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如何合法经营-学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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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案例19”两家“得莫利”之争

黑龙江省方正县一个小村庄名为“得莫利”,小村庄傍着松花江。哈尔滨至佳木斯市两地往返经此地时,多逢午饭时,傍着松花江的得天独厚的条件,“活鱼炖豆腐粉条”就成为路人赞不绝口的美味佳肴,并逐渐形成了一种产业。也不知是谁最先打出了“得莫利”炖鱼的招牌,有人说这招牌用了近20年了。

1993年哈尔滨的于先生悟出了“得莫利”的商机,开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得莫利DEMOLI”服务商标。1995年8月14日取得了第761582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餐馆。随之,黑龙江主流媒体报道了这一新闻,在得莫利村、方正县以至于黑龙江省都被这个商标注册震动了。得莫利村开始有人申请注册商标了。方正县的得莫利胜利大酒店也申请注册了“得莫利”商标,商标为第31类商品活鱼。

于先生获得商标注册权后,还是继续作自己的生意,经营“得莫利”鱼城,没有和侵犯“得莫利”商标专用权的人和事较真。可是到2002年,于先生发现在哈尔滨市黄河路上与自己的鱼城只有一道之隔的金凯大酒店,在牌匾上方悬挂着“正宗得莫利活鱼”的宣传招牌,堂内菜谱、账单、筷子包装、餐巾、牙签桶、碟、勺、碗、盘、壶、杯都标着“正宗得莫利活鱼”的字样,也在经营一道与自己同名的招牌菜——活鱼炖豆腐粉条。于是,于先生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就将金凯大酒店诉至法院。

当地法院经审理时,被告金凯大酒店称:店面上方的“正宗得莫利活鱼”宣传牌是为方正县的得莫利胜利大酒店宣传活鱼用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得莫利胜利大酒店注册“得莫利”商标为第31类商品活鱼,而不是第42类餐馆服务。在餐馆里使用“得莫利”商标只有本案原告“得莫利”鱼城,于先生取得的第42类餐馆“得莫利DEMOLI”服务商标合法有效,被告金凯胜利大酒店为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告诉人们,及时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己命名商标已完全不符合习惯和潮流,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是保护商标专用权法律效力的基本要求,是注册人的义务。中小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改变商标、自行转让商标、自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等。商标因长期使用,尤其是成为驰名商标后,若使用宣传不当就有可能被他人误解,使商标转化为通用商品名称,那样将危及到商标权。为防止商标转化为通用商品名称,企业在宣传时要声明是“注册商标”,在使用时需要注明“注册商标”的字样或者标记。

3.关心商标审定程序中权利冲突

企业领导和商标管理人员要重视学习了解商标注册的手续和法律知识。我国商标注册程序有保护在先的规定,商标注册局也有异议或争议程序。中小企业应该关心商标的审定注册情况,注意查阅《商标公告》,发现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就要立即提出异议裁定申请或者争议裁定申请。

4.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

中小企业要通过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了解市场商标信息情况。发现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的形为时,应当做细致的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协商,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赔偿问题。也可视侵权行为的情节,警告侵权人,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要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对商标的设计、申请、注册、保管、使用、变更、转让等一系列有关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工作进行系统管理,促使本企业职工树立起维护商标信誉的观念,将“信誉第一”落实在商标管理中去。

6.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遵守国家法律,文明经商,公平竞争,是每一户中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最起码的行为准则。中小企业要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首先要做到不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否则,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就会遭到被侵权企业的谴责和追诉,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就会被戴上“违法企业”的帽子,丧失信誉,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中小企业必须做到自觉依法办事。设计商标、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必须进行商标检索,防止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他人商标权益。使用商标时,必须按注册商标的原样使用,不要自行改变,办理商标许可时,必须验明商标注册证。总之,涉及商标问题,必须小心谨慎从事。特别是中小企业受专业法律人员缺乏的限制,有必要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搞清楚商标权利,尽量避免商标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