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症下药。了解本身需求,要有针对性。保险的目的主要有:生命保障、收入保障、养老保障、伤残保障、疾病医疗费用保障等。在确定了相应的需求后即可选择相应的保险种类。
2.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确定适当的保险额。一般来讲,寿险的保额确定为一个人的年收入的3倍左右,而意外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一个人的年收入的10倍左右。
3.选择组合式保险计划,通过多个险种的搭配,达到最佳保障效果。所谓组合式保险计划,就是将含有寿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多个保险险种以一个保险计划的形式出现,这样既可以使保户获得较周全的保险,也可以节省一定的保险费用。
4.选择优秀的保险代理人,确保周全的售后服务。
4.买保险投保前有哪些注意事项
第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偿付能力和服务水平,选择实力雄厚且服务好的保险公司。
第二,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和经济承担能力,参考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建议和服务条款,选择合适的投保险种,千万不要买人情险。
第三,签约前要仔细阅读保单条款,留意须知、注意事项和责任条款的内容,对不清楚和模棱两可的条文一定要问清楚,以免日后得不到赔付。
第四,交付首期保险费时不要委托保险推销员代交,而应亲自去保险公司交款,并当场取得正式收据和生效的合同,同时问清不明事项及以后交款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五,投保后,消费者仍应多次反复审核保单,并冷静分析利弊。若不满意,可在犹豫期内(一般为10天到1个月)及时更改或退保,避免今后更大的经济损失。
第六,在发生保险纠纷时,消费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反映,并向申诉部门投诉。如果没有效果,可向保险同业公会和消委会投诉。若仍未获妥善处理,则可向法院提出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根据年龄阶段购买相应的保险
1.22~25岁刚入社会的年轻人
由于此时刚步入社会,收入不高,身体健康,家庭负担小,因而建议考虑意外及医疗综合保险+重大疾病等健康保险+万能型理财保险的投资组合。
2.25~30岁左右未婚人士
此阶段一般自己收入逐渐增加,身体还比较健康,家庭负担小,但交友、旅游、自我再教育等消费支出多,因而可以考虑意外保障及健康保障为主、辅助现金返还型理财保险。
3.30~35岁左右已婚有孩子的家庭
此阶段一般收入已比较稳定,但工作压力较大,不少在这个年龄段的人处于亚健康状态,同时这个阶段家庭负担加大。这时买保险应着重考虑自身健康保障、子女教育及健康综合保障、养老保险。
4.40岁以后养老规划
到达此阶段通常收入稳定、丰厚,工作压力依然较大,家庭责任依然重大。这时不但需要为自己上意外以及医疗综合保险、养老保险外,还应开始考虑儿童重大疾病、儿童意外伤害等险种。
6.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社会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财产因意外灾害或人身伤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补偿。
很明显,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人,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既有人,又有物,这是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区别,除此之外,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商业保险是自愿的。
2.社会保险的目标是覆盖全社会,具有无选择性。而商业保险则有较强的选择性,不愿承保老、弱、病、残者,以及低收入者。
3.社会保险机构是非赢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则具有赢利性。
4.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具有垄断性,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具有竞争性。
5.社会保险有统一规范性,商业保险则有自主性。
6.社会保险具有公平性,商业保险则突出效率。
7.社会保险具有安全性,而商业保险在运营中要进行高回报、高风险的投资,并且自负盈亏。
7.买保险的误区有哪些
买保险就好比是在晴天提前给自己预备了一把雨伞。但不少投保人在“雨季”来临后,忽然发现以前买的“雨伞”不能保障自己。这主要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陷入了误区,致使“雨伞”失灵。
误区一:保险等于救济。许多保户以为交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就该替自己分担责任。而实际上只有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才必须予以赔偿。
误区二:保险金等于赔偿金。在许多险种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中都明确规定了该险种的最高保险金额为多少,而在具体的理赔过程中,保户得到的实际理赔金额一般都会小于保险金额。
误区三:没出险就白买保险了。保险是现在花钱买未来的安全。人有旦夕祸福,世事难料,水火无情,一旦灾祸来临,再想保险就为时晚矣。
误区四:个人买不起保险。其实我国许多普通险种费用是很低的,如家庭财产保险费率为3‰,人身意外险一般为2‰,大多数人都有能力承担。
8.人身保险中怎样分清合同生效日和复效生效日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复效生效日:如果投保人因某种原因,如忘记缴纳保费、不愿再继续缴费,等等,而使保险合同中止。在中止保险合同后又开始后悔,又想恢复原有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交失效期内的保费及利息;有的可能需要被保险人体检合格后方能办理复效,复效生效日,即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时为复效日。
如果保单产品已经停止销售,那么就无法复效了。另外,若超过2年未行使复效权利,保险合同永远终止。
9.怎样选择保险公司
随着我国保险业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在我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上已经颇具规模。面对如此多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应该如何选择呢?1.看公司实力
很显然,历史悠久、信誉度高、规模大、资金雄厚、业绩良好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来说是更值得信赖的。我国国内的保险业由于发展时间比较短,因此主要参考标准则为公司的资产总值,公司的总保费收入、营业网络、保单数量、员工人数和过去的业绩,等等。
2.看产品种类
一家好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应具备这样几个条件:种类齐全;产品灵活性高,可为投保人提供更大的便利条件;产品竞争力强。
3.看服务水平和质量
保险产品是一种金融服务产品,因此在投保时,要看重服务水平和质量。
10.指定受益人需注意的三个问题
