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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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一)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

由于以苏联、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于没有完成现代化的不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产生后就有一个政治发展的实质和目标问题,而政治学所研究的政治发展,正是与现代化这一特定的历史进程联系在一起的,它指的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政治所发生的变化,这一变化的实质和目标就是政治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因此不发达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

在当代世界民主是个争议很大的重要概念。美国学者拉里·戴蒙德(Larry Di amond)说:“对于追踪民主的进步并理解其原因与后果至关重要的是民主一词是否有很高的概念清晰度。不幸的是,在突然膨胀的有关‘民主’的经验研究和理论文献中,突出的是概念的混乱,这种混乱是如此严重,以至于科利尔和斯迪芬·莱维茨基找出了约有550多种‘分支类型’的民主。”从词源上说,学者们公认,现代汉语中的“民主”一词译自英文de mocracy,而这个英文词又源于古希腊文de-mokratia,其基本含义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政权”。在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中,列宁的民主定义大概是最权威的:“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对民主的理解也是不统一的。1996年版《现代汉语词典》对“民主”下的定义是:“(1)指人民有权参与国事或对国事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2)合乎民主原则。”2001年版《新华词典》基本参照了这个定义。胡福明主编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的《政治学词典》对“民主”下的定义是:“指在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中由统治阶级多数人实行统治的一种国家制度。”1989版《辞海》对“民主”下的定义是:“原意指人民的权力。民主用于国家形式、即成为一种国家制度。与‘专制’相对立。民主不仅指政体,首先指国体……”。《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对民主下的定义是:“以多数人的意志为政权的基础,承认全体公民自由、平等的统治形式和国家形态。”侯少文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一书中给“民主”下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定义:“从广义上讲,民主是一种在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中,以尊重多数的意志、利益和平等权利为原则的社会管理形态。从狭义上讲,在阶级和国家存在的社会里,民主主要表现为‘一种国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

从以上列举的几个定义,足以看到我国理论界对“民主”的不同理解。如果从统治形式和国家形态的角度看,《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的民主定义抽象度最高,涵盖面最广。侯少文的广义民主定义的优点则在于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理解民主,考虑到了非阶级民主(如原始民主)的存在。

在西方著名学者中,约·熊彼特的民主定义是影响最大的。他在1942年出版的名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认为:“民主”是“一种形成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之下,个人通过竞争性的方式争取人民的选票来获得决策权力”。塞缪尔·亨廷顿在近50年后说:“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民主概念的这一最重要的现代内容是由约瑟夫·熊彼特在1942年探讨出来的。”亨廷顿在《第三波——二十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中在熊彼特定义的基础上也对“民主”做了修正性界定:“评判一个二十世纪的政治体制是否民主所依据的标准是看其中最有影响的集体决策者是否通过公平、诚实和定期的选举产生,在这种选举中候选人可以自由地竞争选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参加选举。用这种方式来界定,民主政治涉及到两个维度,一个是竞争,一个是参与”。“如果用普选的方式产生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实质,那么民主化过程的关键点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法产生的政府”。

以熊彼特和亨廷顿为代表的民主定义符合西方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以竞争性政党制度为标志的民主实践,但与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迄今为止的民主政治的探索性实践有明显的矛盾。从阶级性来看,不论发达国家、还是绝大多数不发达国家的民主,其主导力量都是资产阶级及其政党,而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的主导力量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共产党,实行的是非竞争性的政党制度。

综合各种民主的具体形态,从广义上说,民主是全体成年公民选举、监督和罢免权力组织及其领导人、以少数服从多数和适度分权为根本原则的制度和机制。这个含义适用于国家形态的民主,也适用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从狭义上说,在阶级和国家存在的条件下,民主又主要表现为“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即统治阶级内容的民主和对被统治者的专政的统一。这种制度可以是全民性的,也可以是阶级性的,但充分的民主是全民性的,即全体人民的权力。民主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域,也可以体现在经济和社会的其他领域;民主主要在国内实行,也可以在国际上实行。

