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了15种合同,由于各个类型的合同的不同,合同履行的步骤也各有差异。但是大体来说,除了各个合同履行的准备工作以外,在完成义务的阶段,履行可以大体分为交付、验收和结算三个必经步骤。
1.交付
交付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内容和步骤。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和地点交付标的。交付的标的包括财务、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劳务等三方面的内容。
其一,交付的方式。由于合同的标的不同,交付的方式也有各种各样,例如有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有代运交付、送货交付以及自提式交付等等。交付的方式一般在合同里都有约定,交付的方式不同,由其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其二,交付的地点。一般交付的地点在合同里都有明确的约定,在现实生活中,依据标的的不同交付的地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标的是劳务和工作成果的,交付的地点一般为提供劳务和完成一定工作的当事人所在地;标的是建筑物或工程项目的,交付的地点为建筑物或工程项目所在地;标的是有形物的,交付的地点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或接受一方的所在地;标的是货币的,除现金履行外,交付的地点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
其三,交付的时间。一般在合同里有明确的标的交付的时间,但如果发生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或者延期交付时,需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合同法》就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履行合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验收
验收是指受标的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进行全面验收并予以接受。一方收到标的不等于接受标的。一方收到标的后,有权进行检验或者察看,然后表示对标的的接收或拒绝接受。
其一,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的时间、地点一般在合同里有规定。如果合同无约定的,可按照惯例和法律规定执行。例如有关货物的验收地点有三种:在装运的地点验收、在目的地验收、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双重验收。
其二,质量验收。对标的的质量验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表面验收、性能验收、使用验收和仲裁验收。如果发生质量争议,由有关检验部门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仲裁检验以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其三,数量验收。对标的的数量进行验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需方自提或供方送货交付的,应在交货时当面点清;供方代运交付的,凭托运单所列数量点验,如发现途中有缺少或损失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可以向运输部门索赔。
3.结算
结算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款项往来的清结,是为合同履行中的最后步骤。
其一,结算方式。合同履行中的结算一般有三种结算方式:现金结算——只适用于“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场合,一般仅限于合同金额较小的自然人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之间的合同结算;转账结算——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载明的银行、账号和户头进行,通过银行账户划转资金;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结算。
其二,结算中的拒付。拒付是指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中,付款方拒绝支付应付的款项。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必须具备拒付的条件,才能提出拒付。付款方拒付,应该向银行提交拒付说明书,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银行经审查同意拒付时,应在拒付说明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结算凭证一起寄交收款方开户银行并转交收款方。由于无理拒付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因自承付期满次日起,按逾期贷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