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成立自然人企业的对象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自然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
1.申请开办人员及经营范围
申请开办自然人性质企业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农村村民;
其二,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其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
其四,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
其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企事业单位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对自然人企业所从事生产经营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自然人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也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2.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
其二,农村村民。
其三,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其中主要包括: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退休职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单位技术利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停薪留职职工(主要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要求停薪留职的富余固定职工);刑满释放人员、劳教解除人员;侨居中国的外国侨民(根据公安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凡居住在城镇的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和经营能力的外侨待业青年、退休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符合条件者)。
其四,军队复员转业军人。
其五,普通高校毕业生。
从实际看,由于军队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的大学生以及城镇下岗职工人数的不断增加,这些人中间有许多人选择自主谋生的手段,所以从事个体经营的人数正在呈上升的趋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这一社会现状在不断的简化登记注册的手续,方便个体经营者登记注册。
3.城镇退役士兵、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优惠
200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意见》指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个字[2003]第76号文件《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高校毕业生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都可以从事个体经营。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了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之日起,高校毕业生凭此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