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西方法律十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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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批判与超越:西方自然法学说的力量与成就(2)

阿奎那不仅看到了自然法直接应用到人类具体案件中的局限性,而且还补充提出了人法的作用。在他看来,第一,人法具有教育效果,能教育那些不想自愿追求德性的人。“在人的身上存在着一种倾向为善的自然习性。但人们只有通过‘某种锻炼’才能使这种德性臻于完善”袁不过这种教育是通过强制和威胁实现的,“必须用压力和恐吓手段使这些人不做坏事。如果用这种方法防止他们作恶,就能保证社会上其余的人享受太平生活;他们自身也终于会受习惯的力量的诱导,自愿去做他们过去只是由于畏惧才做的事情,从而以行善为常事”。强制和威胁是为了促进德性的生活,在开始的时候,可能是因为害怕制裁而做德性的事,而当不作恶而从善成为习惯后,也就变成了具有德性的人。而这种功能又引出了人法的第二个作用,“法律的制定是为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的。”它通过强制性制裁的威胁,使那些想行恶的人作不成恶,这样就达到了和平、安宁和秩序的目标。

原来中世纪的自然法是西方法律传统中自然法思想中如此重要的一环。不过我们过去讲自然法好像最主要的是讲近代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和古代与中世纪有何不同?

近代的自然法我们称为“古典自然法”,它和中世纪的自然法不同。中世纪的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神学自然法,并更多的是一种伦理学说,而古典自然法是一种世俗自然法,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哲学。这种古典自然法反映了和中世纪完全不同的观念,可以说从根本上更新了自然法。

那下面我们就来讲讲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吧。

自然法学说的高峰:古典自然法学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反对宗教神学,倡导建立合乎资产阶级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他们的政治法律学说被后人称为“古典自然法学”。

他们都主张自然法是一种高于并指导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

近代主张自然法的思想家很多,他们之间是否有些共同的主张?

尽管近代主张自然法的思想家的思想不尽相同,但大致都包含了以下内容:

(1)自然状态说。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人们普遍享有自由、平等和独立,都受着自然法的约束。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说构成了近代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出发点。正是从对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古典自然法学者们提出的自然权利说、自然法、社会契约论以及政治制度的具体设计(诸如分权、法治、自由平等等)才成为可能。

(2)自然权利说。从自然状态说出发,古典自然法学构筑了他们的自然权利说。古典自然法学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俱来,不可剥夺。亦即“天赋人权”。古典自然法学通常认为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等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利。

(3)自然法。简单地说,自然法就是在没有国家没有就律的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遵循的法则。古典自然法学一般认为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然而在自然法的具体内容方面各位启蒙思想家的说法各有不同。比较著名的如霍布斯的说法类似孔子所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认为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的自然权利。

(4)社会契约论。在启蒙思想家看来,由于自然状态的不稳定性,注定了人类必定要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而自然状态与文明社会的联结点即是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自然权利交给一个人(主权者)或一个集体(国家或社会);主权来自于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这个人或集体则是主权的掌握者,人们从此开始生活在国家和法律的治理之下,而不再是人人各自为政。

(5)分权原则。社会契约一经订立,人们的自然权利就让渡给了国家。在启蒙思想家看来,相对于朝不保夕的“黄金时代”或“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丛林”,国家只是人们不得已而采用的“恶”。因而,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天赋人权,就必须将权力分离,以权力来制约权力。

(6)法治原则。在启蒙思想家看来,分权制衡尚不足制约国家这一巨兽(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国家还应该受制于法治原则。一方面,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它不能违背自然法,不得剥夺人们最基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天赋人权,否则人们有权推翻政府,重新订立新的社会契约,建立新政府。

(7)自由平等原则。一方面,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组成社会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强调自然权利不可侵犯本身是对国家滥用权力的最好的制约。因此,启蒙思想家们几乎一致强调了自由平等原则。

其中自由原则来自于天赋人权,而平等原则是社会契约说的前提和必然要求。

下面能否分别介绍一下近代自然法理论的一些著名思想家的观点和学说?

好的。首先我讲讲格老修斯。格老修斯在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他在理论上的主要贡献是:

(1)他扩大了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并用近代自然科学的治学方法论证了自然法原则的不可动摇性和权威性;他赋予了理性更为精确的含义,开创了理性主义时代。

(2)他把自然法原理引入法学和政治学,对后世的思想家有着重要影响。

(3)他奠定了近代契约论的基础,认为无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二者都具有约束力。

格老修斯的契约论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奠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基础。

(4)格老修斯提出了解决近代国际社会争端的基本原则,认为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寻求国际和平,尽可能减少战争的破坏。他的国际法理论不仅具有历史进步性,而且对解决当前的国际争端仍具有借鉴意义。

那格老修斯自然法的内容有何鲜明的特点?

格老修斯有一段著名的话,他说:“上帝能够使二乘以二不等于四吗?上帝能够改变自然的规律吗?上帝大,还是自然法大?”

他的意思就是说,就是上帝也不能使“二乘以二不等于四”。这种设问确实与中世纪的神学观点不同,在当时应该是非常了不起的。

是的,所以有人说格老修斯“放逐”了上帝。

霍布斯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家,能否谈谈他的自然法思想?

霍布斯的全部法律思想建立在他的自然法思想之上,而他的自然法思想则以他的人性论为基础。霍布斯认为,人是天生平等的,同时也生来就是个人主义者和利己主义者,人类因竞争、猜疑和荣誉而相互争斗,霍布斯由此得出了他的“人性恶”的结论。与上述对“人性恶”的结论一致,霍布斯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那么人如何走出这样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又说,人类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的欲望,以及人类的理性,使得人类有可能摆脱这种状态。

这些使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总称为自然律(即自然法)。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并且用来教人认为保存生命的最好的行为。因而,自然法在霍布斯那里并不是保护自然状态中基于人类的本性和本能的自然权利,而是限制自然权利,以维护和平与秩序。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总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霍布斯断定,由于和平是人类满足自身欲望所必需的,而且是不可改变的,因而根本原则和目的在于“寻求和平”的自然法也必定能够被人类遵守,而且自然法永恒不变。

能否进一步讲讲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上述论说最终落在了社会契约论上。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由于缺乏足以使人们遵从的权威(公共权力),不足以使人类摆脱战争状态。人类必须寻求能使大家畏惧,并指导他们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

这种公共权力只能来源于每个人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所转让的他们自身的自然权利。因此,社会契约是人类摆脱自然状态的必经之路。通过社会契约,人类统一于一个人格之中,国家由此产生,和平与安全保障也由此而来。

洛克是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著名思想家,他的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