民主是政治制度、行为过程、原理体系和规范程序体系,是完整的体系。从普遍性上看,民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选举制。有选举制度不一定有真实的民主,但没有选举制度必然没有任何民主。选举制是民主的根本标志。选举制意味着权力组织及其主要领导人必须由选举产生。第二,自由与平等。自由与平等既是民主的前提,又是民主的重要内容。自由就是公民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自我支配、自主决定自己事务和行动的权利。在民主制度下,公民至少拥有人身、宗教、言论、出版、集会、契约和贸易等方面的自由。平等则意味着反对特权,公民在基本权利方面是公平、等同的。第三,多数与少数关系的原则,即少数必须服从多数的裁决,而多数则必须允许少数保留不同意见。第四,法制原则,民主的各项规范必须法制化,宪法和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第五,程序化,一切民主的行为都按规定的步骤和次序进行。第六,分权和制衡。民主意味着适度分权和互相制约,主要权力由一个组织和一个人独掌就是专制和独裁。第七,大众参与和广泛监督,尤其是后者;有监督未必有民主,没有监督特别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就没有民主。第八,任期制和限任制,即废除掌握实权的主要领导职务的终身制。第九,政党制度,近现代民主总是与一定的政党制度相联系的。第十,竞争机制,没有一定的、规范的竞争机制就没有健全的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的、以社会化的发达生产力和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先进精神文明为灵魂的政治制度、国家形态和社会管理组织系统。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为社会主义民主指明了根本原则和发展方向。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基本问题有二个:一是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二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如何建设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的全体人民的民主制度和社会管理系统。因此无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些学者和政治家混淆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区别,斯大林这位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创始者是认识到这一区别的。他在苏联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不久作的《关于苏联宪法草案》报告中明确指出,再不能把苏联“工人阶级叫做无产阶级”,“苏联无产阶级已经变成完全新的阶级,已经变成消灭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苏联工人阶级。”他不再把苏联的国家政权叫做“无产阶级专政”,而叫做“工人阶级专政”。因此他认为,民主在苏联“是给劳动者享受的民主,也就是说给所有的人享受的民主”。

关于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民主”,马克思恩格斯有明确的论述,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无产阶级革命,就是使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消灭专制和独裁;二是无产阶级要建立的国家必须是废除君主制的共和国,是“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由于他们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存在阶级、国家政权和政治的社会,他们没有建设社会主义的亲身实践,所以不可能对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做出直接的论述。

十月革命后,列宁对过渡时期的苏维埃民主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并明确使用了“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概念。1918年的苏俄宪法在世界大国中首次规定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选举权。但由于苏俄经济文化的落后,列宁在世期间不可建立起健全的民主制度。列宁在1919年3月说:“我们深深知道,俄国文化不发达是什么意思,它对苏维埃政权有什么影响;苏维埃政权在原则上实行了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对全世界作出实行这种民主的榜样,可是这种文化上的落后却限制了苏维埃政权的作用并使官僚制度复活。”他主张通过长期的教育工作、组织工作、文化工作来改变这种状况,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列宁在1923年指出:“我们的文明程度也还够不上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

斯大林成为苏联主要领导人后在其执政的初期尚能遵守民主集中制。他为苏联制定的1936年宪法有值得称道的内容。有的美国政治学者在苏联解体几年后还肯定:“在字面上,斯大林为苏联制定的1936年宪法几乎是民主权利的一个典范。”但斯大林并没有为这部宪法条文的实现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他创立的高度集权的社会模式实质上扼杀了民主。他搞的“大清洗”严重破坏了法制,造成难以数计的冤假错案,骇人听闻地屠杀无辜,严重破坏了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声誉,成为后来苏东剧变的重要历史根源之一。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湿夫时期虽然为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了一些努力,但都没有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戈尔巴乔夫后期的改革走向西方民主制,最终使苏联解体。这场巨大的悲剧充分验证了列宁在十月革命前的预言:“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建设中就探索了政治民主的建设。1939年5月4日,毛泽东在《青年运动的方向》中使用了“人民民主”这个词,指出中国民主革命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人民民主的共和国。”1948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在关于重印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的说明中提出,中国要“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翌年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宣布了中国新民主主义国体的基本思想。1954年6月,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说:“我们的民主……是人民民主”,“用宪法……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毛泽东在这里阐述的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统一起来的思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有长久意义的基本思想。可惜的是,毛泽东在实践中并没有认真落实这一基本思想,也不尊重宪法权威,很长时期政治民主被严重忽视了和破坏了。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确认:“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主要历史教训,一是没有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二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

