有两个人作证,有些非关联性的,然后他可以立遗嘱,之后在清醒的时候,把遗嘱写成书面,然后他签字,然后在场的人签字,这个口头遗嘱是有效的。

还有一种就说是在最危急的时候,还有一个录音遗嘱,也是录完音之后,有两个人在场,做一个证明。

最不争议的遗嘱就是书面的遗嘱。举例:某人要去世的时候,他有两个孩子,有一套房子和150万现金,他写了一份遗嘱,我把我的房子给大儿子,我把我的现金给我的二儿子,立遗嘱后,他的两个孩子签字,这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遗嘱。

但是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个人“去世”是心脏病,造成假死,被医院抢救过来了,救过之后,他感觉大儿子非常好,一听我说心脏病,赶紧感到医院照顾,而二儿子听到之后,不仅没有到医院,而且想要他赶紧死,要得遗产。

这个老人非常不痛快,他又写了一份遗嘱:由于我在生病的时候,老大照顾好,老二照顾不好,在这种情况下,我决定把财产房子给大儿子,150万也给大儿子,二儿子一分钱不给,然后再签上日期。

公布遗嘱之后,大儿子可能愿意,二儿子就不愿意了,可能就要对薄公堂或者要打官司,根据法律遗嘱规定,就是最后一份遗嘱在清醒的情况下为准,那么第二份遗嘱就应该有法律效力,前面一个无效。按照最后一个执行。

§§第七章 黄金投资:财富时代的炼金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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