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十六大以来理论成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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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十六大以来党的新要求(2)(1)

第五,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第六,必须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的团结统一,是党和人民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要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适应时代发展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持之以恒地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使党的各方面建设成效最终都体现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上来。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我们党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标志,也是十六大党章规定的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十六大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坚持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一个基本问题,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十六大党章总纲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学习贯彻十六大党章,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高度重视民主集中制建设。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十六大党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十六大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乡、镇党委的地位、作用和主要职责

十六大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党委是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乡、镇党委在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3.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6.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五个好”的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