(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作为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总结我国和其它国家民主建设的经验教训,发表了关于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的一系列论述,形成了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主要包括:

第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邓小平认为1978年以来,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另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

第二,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制化。1978年以前中国忽视民主政治的一个表现,就是忽视法制建设,人治压倒法治,虽有有法不依的情况,更多的是无法可依,长官意志决定一切。1978年,邓小平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79年6月他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

第三,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都需要改革。1978年10月,邓小平就提出了政治改革,当时的措词是“改变上层建筑”,以便“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报告,成为中国政治改革的纲领性文献。他提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报告首次使用“政治体制”概念,把中国的政治改革规范在“政治体制改革”这一框架内。1980年9月和11月以及1987年6月,邓小平三次阐述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第四,实行“一国两制”,也就是在统一的中国内发展两种不同的民主,即大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台湾、香港和澳门发展资本主义民主,实行高度自治的政治民主。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民主理论的重大发展,已经和将要开创在一国内两种民主长期共存、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新局面、新制度模式。

第五,在大陆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照搬西方的政党制度和三权鼎立,同时要坚决清除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

1989年的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民主理论,基本内容是:

第一,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政治民主。1990年12月,江泽民指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保证,也是我国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说:“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他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增加的新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健全民主制度,积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二是加强法制建设,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三是积极推进机构改革,切实解决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和官僚主义严重的问题;四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五是维护安定团结,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6年初,江泽民在题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更为完整系统的表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论述高屋建瓴地揭示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内涵:依法治国的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和以及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各项活动都依法进行,即立法机关依法立法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行各业和公民都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根据党中央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具有了最高法律效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学说和制度文明的重大发展,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重要进展,其实质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创新。

第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是什么关系?过去把法制建设看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以两个文明的划分为哲学基础的。近年来理论界有学者提出,应将制度文明单列出来,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并列,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各种制度的发展和健全。十五大报告提出:“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这一论断对于制度文明的研究和推进具有重大意义。江泽民在2000年6月提出的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理论创新,体现了对制度文明的重视,研究和推进制度文明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长期任务。近年来,江泽民多次使用“政治文明”的概念,其内涵主要指民主法治建设,这对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有重要作用。

第四,尊重和保障人权。1991年以来,中国政府相继发表了一系列人权白皮书,阐述了我国对人权的基本观点、政策和法律,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上的历史性转折。此后中国共产党一直强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在实践中高度重视推进和发展中国人民的人权事业,为保障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和其他人权,进行着锲而不舍、艰苦卓绝的努力。

(三)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实现的伟大历史转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吸取过去近30年轻视民主制度建设的深刻教训,为防止“文革”浩劫的重演,确立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基本方针,开创了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义无反顾的探索、努力和实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架构。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颁布以来,通过了1988年、1993年和1999年的三次修正案。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我国在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创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依法行政、公正独立司法、人权保障、基层民主、民主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架构。这一民主制度架构的创立,既是中国共产党人借鉴和发展人类历史上优秀民主遗产的成果,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民主建设和制度创新的伟大成就,更是我国人民在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的根本制度保证。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根本政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实践中,把人民主权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这一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制”民主。其具体运作机制是:人民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前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后者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进行活动,在充分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选举表决程序,选举或任命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决定国家及地方各级的重大事务。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则向人民负责。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人大的各项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立法权,二是决定权,三是任免权,四是监督权。我国的这种“代表制”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是维护人民利益、实现人民权利与国家制度相统一的政治组织形式。

