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如何合法经营-学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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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及歇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从事工业、手工业或商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既是资金的所有者,又是全权的经营者和劳动者,并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具有自然人和经营者双重身份。作为自然人,其当然享有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切权利,包括一般经营组织所不可能享有的婚姻自主权、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同时,其作为个体工商户,又享有法律赋予的、不是一般自然人所能享有的经营的权利,如请帮手、带学徒、起字号、签订经营合同等工商业经营的权利。按法律、法规要求,其取得双重身份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依法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而属于营业适用的市场主体。

1.开业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申办个体工商户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其一,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从工商机关领取)。

其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

其三,职业状况证明(失业证或下岗优惠证、停薪留职证明、离退休证明、辞职证明)。

其四,计划生育证明(提交独生子女证或婚育证、外来人口须提交暂住地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生审核证明)。

其五,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原件、产权证、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其六,经营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审批文件资料。

其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个字[2003]第76号文件《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凭此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发出通知,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免交工商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工商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的决定。对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应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其一,个体工商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从工商机关领取)。

其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三,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3.歇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应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其一,个体工商户签署的申请歇业登记申请表(从工商机关领取)。

其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三,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