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陕西某市的某工贸公司与一个体经营者金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8.67万元,数量为200台的教学录音机。合同约定金某应该“验货后即付货款”,可是金某在收到验货后“杳如黄鹤”,逃之夭夭。该工贸公司无奈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金某一年后被抓获。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认定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这个判处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这家工贸公司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做法,值得广大中小企业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