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西方法律十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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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理性与技术:查士丁尼、拿破仑和德国人的法典之梦(2)

《法国民法典》 第3编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国民法典》第3编是关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共20章 (第710~2281条),主要内容包括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买卖、互易、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及讼争物的寄托、赌博性的契约、委任、保证、和解、民事拘留、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序、时效。

在继承问题上,《法国民法典》有何重要规定?

在继承方面,《法国民法典》确认了男女平等的继承权,这也是一个进步。在继承问题上,《法国民法典》将继承人分为多层顺序,不仅其直系血亲享有继承权,就是三亲等之人如伯、叔、舅父与侄儿、甥儿也都有继承权,《法国民法典》规定“十二亲等以外的血亲无继承权”。由此可知,继承人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而且《法国民法典》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这就改变了过去封建制度的观念。

债是市场经济活动最重要的形式,罗马法没有规定独立的债,《法国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法国民法典》宣布意思自治(参见第1134条),即任何人有订立契约从而自行建立债务的自由,同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契约生效的传统条件,即有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意志的缺陷、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协议的标的和理由等条件。

能否概括一下《法国民法典》的基本特征?

我先讲一下《法国民法典》在内容上的重要特征。

《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和平等原则、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

(1)自由和平等原则。《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其第7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这里的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说,每个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法典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一章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私人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法律上有某些限制。如《法国民法典》 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2)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这部法典的精神实质,封建等级所有制的遗迹在法典中被完全清除了。财产的唯一分类方法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别。所有权除“法令规定的限制外”,是一种完全、绝对、自由和无条件的权利。其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法国民法典》还规定了“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而且对物的所有权还可以扩张到物的“添附权”上。《法国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土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是土地所有权的添附权。大革命时期,立法上的变革主要针对不动产。其基本任务是:给予土地所有权以与动产相同的绝对性、私人性和永久性。

(3)契约自由原则。《法国民法典》多处规定了契约自由这一原则。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给付、作为或不作为债务。”这就是说,契约是由“合意”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契约自由,即当事人意思自治遥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他们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都是履行契约的保证。基于这些观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契约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迟延、债务人破产的程序等。《法国民法典》 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对于当事人就等于法律,除非该契约违反了《法国民法典》 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法国民法典》在技术上有何鲜明的特色呢?

《法国民法典》结构严谨、概念明确、语言朴实流畅。在将诉讼法分离出去后,以人法和物法为核心,将《法国民法典》分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编。《法国民法典》除了在结构上模仿《法学阶梯》外,在风格上也与《法学阶梯》相仿。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最初是一本法学入门教科书,概念明确,文字简洁,通俗易懂,《法国民法典》继承了这一传统。19世纪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曾盛赞《法国民法典》语言优美,用词简洁,认为每天阅读几条法典的条文,有益于改进文风。

对《法国民法典》人们的基本评价是怎样的?

普遍认为,《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第一部民法典,它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统一了大革命前纷繁杂乱的民事法律规范,推动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美国学者艾伦·沃森指出:“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历史中,民法典诞生的深远意义,是无与伦比的。(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整个大陆法系都因而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的确,在典型的近代形式的民法典面前,先前的法律荡然无存,就连辅助性的作用也谈不上了。”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认为:“在19世纪,民法典在法国一直被视为核心,是法律的真正心脏。”法国学者夏普兰指出:民法典真正革命性的发展在财产、契约和侵权法方面,这些方面均以近代个人主义原则为指导思想。法国学者勒内·萨瓦提耶认为,财产、契约、侵权行为是拿破仑法典的三大支柱。法国学者茹利欧·莫兰杰尔指出:法国民法典的优点在于,法典拟定得清晰灵活而无理论上的矫揉造作。至于其实质,则留有法兰西精神的印记:追求进步同适可而止相结合。法典尊崇革命成果;人们的自由和平等,从封建桎梏中解放土地,不再受宗教、国家和公私约束的契约自由。同时,法典使牢固的家庭得到恢复,使革命前法律实践已经习惯了的大部分技术、法律原则得到保留,并使之更具活力。

《法国民法典》真的是这样一个具有全新理念的法典吗?有没有对《法国民法典》的负面评价?

