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所在单位(如分厂、车间、处室等)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反复酝酿,再经过会员充分讨论后,提出名单,上报基层工会同意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论采取哪种情况选举,会员代表一律通过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2)选举时,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的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3)会员代表选出后,以基层工会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组),推举正副团(组)长各1人。代表团(组)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活动。
做好换届改选的宣传发动工作
为使换届改选工作顺利进行,让会员群众充分行使权利,换届改选领导小组应指定工会或工作小组及时编写宣传提纲,在会员群众中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当选代表和委员的条件,选举的意义、要求和基本做法,其目的是使会员学会正确行使选举的权利。
审查会员代表资格
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审查,以了解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工会章程和有关条例的规定,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尔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拟写基层工会工作报告和大会决议草案
工会基层委员会准备向会员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必须在大会前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同时,要在会前准备好工会基层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交大会讨论表决的决议,也可在会前草拟好。
选举的准备工作
主要是进行选举教育,确定选举名额,酝酿和确定候选人、印制选票等工作。这里要加以具体说明是印制选票问题。准备投票的选票要统一印刷,不得编号或作标记。选票上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如果候选人是经过预选产生的,也可以按预选中得票的多少为序排列。同时,应列出对应候选人名额相等的空格,供选举人另选他人时填写。选票上加盖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印章。还要准备好投票箱和封条。
选举的报批程序
工会基层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前后都必须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
(1)召开代表大会以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汇报选举工作安排。初步酝酿下届委员会、常委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名额及其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和主任候选人的预备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后,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2)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出的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工会基层委员会选出的常委、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应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7.分工会的建设方法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根据单位职工的多少和分布情况,成立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的成立,可以先由筹备组负责发展会员,再由会员选举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委员,成立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也可以先由劳备组发展少数会员,成立临时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再由临时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负责发展会员,最后由会员选举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委员,正式成立分厂和车间(科室)工会。
分厂、车间工会一般叫工会分会,根据《工会法》、《企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工会分会有以下五项职权:
(1)工会分会有权依法保证分厂和车间(科室)和班组工会会员的民主权利,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工会会员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
(2)工会分会有权负责分厂和车间(科室)及班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职工实施民主管理,其中,分厂和车间分工会是分厂和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3)工会分会有权对本车间(科室)和班组职工的奖惩、奖金分配、聘用、解聘、处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
(4)工会分会有权组织职工开展有利于保证车间和班组生产工作任务完成和提高职工素质的各项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
(5)工会分会有权按照上级工会要求和布置开展工会活动,完成上级工会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8.工会小组的设立措施
工会小组是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的工会组织中最小的单位,它依托行政班组、科室而存在,是工会会员学习、工作、活动的场所,是工会会员直接行使会员权利和履行会员义务的最基本单位,是基层工会组织的细胞,在工会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抓好工会小组建设,重点应做好下面几项工作:
(1)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关于“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小组,通过全体会员民主选举政治素质比较好,对班组生产(工作)比较熟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受到大家拥护和信赖的人担任工会组长,做到组织健全,工作有人管。
(2)从实际出发,制定工会小组工作制度。例如,学习制度、家访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适合小组全体成员需要的工会活动,做到工作有制度,活动经常化。
(3)明确工会小组职责和任务,突出抓好重点,发挥好工会小组作用。从当前大多数工会小组实践经验看,工会小组任务不宜太多,主要应抓好四件事:
①围绕生产(工作)任务,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等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检查,保证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②加强班组民主管理,做到生产任务、分配、奖罚公开。
③组织政治和科学文化技术学习,提高职工的素质。
④开展生活互助,做到有事必访,有困难互帮互助,建立和谐友好的小组氛围。
(4)开展建设“职工小家”活动。建设“职工小家”,是加强和活跃工会小组工作的一项活动,目的是通过强化工会小组建设,活跃工会小组工作,密切工会同职工群众的联系,把工会工作与行政班组的工作结合起来,促进班组、科室的建设,引导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各项工作任务。
建设“职工小家”要根据新形势下建设职工之家的要求,结合小组的实际,制定建设“职工小家”规划,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不断赋予“职工小家”新的内容,把贯彻实施《劳动法》,突出维护基本职责,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加强班组精神文明建设等要求,纳入建设“职工小家”规划。建立一支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积极分子队伍,加强“职工小家”阵地建设,动员和组织全体会员把工会小组建设成为大家信赖的温暖的“职工小家”。
9.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工会积极分子,是指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如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车间(科室)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委员、干事;工会正副小组长、小组干事;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车间(科室)职工代表团(组)长、主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的职工代表;利用业余时间,在各项工会工作和活动中,经聘请经常担负某项具体工作,热情为职工群众服务的会员,由工会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企业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委员等。
依靠会员群众办好工会
工会组织的活力源泉来自于会员群众,工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只有通过广大的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的支持和参与,才能落到实处。因此,依靠会员群众办工会,建立一支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既是工会组织性质决定的,也是工会组织的重要特点。
工会组织历来十分重视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目前,全国拥有工会积极分子上千万人,他们扎根于会员群众之中,对活跃基层工会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更有其重要意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关心、爱护、支持、帮助工会积极分子,充分发挥他们活跃基层,推进工会工作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政治上帮助提高
要教育工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武装他们的头脑,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业务上加强培训
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工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根据工会积极分子所承担的不同任务,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脱产轮训、业余培训、结合工作一事一训、以会代训等方式,组织他们交流和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工作上重视支持
工会组织要正视和帮助他们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工会工作的矛盾。在安排积极分子工作时,可本着“一人一事,一事多人”的原则,不要使他们兼职过多、负担过重。特别是积极分子兼做工会工作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工会组织要出面与行政领导协商解决。当工会积极分子遇到不公正待遇或遭到打击报复时,工会组织要及时干涉予以纠正。
生活上关心爱护
工会组织要经常了解工会积极分子在工作、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积极与党政协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工会积极分子从事工会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他们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更好地在工会工作中发挥作用。
10.保障工会干部的权益的措施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企业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日渐增多。基层工会干部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基层工会干部在履行职责中,为完成工会的任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就各种争议或者矛盾进行交涉、协商。特别是对企业、事业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缺乏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干部有责任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这样就使得基层工会干部处在矛盾的焦点上,因而遭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再续签合同等。因此,有效地保障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是当前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会干部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使他们能够大胆工作,《工会法》对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障作出了规定:
保障兼职工会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样规定,解决了兼职工会干部占用生产时间从事工会活动的问题,保证了兼职工会干部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因占用生产时间而受到影响。按照国外和国内工会以往的通常做法,每个工会委员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可以在年内累计使用,也可以把多个工会委员从事工会工作的累计时间集中给工会主席使用,以保证兼职工会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
保障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针对有的单位不经民主程序任意撤换工会主席,或是罢免工会主席,《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针对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被随意调动,而事先也不征求该工会组织及其上级工会组织同意的情况,《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为工会干部完成任期内的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专职工会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保障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基层专职工会干部工资的开支渠道,也明确了工会专职工会干部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相应的开支渠道和支付标准。
保护工会干部免受侵害
近年来,各地对工会主席进行打击报复和人身伤害的事件屡有发生。为此,《工会法》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做出了保护性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以及“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分别做出了行政和司法处罚规定。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使基层工会干部大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