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如何合法经营-学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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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无照经营表现、查处与责任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无照经营破坏了市场准入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政府宏观管理所依据的信息失真,部分无照经营行为甚至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窝点,成为各类重大隐患的根源,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所以,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入市场准入登记注册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当国家经济警察的角色代表国家严守企业的市场准入关。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市场准入行为。在我们的国家日益进入法制化的今天,对任何一个创业投资办企业的人来说,都必须自觉的遵守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这一点上可以说不能越雷池半步,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并已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除此而外,还有八部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做出了处罚规定。即《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以上这些法律和法规对企业的无照经营行为都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各类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登记注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作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必须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约束,只能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否则就要承担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后果。

1.无照经营行为的表现

以下五种表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其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其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其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其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其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无照经营行为查处规定

我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所以,工商机关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要机关,其他部门是辅助查处机关。

对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其余的无照经营行为全部由工商机关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行使下列职权:

其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其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其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其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其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其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3.无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实际来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以净化市场经济秩序。近年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各地各级工商机关掀起一浪高于一浪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活动,加大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无照经营违法情况较严重的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治理。以各大中城市的主要商业街道、社区、城乡结合部、商品交易市场、商城、商厦及郊区(市)县城乡镇农村场镇等生产、加工、商贸场所为重点整治区域。对从事成品油、药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食品、烟酒、汽车、农用机械、农资化肥等生产、加工、销售行业;文化娱乐(含网吧)、浴室服务(含桑拿按摩)、餐饮、旅游、医疗服务等服务行业;房地产中介、货运代理、职业介绍等重点行业和单位进行清理检查。例如据统计,仅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2003年就检查各类经营户56095户,其中无照经营10516户,责令整改、补办营业执照7291户,增加经营范围3430户,依法取缔525户,罚款413.40万元。当然,成都只是全国的一个缩影,工商机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净化了市场主体秩序,促进了各类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