尽管不少法学家给予《法国民法典》以很高的评价,但同时他们也指出了它的不足,并对上述学者的观点提出了反驳。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教授戈德利在他的《法国民法典的种种神话》一文中指出,《法国民法典》中的契约自由等原则并非其起草者的创造,而是其他学者的思想。其起草者拥护传统的私法概念,因此法典在颁布时,其观点几乎仍是旧式的。革命原则并未对起草者产生影响,并未使其以此重塑法国私法,同时否认《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共和国的法典和一部平等的法典。我国学者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法国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实际上是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思想,所谓民法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及无过失责任原则)只是自由主义法学者所作的不合原意的解释,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历史淤。

接下来你要讲的法典会是什么?

从自由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典典范

其实在近代,要说伟大的法典,《美国宪法》也应该算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创造。不过我们会专门讲西方的宪政和法治,所以这里暂时不表。我们接下来还是继续讲民法典,这就是从自由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典范的《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在什么样的一种背景下制定的?

《德国民法典》的背景可以概括为三个:罗马法的继承;启蒙主义和理性****;历史法学派和潘德克顿法学。

德国也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吗?

是的,从大的方面说德国属于民法法系,也就是深受罗马法这一民法传统影响的法系。

近代德国继承罗马法的关键原因是什么?

原因很多,德国对罗马法的继承是在从1450年到1650年的两百年间逐步完成的。对于德国继承罗马法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莫过于1495年帝国最高法院的创立。虽然建立了帝国最高法院,还有这之前的皇室法院,却无可以适用的德意志普通私法。当时虽然曾试图分散采录习惯法,但还是利用既成品的罗马法更加快捷。而且,当时无论是领主、教会或城市,都显示出任用有学识的人为官吏以取代地方权威的动向,这一动向也波及到司法部门。其至连各领地的领主所设立的法院中,都逐步开始任命罗马法学家但任法官。被任命为法官的有学识的法律家们,理所当然地偏爱本身所学的罗马法而轻视地方习惯法。尤其是帝国最高法院,最初法官中半数为罗马法学家,逐渐地全体法官都成了罗马法学家。帝国最高法院在罗马法的继承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这样大规模继承罗马法,难道当时就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吗?

.其实一直有不同的声音,就像我们现在学习西方的法律一样,对罗马法的抵制也不容忽视。从根本上说,德国并未以全盘继承罗马法为目标或在其全境全面地继承罗马法。虽然罗马法确实在帝国全境保持着补充性效力,但在那些进行固有法的采录、固有法的权威非常高的地区,罗马法并未被继承,特别是萨克森等地,都维持着德意志固有法。

只要是主张法典化的国家和地区,都和启蒙主义和理性主义有关,《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也受到影响吗?

理性****与启蒙主义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二者都推动了法的合理化和人道主义化。然而,其哲学思想和法学理论在现实中的发展方向,在法国和德国却明显不同。在法国,通过从伏尔泰、狄德罗到卢梭等知识阶层的活动,诱发了法国大革命这一直接的政治行动。但在德国情况则与之截然不同,德国的市民阶级在尚未彻底接受合理主义之前,就转而走向了浪浪漫主义和非合理主义的岔路。诚然,启蒙主义的影响力不断提高,但在德国,神圣罗马帝国却依然矗立,传统和保守的势力存留如故。由于民众并无臣民意识,却热衷于听信仁慈宽厚的国父的故事,所以不可能爆发那种直至弑君的革命。

这样说来,在德国,启蒙思想和理性主义受到了一定的削弱。

尽管如此,并不是说在德国就不存在启蒙主义的代言人。德国的各大学比其他国家的大学更热衷于倡导启蒙主义。在法学领域,从最初的一般哲学思想开始逐步向把各种私法原则加以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我们都知道《德国民法典》高度抽象化和体系化,应该深受理性主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