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基层工会干部如何做好工会工作
36242300000011

第11章 建立健全基层工会组织(2)(2)

通过建立劳务公司家政服务中心工会,将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劳务公司工会统一组织,然后由劳务公司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会会员委托代管协议书,通过协议书规定代管会员应享受的待遇、活动、经费的收缴等,以强化用人单位工会对会员的统一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依托原企业工会直接发展会员

凡由用人单位直接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以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不论时间长短,均由企业单位工会组织直接吸纳入会,参加工会小组活动。为确保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尽快将外来务工人员吸纳到工会中来,不少地方的总工会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将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和权益的维护纳入企业工会与行政谈判和集体合同中,在集体合同中专门对外来务工人员入会和应享有的会员待遇进行明确。

7.协助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

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必须看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仍然落后形势发展的需要,离党和职工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目前,尚有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组建工会,部分职工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因此,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已经成为整个工会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意义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需要;是顺利推进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维护广大职工的经济利益、民主权利,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需要;是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职工,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造就宏大的“四有”职工队伍,使工人阶级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

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凡是开业投产的企业,不分规模大小,职工多少,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凡是企业的职工,不论在企业工作时间长短,只要本人有入会要求,都可加入工会组织。适应多数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而分散的特点,可采取不同的工会组织形式,会员人数多的企业,应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少的企业可以建立工会分会,也可以建立工会小组,也可按区域、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针对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人数少、流动性大的特点,建立流动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的会籍关系就确定在哪里。

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网络

乡镇、街道一级工会处在工会组建工作的前沿,更多地承担着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组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当前,首先要把乡镇、街道一级工会建立起来。针对大量小型新建企业向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延伸发展的趋势,在企业比较多的行政村、居委会、社区,也要同步把工会建立起来。推动多种形式的工会联合会的建立,根据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在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也可按区域、行业、企业性质、投资主体的不同建立工会联合会。联合会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地方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

党的领导、行政的支持是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根本保证。要积极争取党政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要抓住各级党组织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的机遇,把工会建设纳入党建工作之中,在布置、检查、考核、评比党建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考核、评比工会的组建工作,形成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的局面。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劳动监察等工作时,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会。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协会在评优、评先时,把企业是否建立工会、劳动关系是否稳定作为重要条件之一。要积极推动人大、政协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作。要通过新闻舆论,广泛宣传有关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启发职工参加工会的愿望。做好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依法组建工会工作的认识,取得他们的合作,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8.具备企业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的方法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法人分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基层工会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基层工会组织属于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的,经核准,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目前,我国有160多万个基层工会组织,包括企业工会、事业工会、机关工会,企业又包括国有企业工会、集体企业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私营企业工会、乡镇企业工会等,基层工会组织情况千差万别,大的基层工会组织有数十万会员,小的基层工会组织只有几个会员。因此,基层工会组织不可能全部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基层工会组织必须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组织法人的条件

为了规范基层工会组织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保障基层工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办法》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需具备五个条件:

(1)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

(3)有自己的工作场所,能正常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4)工会经费来源稳定,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工会经费。

(5)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的审批

《办法》规定,基层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县、市、省级工会机关负责。基层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基层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上级工会出具的基层工会组织成立的证明、自有经费和财产证明等材料。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登记表后,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并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审查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在审查后及时通知该基层工会组织,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组织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含换届选举),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组织因所在的企业破产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依法撤销的,应向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