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西方法律十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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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法律与信仰:西方法律中的宗教因素(3)

在古代希腊文化中,宗教神话具有超常构影响力,如从人们所熟悉的荷马史诗中,我们不难感受到这一特点。荷马史诗中的希腊法哲学明显地渗透出一种混合的宗教信仰:既承认奥林匹克山众神,尤其是宙斯对人的权威,又相信人和神都受某种命运的支配。

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宗教与世俗法律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好像一直是西方法律的争论的一个焦点。

伯里克利时代的希腊著名悲剧《安提戈涅》即生动地描写了这两种法发生尖锐冲突的场面。国王克里奥禁止安提戈涅为她的哥哥波利尼克斯举行葬礼,原因是波利尼克斯触犯了国法。但是,安提戈涅勇敢地违抗君命,冒着将被处死的危险,按照希腊的宗教仪式为其兄举行了葬礼。当国王命令她陈述理由时,安提戈涅义正词严地回答:她的行为虽然违背了国王的法律,但是并未违反不成文法即自然的法则或神的法则。

说到这里,我想到了西方的自然法。自然法思想产生于希腊,请问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和宗教有什么关系呢?

对后世极具影响的自然法思想无疑是古希腊人的独特创造和贡献。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约公元前535耀前475)就将自然法称为“神的法律”。认为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存在而存在,神的法律随心所欲地支配一切,满足一切。而亚里士多德在自己的正义论和关于法律分类的理论中也提出了不少关于自然法的观点。但是,系统、明确阐述自然法理论的,则是古代希腊的斯多亚学派。基督教在接受斯多亚派的许多东西的同时,也接受了斯多亚派学说中的这一部分。

我们都知道古罗马是西方法律史上最辉煌的一页,伟大的罗马法传统一直是西方法律丰富的源泉。罗马时期法律和宗教的关系是否断裂了呢?

一种观点认为,罗马成文法不仅产生早,而且世俗化程度高,因而在罗马,法律与宗教的分离相对来说早一些,分离的程度也更为彻底,从而使法律终于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领域和完整的休系。但是,在古代罗马,法律与宗教联系的纽带并没有也不可能被彻底切断。

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内部的产生和发展证明这一时期法律与宗教联系的紧密程度。基督教信仰是贯穿当时立法的新精神的基本要素。另一方面,教会确立了它在生活世界和法的实施中的地位:它不仅通过自己执法影响法律制度(尤其是在人法和家庭法领域),而且,作为民众牧师和保护人的主教们也通过其工作和职权,特别是通过主教听审活动直接介入法律生活。

那么,连接罗马法和宗教关系的媒介是些什么?

我认为影响最深刻的媒介可能是自然法学说。自然法学说被罗马法吸收,成为罗马法学核心的组成部分。古罗马杰出的律师、政治家、哲学家、法学家、思想巨匠西塞罗对后人影响最深者,当推其自然法理论。这已于前述。

除了自然法,西塞罗没有直接论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吗?

有的,他对于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也多有论述。重视宗教仪式和习俗与推崇自然法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是西塞罗在阐述了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之后立即转而讨论宗教法的原因。具体如他陈述了宗教法的一系列条款、解释了若干宗教法的准则诸如“对神须虔敬,这就是说,灵魂要纯洁,此为头等重要”。西塞罗强调:“宗教仪式和习俗并不仅仅是宗教问题,而是国家的基本秩序……为此,在明智的政府统治下,人民总是需要一些头面人物的咨询和权威;牧师的指令应成为正统的宗教教义……共和国最重要的官职之一就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占卜官。”他还指出,如同柏拉图视音乐为理想国的基本法一样,宗教仪式和习俗也是罗马共和国的基本法。宗教法的改变将导致国家性质的改变。在《论法律》一书中,西塞罗有一句流传至今的名言:“行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行政官。”这表明,依照西塞罗的逻辑,自然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力量,人定法须符合自然法,行政官必须依法治理国家。这种法治思想体现了人类对上帝的服从、对正确理性的顺从态度。

那么除了自然法这种主流思想之外,罗马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是怎样的?

要探讨古罗马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恐怕必须注意到家庭宗教这一罗马所特有的社会现象。罗马人的宗教崇拜可以分为公共的和家庭的两个方面:公共的,是指由罗马国家或地方当局主持的各类仪典、对天地诸神的崇拜;家庭的,则是指在家庭住宅内设坛,对祖先神灵和土地诸神,包括灶神、门神、仓神、家神、花木五谷之神等的崇拜。由于家庭的宗教活动是由自家负责并直接供奉着祖先和家宅诸神,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也就显得关系重大。由此显示出罗马人家庭宗教的意义,它使罗马人给自己的家宅带上一定的宗教神圣色彩,尤其是对祖先神灵的崇拜使他把自己对家长的责任提升到神圣重托的地步,宗教情感遂与法律的义务融为一体;由于家庭宗教活动是经常的、直接的而且责无旁贷,因而罗马人习惯于以认真执著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宗教信念,有如他们之遵纪守法、强调纪律性那样。

在当时的法律职业中,宗教的因素是否也有所表现?

