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趣味经济学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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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皇粮”从何而来:财税与经济学(5)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时,能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帮助,保障基本生活。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三个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五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社会救济则是国家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从历史发展看,社会救济先于社会保险。早在1536年,法国就通过立法要求在教区进行贫民登记,以维持贫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中国古代的“义仓”也是一种救济制度。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广义的社会福利就是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

社会保障还包括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花在社会保障方面的钱已经越来越多。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中国至今在社会保障的投入,和世界水平比,还有很大的缺口。不过,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我们也能成为像瑞士的国民一样“懒惰”了。

【知识链接】

福利国家

是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创办并资助社会公共事业,实行和完善一套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福利国家不是社会保险、不是公费医疗、也不是家庭福利或社会救济计划,也不等同于社会保障或社会政策,而是它们的加总。

福利国家的理论起源于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贝弗里奇报告》对战后英国福利社会的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个报告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普享性原则,即所有公民不论其职业为何,都应被覆盖以预防社会风险;统一性原则,即建立大一统的福利行政管理机构;均一性原则,即每一个受益人根据其需要,而不是收入状况,获得资助。

低收入家庭为什么会得到保障——保障性住房

【轶闻趣事】

这是发生在英国的一个真实故事。

有位孤独的老人,无儿无女,又体弱多病。于是,他决定搬到养老院去住。老人所住的房子也用不上了,因此他宣布出售这幢漂亮的住宅。购买者闻讯蜂拥而至。住宅底价8万英镑,但人们很快就将它炒到了10万英镑。价钱还在不断攀升。老人深陷在沙发里,满目忧郁,是的,要不是健康情形不行,他是不会卖掉这栋陪他度过大半生的住宅的。

一个衣着朴素的青年来到老人眼前,弯下腰,低声说:“先生,我也好想买这栋住宅,可我只有1万英镑。可是,如果您把住宅卖给我,我保证会让您依旧生活在这里,和我一起喝茶,读报,散步,天天都快快乐乐的——相信我,我会用整颗心来照顾您!”

老人颔首微笑,把住宅以1万英镑的价钱卖给了他。

【经济学聊天室】

“民以食为先,家以居为先”。住房,是生活的一项基本需求,住房问题是中国老百姓普遍关心的一个话题。但是,对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体来说,买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实在是生活中的一大负担,房价节节攀高,房子的质量难以保障,要想在大城市买房更是黄粱美梦,不少人甚至沦为“房奴”。商品性住房作为一种商品,就不可能把“保障性”作为它的主要作用。而住房这个东西,如果没有“保障性”,没有“人人都住得起”的特性,那么在国家宏观保障层面上看,就具有了缺陷,即商品性带来的缺陷。保障性住房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而产生的,它覆盖了商品性住房市场中的空白,即为那些购买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和贫困家庭给以各种住房保障,属于政府公共福利。

作为保障性住房,当然不能像商品房那样可以在市场上随意购买,它是一种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这个名词的提出可以追溯到1991年6月,******在《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住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这样就从国家政策上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做了初步定位。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人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比商品房市场价格低,适应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其低价格是通过土地划拨供应、免除有关税费、规定开发商的利润上限等来实现。

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对启动内需、平抑房价以及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均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并受到中低收入者的普遍欢迎。但经济适用房在现阶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经济适用房规模过大、销售对象界定不清、区位选择上的局限以及经济适用房面积过大、标准过高,使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未真正惠及中低收入阶层,同时又加重了政府负担。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设部分别于1999年4月22日颁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3年11月15日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向最低收入群体提供租金低廉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由于其保障的范围较小,在执行过程中总的情况比较好,但廉租住房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廉租房适用对象范围过窄。关于廉租房的适用对象,目前只局限于具有“非农业长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目前有三类群体未纳入廉租住房政策的适用对象中,例如收入处于平均收人水平以下、最低收入水平以上的家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单亲家庭以及日益增多的老龄群体中的空巢家庭。

社会上还有这样一类人群,他们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的申请标准,被称为”夹心层“。政策性租赁住房即是政府为解决这类人群的住房问题而采取的措施。政策性租赁住房主要是通过政府投资建设新房的方式进行。政策性租赁房的租金,按照房屋成本进行测算,通常为成本价再加上适当的管理费,就是成本租金的价格。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政府都发挥了主导作用,运用政府的政策和权力、财政,解决百姓的居住难题,真正实现杜甫的愿望:“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知识链接】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