2.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统一战线理论从实际出发所创立的新型政党制度。这种政党制度,不仅从本质上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而且从形式上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它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我国的这种政党制度和政党政治,是人民民主的集中体现,是在人民根本利益基础上的执政、参政和议政,是新型的政党制度、政党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政党政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这种政党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坚持和完善这种政党制度,是关系到执政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独创的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中有效解决中央与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之间关系,保证少数民族与汉族共同繁荣发展,保证边疆稳定和国家统一的基本民主制度。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和文化演变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有效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重要民主制度。现在,全国共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旗),国家在这些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其实质是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地位,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及地方性事务的民主权利,以不断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互助、合作和友好关系,实现共同繁荣。

4.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确定的一项基本方针和制度。“一国两制”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国家主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之上,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性质的民主制度。这就形成了在一个国家内,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种民主制度相互区别、长期共存的格局。

5.基层民主制度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不断发展,民主的不断扩大是人民民主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主要表现在:民主的内容由主要是政治领域,逐步扩大到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民主的方式也呈现出既有高层的国家和地方民主,也有基层的民主,而且基层的民主呈现愈益扩大的态势。在我国基层,除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广泛的自治的民主权利外,各种社会团体如学会、协会等,各种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剧团等,也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的民主权利。

由于基层组织(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遍布全国各地,它们的活动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它们的努力,就可以为人民群众广泛行使民主权利,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提供现实可行的主客观条件,因此,随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扩大全体人民参与基层自治管理的民主势所必然。基层的民主自治是民众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实现现代民主的有效形式。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这是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有效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普遍和直接参与,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城市和农村基层中分别实行居民委员会制度和村民委员会制度,以及在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形式。截至目前,全国城市已建立10多万个居民委员会,农村建立了92.8万个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村民的合法权益,办理本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我国宪法对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作了专门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明确要求,必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压制民主、强迫命令等错误行为”。由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最直接、最广泛的伟大实践。

6.民主监督制度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提出“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著名论断,被称之“阿克顿定律”。尽管并不准确,但说明了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只要有绝对的权力存在,本身就意味着绝对的腐败;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只要还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就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权力就会异化,凌驾于民众之上,为所欲为,侵蚀和破坏民主,最终导致人民民主制度的解体和人民民主权利的丧失。民主监督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民主,就没有真正的监督;没有监督,也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民民主。监督权是人民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人民赋予,也必须由人民来行使。

用什么力量和方式监督制约权力,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世界性课题。实践证明,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行之有效的力量和方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权力系统,权力起点是人民主权原则下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将权力授予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行政、司法等机关,由它们负责执行和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最终的所有者,由于“权力不受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是权力运行的法则,所以,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直接监督权,可以监督代表活动的合法性,并依法罢免其选出的代表;另一方面,人民拥有间接监督权,方式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对由它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由此构成了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国家机构并由人民监督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的权力系统。

我国目前已形成纵横交错、内外相应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人大监督:包括对立法的监督,对行政执法和经济工作的监督,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以及对有关人事事项和财政事项的监督等。(2)行政监督: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系统内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的监督,《国家行政监察条例》对行政监察的体制、对象、任务、权限、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行政机关内部上级机关和人员对下级机关和人员的监督也发挥了重要作用。(3)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内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法院、监狱、劳改场所等进行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等。还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这些监督对于保障社会主义民主都发挥了重要作用。(4)民主党派监督: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等组织形式,以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的活动,进行监督。(5)社会监督:公民和社会群众组织、人民团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人民意志,侵害公民权利等行为实施的监督为社会监督。其基本形式有公民的监督、人民团体和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

尽管我们已经建立了初步的民主监督制度,这套制度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来看,从现实中屡屡出现的大案、要案和腐败现象依然严重来看,民主监督制度不仅要完善,而且要加强;民主监督理论不仅要解释现实,而且要加强研究,回应现实。

7.依法行政制度

依法行政是实现人民民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是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迫切要求。我国的依法行政制度,既具有一般法治国家对行政行为的依法授权和控权的内容,如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设定等;也具有建立在四项基本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所形成的自己的特色,如这项制度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片面地强调对人权的保障。

在我国依法行政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制度;二是关于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其职能的行为的法律制度;三是关于对行政监督,即监督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