是的,一个社会的法律现象不仅和该社会的社会生活、社会制度和思想理论相关,而且与法律职业相关。

在古代罗马,法最初被视为祭司们专有的知识,只有他们才能够对法律疑难问题予以解答。早期的祭司法学与后来的世俗法学一样,在形式上并不创制规范,因为它不具有制定规范的权力。但是,它是传统的解释者,它提示规范,把规范纳入适当的结构,并适用于具体的情况之中,意即进行解释工作。

我们从《圣经》讲到了中世纪的教会法,又讲到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与宗教,确实可以看到,在西方,法律与宗教有着极其悠久和复杂的历史关联。西方法律和法治渗透着宗教的精神和气质。西方法律这种独特的文化传统在当代法律中是否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有人说西方法律面临着深刻的危机,这种危机和西方法律中的信仰元素的衰落有关。能否谈谈这方面的问题?

好的。西欧中世纪的教会、教会法曾一度达到其顶峰地位,在14世纪以后,尤其是近代以后却遭到沉重打击而归于沉寂。但时至今日,西方的法律与宗教并未彻底丧失它们之间联系的纽带。

这主要表现在哪里?

我们都知道美国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可以说这既是一份社会契约,又是一份宗教契约。其主要内容为:“我们自相联合缔约,结成公民团体,并从而颁布、制定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令、条例、典章,预期最能符合且便利于殖民地的公共利益。”这个公约不仅是清教徒内部有关宗教的自治公约,而且还涉及殖民地的政治安排。它包含着人民主权思想,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结晶,反映建立“公民团体”——资产阶级国家的强烈愿望。这个公约一直是这块殖民地直至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五月花号”精神衍变为广大移民激励斗志、战胜天灾人祸、处理各种行政事务、敬业守法的强大动力。今天的美国业已成为世界上物质生活高度发达的国家,但同时也被人们视为宗教信仰最虔诚的国家,例如,遍及城乡的30多万个教堂即以最直观的形式显示出宗教在今日美国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

美国宪法往往被认为是一种“高级法”,在美国人的心目中具有神圣性,是这样的吗?

是的。

不仅如此,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即有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在美国,宪法和法律保障民众有充分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被列入到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之列,并形成广泛的一致认同。在其他一些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如法国、德国,我们也不难发现类似的情形。

除了宪法文本的规定,美国的法律运作是否也和宗教有着众多内在的联系?

是的。在美国,三大主流宗教的经典《圣经》是最普及、最实用的书籍,它既是教徒们崇拜的圣物和现实指南,又是国家官员举行盛大典礼活动的神器和寻章觅句、圣化自己立场、理论和行为的经典。在总统就职典礼中,不仅要由著名牧师主持祈祷仪式,而且新任总统要手按《圣经》宣誓就职。在美国内战以后,历届总统都注意借助于宗教力量将民众的宗教信仰与习俗转化为民族精神和社会政治动力。即便是在美国国会开幕和闭幕仪式上,也同样有牧师主持祈祷活动,重大的国务活动一般都伴以宗教仪式。美国法庭每次开庭、闭庭时都得庄严地宣读:上帝拯救了美国和这可尊敬的法庭。上帝的影子更是随处可见,在华盛顿纪念碑上镌刻着“赞美主”。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座椅的上方,“美国之鹰”护卫着《圣经》“摩西十诫”。在法庭前厅竖立着摩西等“伟大立法者”的石雕。“我们信仰上帝”的神圣誓言,被刻入国玺之中,被镌刻在国会大厦的石壁上,被编入美国国歌,印在美国货币之上。另外,美国军队中实行随军神职人员制度,美国的监狱一般也派有神职人员来训导囚犯。故而,有人形象地比喻美国人“一手高举基督教真理的圣书”,“一手高举美国宪法”前进。这就是宗教与法律对美国社会交互作用和影响的生动写照。

这样说来,西方法律和宗教直至今天仍然还有割不断的关联?

是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西方社会,宗教与法律之间联系的纽带并未彻底消失,二者决非彼此疏离、互不相干,而是从不同的方面关注社会。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着更为醒目的作用,它更为“务实”;宗教仍然具有将现实社会与超越社会的一种价值联系起来的力量,给一切信奉者提供生活意义,它更偏重于人的尊严、自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信守个人的角色、尊重合法权威以及遵纪守法,等等。

不过西方当代确实出现了法律危机,按照美国著名法律史学家伯尔曼的说法,这种法律的危机深刻的根源是西方信仰的危机,是法律之神圣性的丧失。当然,这只是对西方法律危机所作解释的一种,不过这确是一个可以进一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