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西方法律十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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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经验与判例:英美普通法传统的形成和特点(3)

早在殖民地时期,北美人民试图摆脱英国法的影响,法律的独立发展道路的观念就已经萌芽,—些殖民地纷纷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律。随着美国的独立,创建美国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创制的独立化倾向也日益明显;独立后,美国除制定全联邦性的《邦联条例》(1777年)、《联邦组织法》(1781年)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等法律外,很多州禁止援用英国判例,并相继制定成文法。加上边沁倡导的法律改革和法典编纂思想的影响以及美国社会生活和文化观念的特殊性,美国法在它的形成过程中,呈现出与英国法相对独立的发展趋势。

美国法在独立发展的道路上进行了哪些新的理论创制?

19世纪下半叶,是美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多产的时期,美国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纷纷发表文章和著作,对美国法进行阐释,这些法学家中最有影响的人物是詹姆斯·肯特(1763~1847)和约瑟夫·斯托里(1779~1845)。肯特主张尽可能地依赖古老的英国法律,当普通法判例不适当或者没有这方面判例时,应采用大陆法原则。1831至1845年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斯托里的多卷本系列美国法评论著作问世。在这些著作中,斯托里不仅系统评论了美国法,而且科学地阐释了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关系。他们的著作不仅使人们知道了美国法是什么样的,而且他们的遵循英国法传统,创制美国化法律的基本思想和主张,最终在理论上对美国建国初期的法律争论和实践作了小结,肯特和斯托里为美国最终继承英国法起了积极作用。

对美国法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的,还有19世纪中叶的戴维·达德利·菲尔德(1805~1894)倡导的法典编撰运动。菲尔德是美国律师,曾受纽约州立法机关的任命,任诉状和诉讼程序委员会的成员、法律汇编委员会主席,他致力于法典编撰著述和实践,领导制定了纽约州的《民事诉讼法典》(1848年)等几部法典,他进行了普通法法典化的伟大尝试,声称:“我们所要的是普通法的法典化。”“我们将要拥有一部我们自己的法律文献——一部美国法典。”

美国法的第三个时期的情况如何?

从19世纪中叶开始,美国对既有法律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造。作为这种改造的结果,美国法在承袭普通法传统的同时,以自己的独创性风格迅速发展。就法律的发展进程来看,在19世纪中叶以后,美国法经历了南北战争以后的平稳发展时期以及罗斯福新政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个大的发展时期。

19世纪中叶以来美国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首先表现在法的统一化和系统化。为实现普通法法典化和各州法律的统一化,于1878年成立的美国律师协会(简称ABA)将推动通行于整个联邦的统一立法菲尔德的努力作为它的主要工作目标。1892年成立了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委员会,其成员由各个州委派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对判例法和各州立法进行了系统整理,先后制定出一百多部称为“标准法”的法典。这类法律比较重要的有1896年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和《统一仓库收据法》、1909年的《统一提单法》和《统一股票转让法》、1914年的《统一合伙法》、1933年的《统一信托收据法》以及1952年的《统一商法典》等。这些成文法典为大多数州所采纳,有的得到各州的一致采纳,如1952年的《统一商法典》就实施于美国的4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

1923年,美国法学会(ALI)成立,该学会由律师、法官和法学家创设,学会以非官方的“法律重述”的形式对判例法进行法典化的编纂,使普通法规则得到系统阐释和表述,这种编纂虽然不具有法定效力,但它对于美国法律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在美国联邦国会众议院的监督指导下,美国对美国国会历年颁布的单行法规进行整理,按50个专题分类汇编,于1926年以《美国法律汇编》(又称《美国法典》,U援S Code)的形式颁布。《美国法典》从1928年起每隔5年修订、增补一次。

美国法的发展第二个主要方面是什么?

是法的现代化,这些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命令增多,出现委托立法。19世纪末以来,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此外,国会往往以授权委托的形式将某一特定事项的立法权交给总统或某一行政机构行使。政府往往以这种行政命令和委托立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生活。

(2)新的法律部门相继建立和成文法地位不断上升。

除了传统的法律部门外,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部门纷纷建立。1890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随着以后《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反垄断法的建立,美国形成

了完善的反垄断法体系。1932年联邦国会制定第一部现代劳资关系法——《诺里斯—拉瓜迪亚法》,以后又制定了以1935年《国家劳工关系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工法,从而形成劳工立法体系。1935年,美国制定了它的第一部社会立法——《社会保险法》,从此社会福利立法成为美国重要的法律工作。

(3)民主性和科学性得到加强。20世纪中期,美国制定了一系列反民主的法律,但是由于世界范围内民主力量不断增长,工人罢工斗争不断。50年代以后,美国法的民主倾向和科学性逐步加强。在公法领域制定一系列民权法案和宪法修正案,强调对民权的确认和保护以及对公民的平等保护。在法律上解决了种族平等、男女平权问题。在实施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时候,提出了为真正实现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应当对事实上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一部分人提供法律补偿的问题。行政法从以控制为中心转向以提供福利和服务为中心,完善了公众监督机制。

刑事法律的修订和发展体现出轻刑化和非刑事化倾向。

在私法领域,注重在保护私人利益的同时,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的调整打破了行业界限,形成了社会调整机制。新的科学技术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美国法律的特点

美国法律有何特点?

美国法主要特点为:

(1)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有联邦的立法机关,州有州的立法机关。联邦有联邦宪法和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州有州宪法和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联邦有联邦的司法体系,州有州的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不仅如此,每个州又都各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不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而且法律内容有不少差异。

(2)美国的成文法比较发达。美国不仅有一部成文宪法,而且进入20世纪以后,成文立法数量大增,范围也很广。绝大部分联邦法律都是成文法,各州法律也大部分都成为成文法了。

(3)美国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美国把对宪法的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从而使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项法规的合宪性。如果法院认为某项立法违宪,即可拒绝执行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4)“遵循先例”原则在美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美国法虽然继承了英国法的判例法原理,但在美国遵循判例原则却有很大的灵活性,美国最高法院从未也不认为应受它自己判例的约束。因此,美国最高法院改变它自己的判例是常有的事。

(5)美国法律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种族压迫、种族歧视是美国社会的痼疾。在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对有色人种压迫、歧视的法律制度。

本讲和上一讲分别涉及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形成以及一些重要规定,这里能否对两个法系的思维特点作一个分析?

好的,这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但是很有意思。这里我就引用德国著名的比较法学者茨威格特和克茨的著作做一个说明:

英国普通法一直是按照从判例到判例逐步成长的传统发展的。从历史来源说,它不是制定法,而是判例法。与此相反,大陆法系的道路是:自从继承罗马法以来,从查士丁尼的罗马法大全的解释中,在各国法典上向着抽象的规范化迈进。因此普通法的学问,在其起源上是属于法庭的,而大陆法的学问则是属于学究式的。

在英国伟大的法律家是法官们,而在大陆则是教授们。

大陆上的法律解释要探究的是,规范——还有对于没有预见的现代问题——大概是怎样规定的;而在英国和美国,法学上发表的见解是一种预言:法官在这种案件中根据先例大概会怎样处理。这种形式上的差异影响及于全部法律生活,这是很清楚的。

在大陆法,就制度进行抽象思维;而在英美法则进行具体的个案思维,即就“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思维。前者长期以来存在着体系完整无缺性的观念,后者则是从判决到判决进行摸索。前者有一种对科学体系的偏爱,而后者则对于一切简单的概括抱有深刻的怀疑。前者用概念进行推理活动,常常带着危险独行;而后者则进行形象化的直观。淤①[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略》,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