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类公司在注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有具体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文件
其一,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表5-1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样表。
其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其三,公司章程(加盖企业印章)。
其四,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依法办理转产转移手续的有关文件,所评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应提交财政部的确认报告,所评估资产是非国有资产的应经公司股东会确认。
其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其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其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其九,公司的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的住所同时提供租赁协议)。
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所需文件
其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其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其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签字及股东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其四,公司章程(加盖股东印章)。
其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是指由发起人提交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其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有关文件。
其七,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其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其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其十一,公司住所证明(产权证或出租许可证、租赁的住所同时提交租赁协议)。
其十二,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其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其三,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其四,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其五,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其六,出资人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文件。
其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其八,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的住所同时提交租赁协议)。
其九,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