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实物蕨菜干20吨评估作价45万元出资,货币出资5万元。登记注册后,公司将蕨菜干分三次销往韩国,获销货款38万元。公司将货款直接存入一名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从而构成了抽逃出资。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在经营过程中,其表现形式由注册时特定的物权(土地使用权、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扩展到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注册资本的形态转化,没有使注册资本脱离企业。本案公司对外销售蕨菜干,若货款没有收到,在会计分录中记载:借——应收销货款;贷——存货。这时,企业物权(实物蕨菜干)丧失,但取得了债权(购销之债),注册资本没有流失。若公司销货款收到,会计分录记载为: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应收销货款。这时,企业的债权得以实现,物权(货币)增加,注册资本也没有流失。
公司在收到销货款时直接将货币资金存入股东个人账户。这时,公司与个人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则公司注册资本事实上流失了。因为公司账户没有收到资金,而仍以虚拟的债权(销售形成的)反映其资本,销售债权实际上已不存在了(对方已付清了销货款),这时公司既没了资金又没了债权。这种情况就被认定为抽逃资金,依据《公司法》第20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该公司将公司资产存入股东个人账户,工商机关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11条第2款“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