指定明确,不含糊。不能出现类似“妻子”或“孩子”之类的词语,而是应该明确指出姓名,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谁来指定有讲究。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所以被保险人才是受益人的真正指定人。
多人可成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多人,并可约定各自受益的顺序和份额。
11.原始材料丢失怎样索赔
汽车司机李某于2007年2月在本市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人身意外伤害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年8月,李某在出车途中,因刹车失灵,汽车撞在路边岩石上,李某胸部受到挤压,造成三根肋骨折断,经医院抢救后得以幸存。但是医院的医疗收据等原始材料被李某不小心弄丢了,为了申请理赔的需要,李某又到医院开具了一些复印件。
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将医疗收据复印件交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要求李某提供与出险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的原件,拒收复印件。由于李某的原件丢失,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多人都会像李先生一样因为粗心或意外情况而丢失了重要的材料,譬如与出险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当我们没有原始材料时应该怎样索赔呢?
当我们的原始材料丢失后,可以想法拿到一些复印件,用这些复印件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不能像上面故事中的那家保险公司一样拒绝理赔。
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以什么形式提出给付申请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发生了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责任事件。在这里,发生保险事件是保险索赔的前提。
因此,原始材料的丢失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拿不到保险金赔付金。只要我们能证明确实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我们不能提供原始材料而拒赔。
12.被保险人死亡由谁索赔
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为3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刘先生的配偶汪某,刘先生未成年的独生子刘晓、汪某的弟弟是残疾人,也被指定为受益人。
后来,刘先生夫妻为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发生口角,以至于冲突争吵,汪某想不开,在晚间睡觉后,留下遗书后,悄悄打开煤气开关……
第二天,夫妻双双死亡,公安局经过现场勘察,认定是:刘先生被煤气毒死,汪某系自杀。事后,受益人之一,汪某的弟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而拒绝理赔。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给汪某的弟弟和刘晓。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死亡,索赔权由谁来行使呢?
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由受益人行使。
如果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则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但是如果还有其他受益人,则由其他受益人行使索赔权。正如上面的小故事中刘先生被受益人之一杀死后,其儿子和妻弟还享有索赔权。
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有效。其中1名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丧失受益权,其他2名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之死亡没有过错,不能因为3名受益人中的1名有过错,使其他2名受益人也丧失受益权。
所以,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后,受益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行驶自己的索赔权。
13.分清保险金与遗产的区别
在保险理赔时我们应怎样分清遗产与保险赔付金呢?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我们来看一下这三种情况:
无指定受益人
如果被保险人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而是专属于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即受益人的指定是采用法定的形式,此时保险金将作为遗产处理。
受益人先死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也将作为遗产。为避免此种情况,一旦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应及时更改受益人,以获得应有的保障。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同时遇难,若没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晚于被保险人死亡,则法院推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若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晚于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金作为受益人遗产进行分配。
受益人丧权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这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是指受益人为使其得到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自愿放弃的情况,此时,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成为其遗产。
由此看来,保险赔付金到底属不属于遗产,需分情况而论。如果有受益人,则不属于遗产;如果没有受益人、受益人先死亡或受益人丧权,保险赔付金就属于遗产。
14.一旦解除合同就无法申请理赔
张某几年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终身险,不久遭受了意外伤害,但当时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999年底,张某提出退保,保险公司也依约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张某无任何异议。数周后,张某却以保险期内曾发生过保险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保险金请求权因退保而不复存在,所以拒付了这笔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