依法行政,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保证,是从严治政的根本需要。为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实现政府行为方式的根本转变,必须不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努力克服脱离群众、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消除本位主义和地方主义,坚决遏制腐败,从而保证行政的廉洁、高效、公正和务实。

8.司法独立公正制度

司法权的基本功能是依法裁判,司法权运作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当事人通过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在法院审判中寻求公正的处理结果。为保证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人民民主政治设计了司法独立的法院制度,以避免司法权受到外界的干预。司法平等和司法民主是现代司法权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制度和程序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则,实行审级制度、辩护制度、陪审制度、控诉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在人民民主政治中,根据上述原则和制度运行的司法权已成为维护民主制度与民主权利的重要屏障。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公正作为我国司法的价值目标正式提出来,是我们党对司法权认识的深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既是人民民主的本质属性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对司法的基本要求。

所谓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惩罚违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所以有人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在司法机关,法律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是非曲直得不到辨别,那就是司法腐败。在我国,司法腐败是司法公正的大敌,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大敌。我们必须努力推进司法改革,恢复和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体制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司法独立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享有依法独立行使的司法权,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都无此权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只须服从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司法机关以独立的方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任何非法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与此同时,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必须接受党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接受人大和舆论等的监督,而不是绝对的司法独立。

9.人权保障制度

人权是人作为人、基于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争取和实现人自身应有的权利,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对于国家政权来讲,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于人民的个体来讲,则是对权利的真实享有。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和完善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的基本要素。作为国家形态的社会主义民主,正是建立在公民权利得到确认、保障和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的民主。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充分保障各项人权,宪法对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作了全面规定,既保障公民的人身人格权、生存权以及政治权利和自由,又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保障个人的人权,又保障集体的人权;既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权,又维护国际上的和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这些法律和其他立法一道,构成了比较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

1978年以来,我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迄今已加入18个国际人权公约,并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在此基础上,我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充分实现人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目的之一,但这又是一个渐进的持续的过程,不仅需要立法、司法等制度和程序的保障,也需要物质、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条件。我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将不断加强和完善人权法律保障制度,更有效地保障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全面实现。

10.干部人事与廉政反腐制度

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随着共产党的诞生和发展,随着党领导下的革命武装力量和民主革命政权的建立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建国后继续沿用,并逐步得到了完善。由于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不同,干部人事制度也就有不同的具体内涵。目前,我们讲的干部人事制度,是指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考试、选拔、任用、考核、晋升、奖惩、培训、工资、福利、退休等管理制度的总称。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干部也是关键因素之一。干部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有多种角色功能;作为公民,每个干部依法享有各项民主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分子;作为干部,他们依照人民意志行使法定职权,是人民的公务员;作为共产党的干部,他们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一员,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要我们的干部能够担当好自己的角色,特别是能够忠实履行公务员的职责和党员的义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就一定能够在21世纪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机。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1979年以来,我们逐步改革了原有干部人事制度,废除了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实行了任期制;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同时,改变了任用干部的方式,实行分级管理,并扩大了地方和事业单位的自主权;对干部实行法律化、制度化管理,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初步建立了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干部人事管理机制;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建立和完善对干部的分类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选拔、任用、轮换、回避、交流、挂职锻炼、奖惩、工资、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一整套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干部人事制度的不完善和缺陷而产生的各种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现代化建设。在干部任用上,个人说了算、封闭决策的状况并没有消除,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现象时有发生。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反对任人惟亲,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那些贪图私利、弄虚作假、跑官要官的人,决不能进入领导班子。这说明,解决干部人事方面存在的严重腐败现象已经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充分保障人民民主,从制度上、机制上减少和防止干部腐败,防止“公仆”的蜕变,对于犯有贪污贿赂等罪行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国家建立了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专门查办的制度。

在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中国共产党历来是一个认真的党、严肃的党,全党同志绝不允许党内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绝不允许党内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有广大群众的支持、参与和监督、有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的以身作则和廉洁自律,通过民主和法治的途径,就一定能够清除腐败分子,有效遏制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